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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对自主性和主体性的追求,一直是人类(包括组织)孜孜以求的目标。行动总是在特定结构下行动的,主体在行动过程中会对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随着组织间环境的变化,封闭的组织再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组织需要与外部环境互动,组织在互动过程中如何保持自主性与开放性?制度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制度在实现过程中又为什么会出现异化?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在研究时重点和主要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J市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构建分析后发现,诉讼增长带来的案多人少问题、有关法院经费的财政制度改革、*法院构建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及政府部门的数字化考评方式带来的示范性,都是影响法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的外部因素。但这不意味着说,法院纯粹就是结构下被动的行动者,法院实际也有着自身的目的:引导和监督法官,在法官间形成一种客观公平的比较方式,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通过政府看得懂的数字来表现自身,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法官作为结构下的行动者,受制于法院建立起的各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对法官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满足调解考核要求,降低当事人预期、分拆案件、协调起诉、调后立案以及内部沟通等都成为法官经常使用的策略;为了满足结案数、均衡结案率以及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考核,尽量少立案、体外循环、案件协调、控制审判节奏以及对统计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等都成为法官的重要行动策略;为了满足普通案件中人民陪审使用率100%的要求,选择可靠的人、使用放心的人、急匆匆的开庭通知和判后补签名,都成为法官常用的行动手段。 法官采用的各种满足和应付考核要求的行动策略,很显然并不是绩效考评制度所欲实现的结果。虽然从法院统计的数字来看,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该制度欲实现的真正目的并没有实现,表面上是由于法官的策略行动而导致了制度悖论。通过仔细地分析后发现,法官策略行动实际是在法院默许的情境中展开的,法院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反映出制度悖论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非是法官的行动策略所致,而是因为法院与外部互动时的自主性缺失,导致法院在与外部的互动时使得自身被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整合,成为它们分工的一部分。对自主性和主体性的追求,一直是人类(包括组织)孜孜以求的目标。行动总是在特定结构下行动的,主体在行动过程中会对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随着组织间环境的变化,封闭的组织再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组织需要与外部环境互动,组织在互动过程中如何保持自主性与开放性?制度是如何得以实现的,制度在实现过程中又为什么会出现异化?这些问题都是本文在研究时重点和主要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J市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构建分析后发现,诉讼增长带来的案多人少问题、有关法院经费的财政制度改革、*法院构建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及政府部门的数字化考评方式带来的示范性,都是影响法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的外部因素。但这不意味着说,法院纯粹就是结构下被动的行动者,法院实际也有着自身的目的:引导和监督法官,在法官间形成一种客观公平的比较方式,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通过政府看得懂的数字来表现自身,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法官作为结构下的行动者,受制于法院建立起的各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对法官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了满足调解考核要求,降低当事人预期、分拆案件、协调起诉、调后立案以及内部沟通等都成为法官经常使用的策略;为了满足结案数、均衡结案率以及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考核,尽量少立案、体外循环、案件协调、控制审判节奏以及对统计数字进行技术处理等都成为法官的重要行动策略;为了满足普通案件中人民陪审使用率100%的要求,选择可靠的人、使用放心的人、急匆匆的开庭通知和判后补签名,都成为法官常用的行动手段。 法官采用的各种满足和应付考核要求的行动策略,很显然并不是绩效考评制度所欲实现的结果。虽然从法院统计的数字来看,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该制度欲实现的真正目的并没有实现,表面上是由于法官的策略行动而导致了制度悖论。通过仔细地分析后发现,法官策略行动实际是在法院默许的情境中展开的,法院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反映出制度悖论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非是法官的行动策略所致,而是因为法院与外部互动时的自主性缺失,导致法院在与外部的互动时使得自身被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整合,成为它们分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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