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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与实务指南

書城自編碼: 31225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者: 郭锋,吴兆祥,陈龙业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197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1-01
版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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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权*由*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人员编写的释义和实务指南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司法解释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配有典型案例详细说明解释内容。
內容簡介:
2017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解释》的公布施行,积极回应了社会各方关切,为规范医患双方行为输送了正能量,必将为建立健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决的长效机制发挥积极作用。为助力《解释》的正确实施,特别是辅助法官、律师、医务工作以及法学院、医学院师生等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具体条文内涵,为各方当事人依法理性处理和对待医患纠纷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参考,*人民法院参与该《解释》具体起草和承办的同志合作撰写了这本实务指南。
關於作者:
郭锋最高法院高级法官、研究室副主任
吴兆祥最高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最高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
目錄
第一部分 解释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通稿和答记者问: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多个医疗机构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三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范围及有关法律后果】
第七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确定】
第十条【鉴定材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鉴定事项与鉴定要求】
第十二条【原因力鉴定】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第十五条【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
第十六条【诊疗过错的认定】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紧急救治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十九条【多家医疗机构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
第二十二条【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地以上诊疗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
第二十五条【指引及解释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效力】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何某杰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在有关法律施行前的,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该案再审的,也应以此为标准判决原裁判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2李某、赵某琦与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3陈某等与周某芳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
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以及过错大小酌情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4李某丽等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
医疗机构在产检检查中履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告知义务,且该产检行为与婴儿出生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5田某峰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存在误诊误治、未充分告知等过错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也要考虑原发疾病本身治疗的难以程度以及患者本身体质等因素
6晏某某与重庆市某某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王某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
因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的,医疗机构依法按照比较过错和原因力规则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责任
8吴某志、孙某清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患者父母起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而患者的子女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作出的认定,对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依法判决予以赔偿
第四部分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2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8月27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录
2002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节录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1月22日
內容試閱
医药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息息相关,医患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党的十九大报告庄严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对人民的郑重承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人民法院既是健康中国建设宏伟蓝图的推动者,更是具体的参与者、实施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的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的期望日益提高,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到了啃硬骨头的攻坚期,利益调整更加复杂。特别是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司法的角度讲,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动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更需要将医患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确定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引导医患双方理性行为,从而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司法处理的长效机制。
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本遵循,针对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的现实问题,采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以及责任构成、损害赔偿体系。但是作为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涵盖医患纠纷处理的方方面面,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具体情形也千差万别,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细化,特别是对有关责任构成、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实体法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在程序法层面,举证责任分配和鉴定程序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法妥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谓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双核驱动。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能照顾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特殊性。医患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举证难、鉴定难及责任认定难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解决。由于《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依法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亟需明确、裁判规则亟需完善,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成。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起草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实践的需要。
在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解释》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助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有力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积极回应了社会各方关切,为规范医患双方行为输送了正能量,必将为建立健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决的长效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为助力《解释》的正确实施,特别是辅助法官、律师、医务工作以及法学院、医学院师生等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具体条文内涵,为各方当事人依法理性处理和对待医患纠纷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参考,参与该《解释》具体起草和承办的同志合作撰写了这部著作。由于本书系个人作品,所持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如存在与法律、司法解释冲突、不一致之处,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时间仓促,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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