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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争议由适当的法院管辖、增强司法的确定性,以及促进法院判决的跨国流动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有利于国际民商事活动者在诉讼与仲裁之间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我国何时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既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也是我国学术界近年来讨论的热点,更是需要我国尽快作出决策的现实问题。《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考量》从分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背景入手,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深入比较其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异同,深刻揭示了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积极意义和潜在的消极影响。*后,建议我国尽快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和保留案文,包括声明保留事项、国内立法的修改及完善、该公约适用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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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肖永平,湖北麻城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988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美国天普大学、德国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和美国哈佛大学从事合作研究工作。现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家高端智库)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武大国际法评论》主编等职。在中外法学期刊发表论文17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多项科研和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优秀教师",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文化名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朱磊,山东泰安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英国班戈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欧盟竞争法。先后在海牙国际法学院、挪威卑尔根大学、英国卡迪夫大学学习和访问,在英国法学会2014年年会、亚洲国际法学会2017年年会等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报告论文,并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的相关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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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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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牙公约》的制定背景
第一节公约制定与生效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美、欧解决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传统做法
一、美国的传统做法
二、欧洲的传统做法
第三节大判决公约的流产与《海牙公约》的缔结
一、缔结《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公约》的努力
二、《海牙公约》的起草
三、2001年大判决公约流产的原因
四、小结
第二章《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案件的国际性
二、民事或商事的含义
三、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
四、与公约适用范围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海牙公约》的协议管辖规则
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二、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三、选择法院协议的独立性
四、被选法院的管辖权
五、未被选法院的义务
六、案件与诉讼地的联系问题
七、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件
八、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第三节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一、承认与执行的根据
二、拒绝理由
三、先决问题
四、赔偿金问题
五、保险及再保险合同
六、涉及承认与执行的声明
第四节小结
一、公约的管辖权规则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理由和特点
第三章《海牙公约》 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异同
第一节管辖权规则的主要异同
一、书面形式
二、实际联系要求
三、确认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
四、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认定
五、选择法院协议的独立性
六、我国的专属管辖问题
第二节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异同
一、承认与执行的标的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三、审查标准
四、先决问题
五、惩罚性赔偿判决与可分割判决
第三节小结与建议
第四章《海牙公约》与中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异同
第一节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除外清单的范围
二、法院对费用开支的决定
三、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就民(商)事权利作出的裁判文书
四、临时保护措施
五、司法和解协议
第二节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一、只能依据条约规定的拒绝理由
二、判决的实质性审查
三、判决的效力
四、请求方确定管辖权所认定的事实
五、请求国复审中的判决
第三节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一、应当拒绝还是可以拒绝
二、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三、对缺席方的合法传唤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
五、本国判决或已承认的第三国判决的影响
六、其他特殊规定
第四节请求承认与执行须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判决(不含司法和解协议)
二、司法和解协议
第五节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当事人直接提出转交
三、裁决可分性
四、免除认证
五、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六、特定法律的适用
第六节分歧的解决
第七节结论与建议
第五章批准《海牙公约》的积极意义
第一节促进我国法院判决的跨国执行
一、我国现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不足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法院判决跨国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积极意义
二、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三节倒逼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积极意义
第四节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现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定位和重点
二、批准公约对共建一带一路和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
积极意义
第六章批准《海牙公约》 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一节《海牙公约》的内在制度缺陷
一、公约的基本制度
二、公约潜在的消极后果
第二节《海牙公约》 对我国当事人实质公平的影响
一、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不利地位
二、公约对我国当事人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批准公约对我国国家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实际地位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第四节批准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海牙公约》与《纽约公约》的竞争
二、《海牙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潜在影响
第五节潜在消极影响的消除与克服
一、2015年中国国际贸易的总体情况
二、2015年中国国际投资的总体情况
三、《海牙公约》内在缺陷的克服
四、中国法院竞争力不强的克服
五、诉讼与仲裁的良性竞争
第七章批准《海牙公约》的具体建议与应对办法
第一节需要作出声明的事项及建议
一、知识产权事项的适用问题
二、中国专属管辖的声明排除
三、实际联系要求
第二节建议修改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事项
一、区分国际性案件的判断标准
二、改变互惠的认定标准
三、明确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
第三节其他重要问题的建议
一、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问题
二、公约的宣介和示范条款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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