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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三卷本)(上、中、下)(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315280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590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3-01
版次: 3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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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的标志性读本。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郑重宣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体现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清理修改的结果。本书参照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工作,根据相应的修改决定文件对法律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全面收录了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
◆收录新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文本。截至2018年1月,本书收录我国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计266件,行政法规6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116件。
內容簡介: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
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1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
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
關於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目錄
综合卷
一、宪法相关法
一国家机构
1.选举、代表
2.国家机构组织
二立法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
四特别行政区
1.香港
2.澳门
五相关法
1.国籍、国歌、国旗、国徽
2.领土、领海、领空
3.基层组织
4.游行示威
5.国家赔偿
6.其他
二、民法商法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婚姻家庭
六商法
三、社会法
一社会组织
二社会救济
三特殊保障
四社会保险
六安全保护
七工资福利
四、刑法
五、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仲裁
五调解
附录
行政法卷
一总类
二外交
三军事、国防
四公安
五交通安全
六国家安全
七保密、档案
八海关
九民政
十司法行政
十一人事管理
十二土地管理
十三房地产管理
十四城乡建设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
十六民族、宗教事务
十七教育
十八科学技术
十九文化、体育
二十医药卫生
二十一环境保护
二十二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二十三气象、地震、自然灾害
二十四旅游
二十五应急管理
经济法卷
一总类
二财政
三国有资产监管
四税务
五金融
六外汇管理
七矿产地质
八海洋
九能源
十公路运输
十一水路运输
十二铁路运输
十三民用航空
十四邮电通讯网络
十五建筑
十六水利
十七农林牧渔
十八商业
十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二十审计
二十一统计
二十二价格管理
二十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二十四工商管理
內容試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年底,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本书即参照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工作,根据相应的修改决定文件对法律文本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全面收录了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18年1月,本书收录我国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计266件,行政法规6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116件。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3件法律作了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及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的22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根据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对涉及的23件法律作了相应修改。
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6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1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2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三、
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宋体字表示法律,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四、
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便于读者查阅,本书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注明:婚姻登记条例[存目,参见行政法卷九民政3.婚姻、收养登记]。
五、
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本书只注明名称,不收录全文。
本书的编纂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协助与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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