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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07925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余俊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775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11-01
版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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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国际法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都有关于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自然保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知识产权三种法律保护模式。与国际法对应,我国国内的自然保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知识产权等法律部门也应该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纳入保护对象。但目前我国的自然保育法律体系忽视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生态作用,将环境保护的灵魂,也就是生态文化保护没有囊括在其法律体系之内;而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传统知识独立出来进行类型化保护,也忽视了传统知识与自然保育的相融关系及其保护的生态整体主义法律价值取向。本著作提出了将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旅游法等部门法与自然保育法融合起来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构的建议,实际上就是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解释方法运用于自然保育法律实施之中,通过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多元化、协调治理的方式将传统知识保护和自然保育整合起来。
關於作者:
余俊,男,1969年出生,湖北天门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杂志》《法制日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其中2篇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3篇论文获EI、ISTP、ISSHP国际检索;出版专著《环境法的文化洞察》《环境权的文化之维》《地方环境立法决策研究》《民国时期广西地方自治实施研究》《环境司法判解研究》《生态保护区内世居民族的环境权与发展问题研究》等。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全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中国法学会课题等省部级项目10多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政府奖多项。
目錄
第一章 概 述 1
第一节 问题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1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4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动向 6
一、国外研究动向 6
二、国内研究动向 9
第三节 本书研究的主要理论范式 10
一、传统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 11
二、主、客一体化的范式 13
三、本书采取的研究范式 18
第二章 法律保护的对象 23
第一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定义 23
一、CBD中传统知识的定义 23
二、WIPO中传统知识的定义 24
三、UNESCO中传统知识的定义 25
四、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释义 26
第二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类型 28
一、与自然保育有关的民俗 28
二、与自然保育有关的古典文学艺术 30
三、与自然保育有关的儒道释文化 32
四、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技艺 35
五、其他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 36
第三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法律认定 38
一、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调查 38
二、列入法律保护对象的标准 40
三、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评定 43
第三章 我国自然保育法的盲点分析 45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保育知识 45
一、农耕文化与土地资源保护 45
二、水文化与水资源保护 48
三、森林文化与森林资源保护 51
四、草原游牧文化与草原资源保护 54
五、中国海洋文化与海洋环境保护 56
第二节 传统农耕文化衰落现状的调研 59
一、中国乡村农耕文化衰落的个案分析 59
二、美国居民社区生态保护的他者文化比较 64
三、传统生态文化需要制度化 69
第三节 传统知识成为现行自然保育法的盲点 72
一、自然保育法律体系概述 72
二、为何传统知识保护成为争点 85
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构 94
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保护之不足 107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之不足 107
一、中国古代著作权法文化的特征 107
二、西方著作权法的演变与特征 110
三、中西著作权法文化中生态价值观的比较 112
四、现代著作权法对传统知识保护之不足 114
第二节 专利法保护之不足 115
一、中国古代生态技术没有专利法保障的原因 115
二、西方国家专利法的演变与特征 118
三、现代专利法对传统生态知识保护之不足 120
第三节 商标法保护之不足 123
一、中国古代商标法文化的特征 123
二、西方国家商标法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25
三、现代商标法在维护传统生态知识方面的不足 127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嵌入 131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目的 131
一、对知识产权法的拾遗 131
二、对自然保育法的补缺 134
三、非遗法保护的功能局限 136
第二节 整体性原则的价值功能与局限 138
一、整体性法律保护原则概述 139
二、整体性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142
三、整体性原则的局限 144
四、落实整体性原则可操作性的建议 146
第三节 活态保护原则的价值功能与局限 147
一、活态保护原则的含义 147
二、活态保护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149
三、活态保护原则的局限 151
四、落实活态原则可操作性的建议 153
第四节 就地保护原则的价值功能与局限 155
一、就地保护原则的含义 155
二、就地保护原则在自然保育法中的运用 158
三、就地保护原则的局限 161
四、落实就地原则可操作性的建议 163
第六章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实践探索 165
第一节 名人故里之争中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165
一、名人故里争夺反映出的法律问题 166
二、叫停名人故里之争的合法性 168
三、通过旅游立法规制名人故里之争的建议 170
第二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 174
一、自然保育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关联性 175
二、我国民族地区自然保育法的不足之处 178
三、改善与自然保育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建议 180
第三节 生态景区中寺庙文化的法律保护 182
一、生态景区内寺庙管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183
二、生态景区内寺庙管理豁免权问题之提出 185
三、促进宗教寺庙与景区和谐发展的建议 188
第四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生态习俗的司法保护 191
一、哈特关于国家司法中民间习俗影响力的观点 191
二、德沃金关于国家司法中民间习俗影响力的观点 193
三、哈特与德沃金争论的主要焦点 195
四、哈特与德沃金之争的反思 198
五、小结 201
第五节 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 202
一、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国际法保护的基本框架 202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分歧 204
三、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国际法保护的展望 207
后记 211
內容試閱
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紧密关联,保护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维护,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如何将文化多样性和环境保护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方法保护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这就需要创新自然保育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在保护对象、保护方法等方面建构文化和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性自然保育法律体制机制。
一、将自然保育与传统知识联系起来,需要在研究范式或方法上有所突破
考察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自然风景与我们这个民族文化的孕育、发展关系实在是太密切了。可以说,中华民族的山山水水都受到了人类文化的浸润,对大自然的热爱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灵魂。这种文化与自然环境存在一种水乳交融的关系,弘扬中华文化所具有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理念,是有利于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构的。可是现今社会,许多自然保育与传统文化传承冲突的问题显露出来。例如,在国家公园的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绑架古人现象如同感冒病毒一样蔓延,景区内不仅生态环境被破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也面目全非。在传统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架中,关于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问题常被忽略,没有将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中华文化纳入生态文明的整体性法律保护之中。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环境法学以主、客二分法为范式,将自然保育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分属不同部门法学研究,使得它们相互隔离。20世纪60年代西方一些生态主义者提出了整体性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主张将环境保护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问题综合起来考虑,但生态主义者提出的自然界权利观念又走向主、客二分法的另一个极端。实际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天人合一宇宙观可以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许多精神资源,对此法学研究还不够。因此,本书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主体、客体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方法论,以主、客一体化为范式,认为自然保育与传统知识之间是心、物一体化的关系,提出了整体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构和实施的观点,认为保护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进行法律保护,需要弄清楚法律保护的对象和方法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首先揭示了文化与环境保护的关联性,接着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阐述了土著民传统知识对自然保育的意义,表明了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基本范围。因此,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应该说是从环境法保护领域开始的。关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象与方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也分别从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的角度提供了私法和公法保护的两种模式,但由于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法律价值取向不同,它们关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WIPO中,传统知识是一种民事上的文化财产,包括传统的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等,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中具有公益性的传统知识保护目的是不同的。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中保护的传统文化则是一种作为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其立法保护目的是维护人权,而不是自然保育的需要。因此,不管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其保护对象和范围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有交叉但又有区别。从这些国际法文件可以看出,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以《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为法律依据的,不过由于其保护对象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纳入保护名录的传统知识,还包括一些没有名分的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但是,在国内自然保育法律体系中,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却成为了法律视阈的盲点。
三、部门法学研究范式保护方法的不足
文化与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实际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是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辩证关系的体现。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与当地的文化样式结合起来。我国现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常将两者隔离开来,导致了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建设分离的局面,这一现象值得反思。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根据环境法保护对象将环境法律体系分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和特定区域保护法,忽视了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原则,没有将环境保护的灵魂,也就是与自然保育有关的精神要素囊括在内,而知识产权法将传统知识视为一种文化财产,从私权的角度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保护,其保护方法也就有许多局限性,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保护范围不周延。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创新作品、保障创新者的私权,而与自然保育有关的民间传统文学艺术、生态习俗等许多传统知识就不能纳入著作权法律保护范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法律虽然提出了整体性、活态化、就地保护原则,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类型化的保护目录对许多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不充分。因此,现行部门法学研究范式对与自然保育有关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是不足的。
四、法律体系整体性解释方法之提倡
由于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涉及自然保育法、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部门法,所以需要通过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解释,将这些部门法结合起来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进行整体性法律保护。例如,对旅游业中的名人故里之争,可以抓住国家下放环境、历史文化、城乡建设等部分立法权的契机将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保护结合起来进行整体性、活态性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弘扬名人故里的知名商标效应,也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相吻合。而对于生态景区中出现的寺庙旅游烧高价香等既污染环境又丧失优秀传统文化品位的行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自然保育法中环境评价法制度来协调生态景区与寺庙文化传承的关系。而对于生态景区中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则可以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就地性管理原则等方式充分发挥一些特色村寨、少数民族文化社区的自治功能,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实施整体性保护。因而,提倡法律体系整体性解释方法,不仅可以将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理念贯穿于立法、执法中,还可以贯穿于司法领域和国际法领域。就是对一些没有纳入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名录的传统生态习俗,也可以作为一种文化规范在国家司法中得到运用。在国际法领域,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的焦点,这也说明了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我国作为历史文化悠久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公约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得到实施,以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丰富的自然保育知识。
综上所述,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问题,涉及面相当广泛,涉及法律部门也相当多样化。为了克服部门法学各自为政的思维模式,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作为一种整体性保护机制应该得到提倡,以便法律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思维上寻求解决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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