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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横跨十年--涵盖了十年所得税法规(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对法规立、改、废进行注释
★历史积累---作者中郭洪荣教授从事税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参与所得税重要文件的研究和起草,没有一定的历史沉淀一般很难完成,税务系统所得税专家叶士福从事所得税研究工作10年左右
★浓缩精华将原文中的重点的内容摘取分类,以帮助读者更快掌握若干文字中的精华部份,更有效精准的运用税收政策
★分类科学---从所得税税收制度要素出发,对所得专项业务制度作了较充分的补充及分类汇总,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方便查询---读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所得税关健业务查到对应的税收政策
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近十周年之际,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掌握近十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精编,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法规精编应用指南》一书。★横跨十年--涵盖了十年所得税法规(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对法规立、改、废进行注释
★历史积累---作者中郭洪荣教授从事税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参与所得税重要文件的研究和起草,没有一定的历史沉淀一般很难完成,税务系统所得税专家叶士福从事所得税研究工作10年左右
★浓缩精华将原文中的重点的内容摘取分类,以帮助读者更快掌握若干文字中的精华部份,更有效精准的运用税收政策
★分类科学---从所得税税收制度要素出发,对所得专项业务制度作了较充分的补充及分类汇总,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方便查询---读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所得税关健业务查到对应的税收政策
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近十周年之际,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掌握近十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精编,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法规精编应用指南》一书。
在篇章结构设计上,考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及其专项规定之间的关系。 我们将新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以来的有效政策进行精编,涵盖了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从收入、扣除、投资、资产、减免等所得税税收制度要素出发,根据各要素中涉及的重点难点事项,将相关项目时间范围确定、计价方法、时间确认等所得专项业务制度作了较充分的补充及分类汇总,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其他相关部门政策作为必要补充、 本书收录的法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同事针对性地收录了与税法相的重要部门、部分具体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
文件时间涵盖范围广,提示法规立、改、废情况。 本书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1月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文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收集整理,使读者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并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立、改、废沿革过程,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本书编写过程中,编者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但由于时间、精力和水平所限,本书内容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诚挚地欢迎广大读者、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批评指正,与我们共同探讨、改进,恳请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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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历兄积累★作者中郭洪荣教授从事税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参与所得税重要文件的研究和起草★税务系统所得税专家叶士福从事所得税研究工作10年左右,主持编写《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与难点解析》一书。
郭洪荣:从事税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参与所得税重要文件的研究和起草,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导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鉴证软件总设计,参与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业务准则》《企业资 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任组长。著有《税收风险防控与评估指引》
孟佳: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实务派税收专家,主编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等作品
刘淑叶: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从事会计教学工作,同时从事税收会计培训工作,实战经验丰富;发表会计方面论文多篇。
(复核)叶士福:从事所得税研究工作10年左右,主持编写《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与难点解析》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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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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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1纳税义务人
1.1.1 纳税人
1.1.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所得税法
1.1.3 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1.4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认定
1.1.5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1.2扣缴义务人
第2章 收入
2.1收入总额的定义、形式、计量
2.1.1 收入总额的定义
2.1.2 货币形式收入与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解释
2.1.3 非货币形式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2.1.4 应一次性确认的收入范围
2.1.5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
2.1.6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形成所得的确认
2.2销售货物收入
2.2.1 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
2.2.2销售收入的确认
2.2.3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收入的确认
2.2.4 产品分成方式收入的确认
2.3提供劳务收入
2.3.1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
2.3.2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2.3.3 [案例]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2.4转让财产收入
2.4.1 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
2.4.2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
2.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5.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范围
2.5.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2.6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6.1 利息收入
2.6.2 租金收入
2.6.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6.4 新税法实施前后的过渡性办法
2.7接受捐赠收入
2.8其他收入
2.8.1 其他收入的范围
2.8.2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2.8.3 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
2.8.4 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2.8.5 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2.9视同销售
2.9.1 实施条例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2.9.2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2.9.3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2.9.4 [案例]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10不征税收入
2.10.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三项不征税收入
2.10.2 财政拨款
2.10.3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10.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10.5 宣传提纲对不征税收入解释说明
2.10.6 不征税收入管理
第3章 扣除
3.1扣除原则和框架
3.1.1 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3.1.2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1.3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3.1.4 税前扣除一般框架的解释说明
3.2一般扣除项目
3.2.1 扣除项目的范围
3.2.2 成本
3.2.3 费用
3.2.4 税金
3.2.5 损失
3.2.6 其他支出
3.2.7 扣除项目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
3.3禁止扣除项目
3.3.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八项支出不得扣除
3.3.2 实施条例关于赞助支出的解释
3.3.3 实施条例关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的解释
3.3.4 2008年1月1日以前各类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3.3.5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3.3.6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非银行企业内部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不得扣除
3.3.7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
3.3.8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
3.4特殊扣除项目
3.4.1 工资薪金支出
3.4.2 职工福利费
3.4.3 职工教育经费、培养费、训练费
3.4.4 工会经费
3.4.5 职工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4.6 员工服饰费用
3.4.7 劳动保护支出
3.4.8业务招待费
3.4.9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3.4.10 公益性捐赠
3.4.11 利息支出、融资费用、借款费用、汇兑损失
3.4.12 手续费及拥金支出
3.4.13 财产保险
3.4.14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3.4.15 维简费支出
3.4.16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4.17 棚户区改造支出
3.4.18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3.4.19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3.4.20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
3.4.21 非居民企业机构管理费
3.4.22 开(筹)办费
第4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4.1资产的税务处理原则
4.1.1 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4.1.2 尽量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原则
4.2固定资产
4.2.1 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2.2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2.3 固定资产的范围
4.2.4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4.2.5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起始时间、净残值
4.2.6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4.2.7 新税法实施前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
4.2.8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
4.2.9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调整
4.3生产性生物资产
4.3.1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
4.3.2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计算方法、起始时间、净残值
4.3.3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4.4无形资产
4.4.1 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4.2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4.3 无形资产的范围
4.4.4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4.4.5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外购商誉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4.4.6 外购软件
4.5 长期待摊费用
4.5.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准予扣除的范围
4.5.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4.5.3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5.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5.5 开(筹)办费
4.6 投资资产
4.6.1 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4.6.2 投资资产的范围
4.6.3 处置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4.6.4 投资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
4.7存货
4.7.1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准予扣除
4.7.2 存货的范围
4.7.3 存货成本的确定
4.7.4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
4.8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
4.8.1 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的处理方法
4.8.2 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解释
4.8.3 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4.8.4 勘探支出的摊销
4.8.5 开采资源的折旧
4.8.6 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8.7 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4.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
4.9.1 资产的税务处理
4.9.2 符合条件的解释
4.9.3 会计核算要求
4.10资产损失
4.10.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4.10.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5章 税收优惠
5.1税收优惠管理
5.1.1 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5.1.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5.1.3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5.1.4[案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5.2免税收入
5.2.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范围
5.2.2 国债利息收入
5.2.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2.4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2.5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2.6 免税收入其他专项优惠
5.3减计收入
5.3.1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5.3.2 减计收入其他专项优惠
5.4 加计扣除
5.4.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5.4.2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5.4.3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4.4 加计扣除其他专项优惠
5.5所得减免
5.5.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所得
5.5.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5.5.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5.5.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5.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5.6 非居民企业免税、减征所得
5.5.7 所得减免其他专项优惠
5.6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6.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5.6.2 实施条例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
5.6.3 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
5.6.4 投资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解释
5.6.5 创业投资企业抵免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5.6.6 计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起始年度
5.6.7 备案管理
5.6.8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试点政策
5.7减免所得税
5.7.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5.7.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5.7.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5.7.4 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5.7.5 减免所得税其他专项优惠
5.8税额抵免
5.8.1 条例对税额抵免的解释
5.8.2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
5.8.3 购置并实际使用包括融资租入的设备
5.8.4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5.8.5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
5.8.6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5.9加速折旧
5.9.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5.9.2 实施条例的解释
5.9.3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
5.9.4 财税〔2014〕75号文件加速折旧规定
5.9.5 六大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
5.9.6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9.7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10过渡性优惠政策
5.10.1 宣传提纲关于过渡优惠政策的概括总结
5.10.2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关键词:新税法公布前)
5.10.3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5.10.4 西部大开发过渡性政策
5.10.5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5.10.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5.10.7 可继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10.8 新旧优惠政策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5.10.9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应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10.10 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处理
第6章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6.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6.1.2 权责发生制原则
6.1.3 税法优先原则
6.1.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1.5 递延所得的处理
6.1.6 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
6.1.7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企业所得税法
6.2弥补亏损
6.2.1 亏损的解释
6.2.2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的盈利
6.2.3 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6.2.4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2.5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6.2.6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第7章 税率、应纳税额、境外所得
7.1税率
7.1.1 25%基础税率
7.1.2 小型微利企业20%优惠税率
7.1.3 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
7.1.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优惠税率
7.1.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税率
7.1.6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10%优惠税率
7.2应纳税额计算
7.2.1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7.2.2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7.2.3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7.2.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7.3境外所得抵免
7.3.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7.3.2 实施条例的解释
7.3.3 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
7.3.4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
7.3.5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7.3.6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7.3.7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7.3.8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7.3.9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及持股条件的解释
7.3.10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7.3.11 抵免限额的计算
7.3.12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7.3.13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情况
7.3.14 申报资料
7.3.1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7.3.16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
7.3.17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7.3.18 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 的公告
第8章 非居民企业征收
8.1 非居民企业的范围和扣缴义务人
8.1.1 非居民企业的认定
8.1.2 实施条例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解释
8.1.3 实施条例对机构、场所的解释
8.1.4 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8.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8.2.1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8.2.2 条例对实际联系的解释
8.2.3 所得的分类
8.2.4 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304
8.3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
8.3.1 一般税率
8.3.2 优惠税率
8.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8.4.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8.4.2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8.4.3 利息、股息、红利
8.4.4 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
8.4.5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8.4.6 到期应支付而未付的所得
8.4.7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
8.4.8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8.4.9 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用和劳务所得税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8.4.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发生的机构管理费
8.4.11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8.4.12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征收管理
8.4.1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管理
8.5非居民企业免税、减征所得
8.5.1 实施条例规定
8.5.2 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
8.6非居民企业征收管理
8.6.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8.6.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8.6.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8.6.4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办法
8.6.5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8.6.6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有关规定
8.6.7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
8.6.8 非居民企业扣缴申报征收管理
8.6.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9章 特别纳税调整
9.1反避税制度设计思想和内容
9.1.1 特别纳税调整的意义
9.1.2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9.1.3 一般反避税条款
9.2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9.2.1 特别纳税调整的原则
9.2.2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手段
9.2.3 立案调查和预备会谈
9.2.4 提供资料及收集资料要求
9.2.5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程序
9.3收入或所得额的特别纳税调整
9.3.1 收入额或所得额的特别纳税调整
9.3.2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9.3.3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9.3.4 非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的处理
9.4特别纳税调整方式
9.4.1 转让定价管理
9.4.2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9.4.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9.4.4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9.4.5 资本弱化管理
9.4.6 一般反避税管理
9.5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
9.5.1 关联申报要求
9.5.2 关联关系的确认
9.5.3 国别报告报送
9.5.4 同期资料管理
9.6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
9.6.1 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及加收利息
9.6.2 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为10年
9.6.3 补征税款及利息的入库期限
9.7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9.7.1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9.7.2 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
9.7.3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
9.8相互协商程序启动和内容
9.8.1 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9.8.2 相互协商程序启动和内容
第10章 征收管理
10.1纳税地点
10.1.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0.1.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0.2纳税年度
10.2.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年度的规定
10.2.2 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的过渡办法
10.3计税本位币
10.4汇总纳税
10.4.1 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10.4.2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
10.4.3 汇总纳税专项管理制度
10.5预缴、预征
10.5.1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分月或分季预缴的规定
10.5.2 预缴和延期预缴办法(关键词:预缴和延期预缴)
10.5.3 按月预缴改按季预缴的范围
10.5.4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10.5.5 高新技术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10.5.6 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10.5.7 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
10.6核定征收
10.6.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发布通知
10.6.2 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10.6.3 核定征收方式种类及确定
10.6.4 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
10.6.5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10.6.6 应税所得率
10.6.7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程序
10.6.8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时间及变更
10.6.9 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10.6.10 违规处理
10.7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0.7.1 制定本办法的目标、依据
10.7.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解释
10.7.3 应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10.7.4 汇算清缴的期限
10.7.5 汇算清缴的起始时间
10.7.6 需审批、审核或备案事项应在汇算清缴前及时办理
10.7.7 纳税人应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0.7.8 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10.7.9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10.7.10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申报
10.7.11 补(退)税款
10.7.12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0.7.13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算清缴
10.7.14 合并纳税企业由母公司汇算清缴
10.7.15 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理
10.7.16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
10.7.17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10.7.18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10.7.19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补齐补正
10.7.20 年度纳税申报后的审核重点
10.7.21 初步审核与税款补退手续
10.7.22 做好汇总纳税、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10.7.23 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
10.7.24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10.7.25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10.7.26 各省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7.27 执行日期、废止信息
第11章 境外中资企业
11.1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1.1.1 国税发〔2009〕82号 文件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规定
11.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11.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11.2.1 总则
11.2.2 居民省份认定管理
11.2.3 税务登记管理
11.2.4 账薄凭证管理
11.2.5 申报征收管理
11.2.6 特定事项管理
11.2.7 附则453
第12章 行业、企业政策
12.1 房地产开发
12.1.1 开发产品完工的确认
12.1.2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日期
12.1.3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
12.1.4 收入的税务处理
12.1.5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2.1.6 计税成本的核算
12.1.7 联合开发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
12.1.8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换取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12.1.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12.1.10 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12.1.1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2.2金融保险、证券
12.2.1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12.2.2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12.2.3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12.2.4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2.2.5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2.2.6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12.2.7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12.2.8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有关优惠政策
12.2.9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12.2.10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12.2.11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
12.2.12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12.3软件、集成电路
12.3.1 2007年年底前设立企业的过渡政策
12.3.2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12.3.3 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12.3.4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2.3.5 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12.4 文化、体育
12.4.1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
12.4.2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2.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12.5.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
12.5.2 法人合伙人
12.5.3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优惠政策
12.5.4 投资额的确定
12.5.5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
12.5.6 优惠申请
12.5.7 资料留存备查
第13章 特殊业务事项
13.1 企业重组
13.1.1 实施条例对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13.1.2 国务院国发〔2014〕14号的规定
13.1.3 宣传提纲的解释说明
13.1.4 企业重组的形式和税务处理
13.1.5 一般性税务处理
13.1.6 特殊性税务处理
13.1.7 跨境重组
13.1.8 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13.1.9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废止】
13.1.10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3.1.11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
13.1.12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13.1.13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13.1.14 与税收相关规定
13.2政策性搬迁
13.2.1 总则
13.2.2 搬迁收入
13.2.3 搬迁支出
13.2.4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3.2.5 应税所得
13.2.6 征收管理
13.2.7 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13.3 混合性投资
13.3.1 政策文件
13.3.2 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13.4国债投资
13.4.1 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3.4.2 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3.4.3 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13.4.4 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13.4.5 施行日期
13.5 转让限售股
13.5.1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13.5.2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3.5.3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3.5.4 执行日期、政策衔接
13.5.5 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13.6融资性售后回租
13.6.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解释
13.6.2 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折旧的计提方法、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3.6.3 与税收相关规定
13.7 企业清算
13.7.1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13.7.2 企业清算纳税申报
13.7.3 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13.7.4 〔案例〕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8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13.8.1 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泸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3.8.2 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泸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3.9特殊行业准备金
13.9.1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13.9.2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13.9.3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13.9.4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3.9.5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3.9.6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13.9.7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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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精编应用指南
出版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近十周年之际,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全面学习掌握近十年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精编,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法规精编应用指南》一书。
在篇章结构设计上,考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及其专项规定之间的关系。 我们将新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以来的有效政策进行精编,涵盖了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从收入、扣除、投资、资产、减免等所得税税收制度要素出发,根据各要素中涉及的重点难点事项,将相关项目时间范围确定、计价方法、时间确认等所得专项业务制度作了较充分的补充及分类汇总,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其他相关部门政策作为必要补充、 本书收录的法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同事针对性地收录了与税法相的重要部门、部分具体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
文件时间涵盖范围广,提示法规立、改、废情况。 本书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1月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文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收集整理,使读者对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并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立、改、废沿革过程,方便读者对业务政策进行使用和查找。
本书编写过程中,编者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但由于时间、精力和水平所限,本书内容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诚挚地欢迎广大读者、纳税人和税务工作者批评指正,与我们共同探讨、改进,恳请致信。
编者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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