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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网络社会,人人都在网中。电信诈骗犯罪、网络恐怖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等如影随形。《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个罪名,涉及所谓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热议话题,成为中国刑法知识新的增长点。本书在介绍我国网络犯罪及刑法罪名体系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上述话题进行了分析,为完善该领域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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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仁文,男,湖南隆回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1993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1994年在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锻炼,任院长助理。1995年开始在时属社科院法学所的科华国际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2014-2015年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曾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兼任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教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刑法学会常务理事、立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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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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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犯罪及其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第一节 网络犯罪的最新态势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
第四节 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
第五节 大数据时代刑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第二章 网络犯罪最新立法评析
第一节 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新进展
第二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阐释
第三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范分析
第四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范阐释
第三章 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前沿理论
第一节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网络语境
第三节 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刑事责任模式的教义学塑造
第四节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第五节 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
第六节 网络犯罪的计量模式
第七节 网络数据法益的刑法思考
第四章 网络恐怖犯罪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第二节 《网络安全法》与《反恐怖主义法》涉网条款的衔接
第三节 恐怖主义网络招募的刑事立法比较
第四节 网络暴恐信息的入罪与筛查标准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语境中的非法集资风险及其刑法规制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刑法介入的合理边界
第四节 P2P融资担保行为的刑法分析
第六章 其他新型网络犯罪
第一节 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
第二节 漏洞交易行为的刑法思考
第三节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P2P技术下的著作权犯罪问题
第五节 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妥当性反思
第七章 网络犯罪及相关问题的国际视野
第一节 欧盟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新动向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比较
第三节 美国和德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制止儿童色情材料之义务设定
第四节 美国司法与行政领域中的电子数据获取程序
附 录
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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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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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6年6月18~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暨刑法学重点学科年度论坛在法学研究所成功举行。此次论坛的主题是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来自全国的高校、科研机构、立法和司法等实务机关的近百名专家参会。时隔一年,会议的主题发言、评议和自由讨论的热烈场景仍历历在目。据当时会务组不完全统计,有近20家媒体(包括新媒体)报道了此次会议,《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等还发表了数千字的会议综述。我在撰写此前言的时候,又登录中国法学网看了一下,发现当时报道的点击率已近四万人次,这在学术网站应当算是相当高了。
按照惯例,会议结束后,我们从所提交的论文中精选部分优秀论文,按照学术专著的编辑体例,编成《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一书,并成功申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出版资助项目,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论坛的丛书之一,该书继续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的书名来源于会议闭幕式上我的一个即席发言,当时我是这么说的:刚才好几位发言人提到今天是父亲节,这让我想到刑法的面孔。我心目中的理想刑法形象,应当既是一位慈祥的父亲,也是一位严厉的母亲。刑法学者必须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来临,在治理网络犯罪中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提供应有的智识支持,同时也必须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存一份悲天悯人和哀矜勿喜的人文情怀。
刑法的面孔一说,可能潜意识中受到日本学者西原春夫的影响。他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一书中谈到刑法的脸时指出:刑法当然具有严厉性,但如果我们光把它看作那么可怕的脸,就不会去考虑有些犯人做出犯罪举动是有其令人怜悯的环境背景的,更不会拥有期望犯人悔改、赎罪、自新的心。因此,在刑法的脸中,既包含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对犯人将来的祈望。这样,即使不得不对他的违法行为动用刑罚,其中也必定含有审判官的泪水。我认为,西原先生眼中的刑法的面孔也应当是严厉中饱含慈祥的父亲的面孔。
人们常说慈母严父,我这里却用慈父严母,想要表达的意思其实与储槐植先生所主张的刑法应当严而不厉有点类似。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严而不厉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要加大刑法对网络越轨行为的规制,发挥好刑法的控制和指引功能;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网络犯罪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均多为年轻人,甚至有的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时确实可能缺乏足够清晰的认识,并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多发性、蔓延快、涉及面广,我们既要防止出现更多的徐玉玉,又不能让更多的年轻人被一判了之。也就是说,网络刑法要有慈母的严厉一面(法网严密),也要有严父的慈祥一面(刑罚不致过于严苛甚至必要时采取刑罚的替代措施)。
说到储先生,我这里还要特别提一件事。2016年这个会后不久,有一天我意外而惊喜地收到一封他给我写的信。老先生工工整整地亲笔书写了满满三页信纸,他在对会议作出高度评价的同时,还意犹未尽地跟我谈了他的几个想法,其中之一就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两大问题:一是刑法结构要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这方面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发出了明确信息);二是刑法立法体制要从刑法典包揽一切的一元化转向刑法典和行政刑法的二元化(目前尚未有明确证据)。针对后者,他建议我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渠道,提出在《网络安全法(草案)》中直接规定明确的罪刑规范,哪怕只有一两个罪刑条款,也是刑法立法的历史性突破。其中之二,他认为网络是陆、海、空、天之外的第五空间,前四者属于物理空间,后者属于虚拟空间,传统刑法依托的是物理空间,网络刑法依托的是虚拟空间,二者有不少相异之处。例如,1997年新《刑法》第358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本来是组织卖淫犯罪的共犯行为,为了从严打击(量刑适用)才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这里的共犯行为正犯化(或谓帮助行为正犯化)并非为定罪解困;反观《刑法修正案(九)》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立法原意则是为解决帮助行为在正犯无法查清事实下的定罪问题,是立法为消解查处帮助网络犯罪的司法难题而作出的(创新)处理,这正表明网络犯罪法律面对的尴尬复杂困境。
网络社会,人人都在网中。现实已经表明,随着网络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网络违法犯罪也呈现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势头。相应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其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涉及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监管中的责任分担与博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直接把预备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既遂犯罪是否必要和可行的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涉及所谓的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些立法通过后,不仅引起刑法理论界的热议,也成为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重点,成为中国刑法知识新的增长点。
要感谢的人太多了。法学研究所的李林所长、陈甦书记和国际法研究所的陈泽宪所长对本项研究给予了多方关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刘骁军编审和焦旭鹏副研究员、杨学文博士后、刘昭陵博士生、陈宁博士生、李磊博士生对本书的出版贡献良多,谨此诚挚致谢。我还要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将2016年司法研究的重大课题 网络信息保护及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委托给我,感谢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先生及其团队对我们课题组所提供的大力支持。你们的信任、帮助和鼓励将促使我和我的团队继续跟踪网络犯罪的前沿问题,进一步强化接地气的研究,为促进网络时代的中国刑法以更加慈父严母般的面孔呈现于世人面前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是为前言。
刘仁文
丁酉年夏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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