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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研究》分别从静态的与动态的层面对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机制进行研究。静态的研究主要是对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机制中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阐释,动态的研究主要是研究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的实践。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首先,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主体多元化。各种利益相关者均是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主体,符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次,行政命令、市场和网络是加拿大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三种治理机制。这种新治理模式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实现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第三,加拿大注重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尤其是对于是否存在行政歧视性、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不相关的因素等,涉及三个司法审查标准,其范围从正确性到明显不合理性和绝对的合理性。在加拿大环境诉讼时,对禁令的审查充分体现了加拿大利益衡量方法在环境司法中的运用。第四,加拿大环境自觉行动作为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补充方式,具体表现为:签订行业环境行动理解备忘录;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本行业的环境行为标准,促使其会员改进和提高各自的环境表现;公司主动改进环境的自觉行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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