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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研究(1801-1835)

書城自編碼: 310982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郭巧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20118743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12-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296/30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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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801年至1835年是美国独立后联邦*法院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本书将美国联邦*法院置于早期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中,力图考察*法院特别是马歇尔法院在美国宪政制度完善过程中所做出的诸多努力,客观分析马歇尔及其马歇尔法院其他大法官的政治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揭示其在美国*法院地位的提升和早期宪政演进中的作用。
關於作者:
郭巧华,历史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史、美国宪政史。 承担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研究(1801-1835);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国早期宪政的历史考察等。2013年,被评为第二批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及杭州市属高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目錄
前 言
一 概述
二 美国学界和政界相关研究
三 国内相关研究
四 研究思路与框架
第一章 最高法院初建十年(1790~1801)
一 联邦司法权的起源
二 最高法院早期的成员们
三 约翰马歇尔之前最高法院的宪政实践
小结
第二章 约翰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前的生活和历程
一 革命之子(1755~1781)
二 南部联邦主义者(1781~1797)
三 出使法国和XYZ事件(1797~1798)
四 政治风暴年代中的温和者(1798~1801)
第三章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一 马歇尔就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其所处的诡谲局势
二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争议
四 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演变
小结
第四章 马歇尔和杰斐逊的龃龉
一 驱逐法官此路难行
二 亚伦伯尔的阴谋
三 马歇尔与杰斐逊的对峙
第五章 马歇尔法院和联邦权
一 司法国家主义: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1816)和科恩兄弟诉弗吉尼亚案(1820)
二 暗含权力和国家至上: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1819)
三 商事权力:吉布森诉奥格登案(1824)
小结
第六章 马歇尔法院和契约条款
一 作为契约的公共授权:弗莱彻诉佩克案(1810)
二 作为契约的公司宪章: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三 破产和契约条款:斯特吉斯诉克劳宁谢尔德案(1819)和奥格登诉桑德斯案(1827)
小结
第七章 司法权的限度
一 法律和政治
二 奴隶制、联邦主义和法治
三 原则和道德的底线:佐治亚、杰克逊和切诺基印第安人组案
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內容試閱
前言
一 概述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权力来自被统治者同意的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现代宪法不仅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府结构及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侵犯个人权利。了解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了解其政府基本运行程序及公民的各项权利等。古代先哲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实践于现实生活中,最终恐怕也是一纸空文,宪法所承载的特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也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因此,尽管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实行宪政的重要前提,但立宪并非最终目的,在此基础上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才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1787年制定至今日,已有200余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剧变,这部宪法不但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发生变动,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依然如故。不仅如此,美国宪政的运行亦始终不离1787年宪法设置的轨道。宪法文本是死的,宪政是活的,美国宪法文本以其超稳定性著称,虽然文本未变,却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展现出新的内涵,又被学界誉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美国宪法缘何具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它是如何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的?学界对此有很多不同的阐释。其中,中国留美历史学者王希教授就从权利与权力的互动来阐述美国宪法生命力之所在。在他看来,美国宪政体制发展至今日经历了三次宪政秩序的发展与演变,而每一次宪政秩序的异化,都可在宪法框架内寻得新的突破,之所以如此,在于美国宪法本身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多种利益相互妥协的机制。这种在宪法原则框架内反复发生的妥协,构成了美国宪政的突出特点,也是它能适应复杂多样、变化不定的社会形势的奥秘所在。
王希教授从历史的视角回答了这一问题,研究美国宪法的张德瑞教授则从法学的角度给这一问题作了不同的阐释。他认为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稳定性,一是在于立宪理念和宪法信仰;二是美国宪法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三是宪法的实施具有较强的保障性,也即最高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对宪法的解释和司法审查的运用。在这里,张德瑞教授不仅提到了宪法的制定,更重要的是提到了宪法的实施。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但美国宪法却是一部内容非常实在、形式非常简洁的宪法,它结构严谨、措辞笼统并富有弹性。在美国,由于修改宪法、增加修正案的难度很大,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对宪法的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王希教授重在强调美国宪法的与时俱进,张德瑞教授则重在强调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二人的侧重点不同,却分别道出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实质。也即美国宪法在确定一系列原则的同时,保留了较大的弹性,为未来宪法解释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其文字通常措辞笼统,含义广泛,最高法院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其予以解释;二是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对违反宪法的国会立法及各州立法、行政法规要有宣布其违宪的权力,也即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最高法院在判案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案例对后来法官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无形之中也使得法官的判决成为一种立法。通过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对宪法文本的解读为宪法注入了时代发展所需要的活力。
关于法院解释宪法和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依据问题,美国早期政治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指出: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者局限于其权力范围内行事。解释宪法乃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也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的意志为准。虽然有汉密尔顿及其他政治家为法院解释宪法和司法审查作强有力的辩护,但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和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功劳密不可分。正是马歇尔带领最高法院的同事们,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才使得最高法院真正成为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相平衡的部门。
在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的地位极其卑微。在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之前,司法机关无疑是三个权力部门中最不危险的部门,根据宪法,国会和行政部门很快建立起来了,而联邦最高法院备受冷落。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可以明显看出其当时的窘境。在立国之初,最高法院蜗居于纽约城商业交易大厦。1790年美国迁都费城,最高法院随之迁往,先定居于州政府独立厅,后又迁至市政厅。1800年迁都华盛顿时,最高法院依然居无定所。当初设计这座城市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完全被忽视了。当政府迁到华盛顿的时候,最高法院灰溜溜地搬进了一间寒酸的屋子,而这间屋子本来是设计作为众议院委员会的一个房间。十年后,国会山北翼扩建,参议院的议事厅更上一层楼,便把自己原来的议事厅许配给了最高法院,这个议事厅本来算是一楼,改建后成了地下室。比起国会立法部门的厅堂来,这个地下室又小又简陋,简直就像一个大户人家的酒窖。当时的一位记者这样描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
这里的房间并不具有和该机构的尊严相称的风格要想到这里,你如同走出一道迷宫,这几乎需要阿利亚娜的线团来引导你走进这一蒙眼女神的圣殿。一个访问者可能在国会大厦的黑暗走道中摸索一周之久,也找不到执掌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的这个偏僻角落由于房间的窄小,法官们只能在众目睽睽之下穿上他们的法官袍,这是一种并不优雅的仪式,它破坏了法官袍这一道具所意欲产生的效果。
事实上,直至1860年,这里一直都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场所。没有为最高法院提供充足的房屋证明了最高法院并不被看作是联邦体系的重要机构。而且,由于民众把各州法院作为自己案件审诉的最高机构,很少有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1790年,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及接下来的两个开庭期内,都没有案件可供审理。最高法院最初的十年,只审理了100个左右的案件,而且基本是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可以说,最高法院最初10年的工作在美国宪政完善方面的成就并不突出。
最高法院不仅权威有限,而且成员构成也极其不稳定,初建10年,已换了三任首席大法官。虽然华盛顿总统对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职责非常认真,但很多有名望的人更倾向于其他的职位。如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为了担任纽约州州长而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位。约翰拉特利奇辞去第一届最高法院的职位,担任南卡罗来纳州民事诉讼法院的首席法官。当1800年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后,时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劝说约翰杰伊重新执掌最高法院时,杰伊坚决地拒绝了亚当斯的好意,因为,在一个有如此缺陷的制度下,最高法院既没有一种必不可少的活力、分量和尊严,使其能够支持联邦政府,也不拥有它应该获得的、公众把它视为国家正义最终保护者的那种信任和尊重。而他的接受将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人们忽视和不关心法官们关于这一重要主题的看法和忠告。幸运的是,杰伊拒绝了这一职位,而亚当斯拒绝再考虑他人,直接任命了当时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将这一提名搁置了一个星期后予以通过。对马歇尔的任命是一件令人高兴的改变历史进程的事件。当1801年马歇尔坐上司法机关头把交椅的时候,最高法院与后来相比只是徒有其表。而当他于1835年去世的时候,最高法院已经转化为一个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完全平等的部门,拥有维护宪法之舟的最终权威。正如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认为的那样,自马歇尔时代以来,只有疯子才会辞去首席大法官的职位去当州长,更不用说去做州的法官了。
马歇尔在联邦党人失势的情况下进入最高法院,在杰斐逊共和党人的敌意中开始工作,以其谨慎和智慧不仅为最高法院争取到了司法审查的权力,而且独特地解释了美国的联邦体制。通过这些司法实践,马歇尔把纸上的宪法,变成了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宪政。如果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宪政框架,那么马歇尔则充实了这个框架,正如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所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造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可以说,正是在马歇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将国父们所建立的联邦结构转变为一个甚至足以抵受内战冲击的国家。虽然经历了内战这样的宪政失败,但美国的宪政制度,特别是最高法院的作用,基本上是向着马歇尔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与约翰马歇尔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也正因为如此,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提到美国最高法院而不知道马歇尔大法官那是不可想象的。虽然很难有一个标准来评价联邦最高法院这些处于最高司法宝座上的大法官们的司法成就,但还是有很多学者尝试这一工作。如在1938年,著名的哈佛法学院教授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就提出了他个人所列的美国司法历史上排名一流的10位法官名单,而马歇尔居其首。在此后多次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排名中,马歇尔几乎无一例外地高居榜首。2009年7月1日,《大西洋月刊》列了一个美国历史名人百人榜,约翰马歇尔高居第七位,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了它。马歇尔对美国宪法创造性的运用,也使他位居最伟大的立法者的行列之中。在最高法院议事厅的南墙和北墙上,分别雕刻着18个伟大的立法者,马歇尔作为唯一的法官被选入其中,与胡果格劳修斯和威廉布莱克斯通等人并列。1901年2月4日,在纪念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100周年的纪念日上,时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就如此评价马歇尔:当我想到他的伟大、正义以及智慧时,我确实完全相信,如果要用一个人物来代表美国的法律,那么无论是怀疑者还是崇拜者,他们都会同样毫无争议地赞同只能是一个人,这就是约翰马歇尔。及至今日,笔者认为,如果要用一个人物来代表美国法律,那么这个人依然还是约翰马歇尔。
马歇尔对美国早期宪政体制的完善乃至对美国国家的建构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正因为此,笔者将本书的重心放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早期历史,将时间点截取在1801~1835年,正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马歇尔法院时期。经过35年对最高法院的精心塑造,马歇尔将自己的印记深深地刻在了最高法院,及至他去世之时,最高法院已成为世界上最有权势的司法部门。就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从来都没有创制出如此强大的司法权。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
研究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特别是马歇尔法院对美国宪法及宪政制度的完善过程,将极大地丰富中外学术界对美国早期史及宪政史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有关美国早期最高法院如何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而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及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将对我国各级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并进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有诸多的启发和借鉴,从而在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宪法得以实施;同时,了解美国早期司法制度,也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以期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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