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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物权法一本通(第六版)

書城自編碼: 31261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172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2-01
版次: 6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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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实用 最新改版 精细加工 读者喜爱
以法释法 专业权* 办案所需 学习所用
內容簡介:
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收录权*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增值服务:扫封底二维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關於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目錄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
第五条【物权法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 产 交 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 三 十 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 有 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
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
第一百条【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
第三编用 益 物 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随建筑物等一并
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
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 役 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
第一百六十三条【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
设立】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 保 物 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抵 押 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
用权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
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
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物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
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
內容試閱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威英文译本等独家资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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