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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解读

書城自編碼: 30764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陆浩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94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10-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92/2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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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wei唯yi由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联合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新旧对照表和相关立法资料
內容簡介: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权wei指导法律实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指导和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海洋资源领域,甚至整个环境保护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与国家海洋局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释义,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讲解。本书按照法律条文逐条解析,准确阐述法律含义,为政府工作人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权wei的学习读本。
關於作者:
主 编:陆 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编:孙书贤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翟 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刘 峰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秘书长
金建才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原秘书长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立法原则】
第四条【政策措施】
第五条【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际合作】
第二章勘探、开发
第七条【勘探开发申请】
第八条【审查与备案】
第九条【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变更、转让、终止】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章环 境 保 护
第十二条【环保责任】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估、监测】
第十四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支持科研与企业】
第十六条【深海公共平台】
第十七条【深海科学普及】
第十八条【资料、实物样本管理】
第五章监 督 检 查
第十九条【检查主体及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船舶与设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配合检查】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三条【提交虚假材料、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未经同意转让或变更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备案、汇交、报告、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术语】
第二十八条【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附录一:法律原文及与本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附录二:与本法相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草案》的说明
2015年10月30日
附录三:与本法相关的国际法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部分、第十一部分、附
件三、附件四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8263号关于执行1982年12月
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第十七号案件的咨询意见摘要
內容試閱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海大洋事业发展,把深海确定为四大战略新疆域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全面而精辟的论述。2016年全国科技大会上首次提出中国深海战略三部曲,即深海进入、深海探测和深海开发。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战略思想为我国从深海活动大国转变为深海
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于2016年2月26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制定,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国和五大发展理念,以及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精神为指导,履行我国作为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保证我国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中有法可依。法律由七章二十九条组成,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探、开发,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统领整部法律,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行为原则,管理体制,国家政策等内容的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本法中的术语、涉税事项和实施日期。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从不同方面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其中,第二章勘探、开发是本法的核心规范内容,规定了进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所必须遵行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备案、通报等程序,承包者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环境保护的规定既是体现和履行我国的国际责任和承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由我国担保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施加的义务。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的规定体现了本法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的重要目的,是就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深海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行,鼓励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以及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及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资料和实物样本汇交与利用做出的专门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法律责任是保证本法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国际法相关要求,管控由我国担保的深海活动主体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体现。
这部法律主要协调我国政府,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我国政府规范管理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对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主体实行行政许可并对这些活动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国家保护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主体的正当权益,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能力。第二,作为深海海底区域《公约》定义的区域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区域活动的管理者和监管者,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而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有责任确保由我国担保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主体依照《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并有义务协助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我国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主体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只是一个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还需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获得其核准并签订合同成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后,方可依据合同授权和规定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本法贯穿了我国政府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管控好、保障好、准备好的重要立法思想。管控好是指从对进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审查到活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再到法律责任的明确与追溯,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保障好是指对于由我国担保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等安全;准备好是指我国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技术装备能力,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和保护海洋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法的逻辑结构,是以法律名称为整部法律规范做出定位,体现本法的核心规范目标和内容;立法目的进一步细化法律名称,又与适用范围和分则、法律责任、附则形成严密的逻辑关系,从而构成本部法律的规范体系。其中分则作为核心规范内容,在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构筑诸章内容,通过运用禁止性、限制性、义务性和权利性规定明确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监管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等做出细化。最终通过法律责任部分的强制性规范内容予以保障。
为了配合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学习和宣传,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海洋局共同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担任主编,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中国大洋协会秘书长刘峰、中国大洋协会原秘书长金建才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的同志集体撰稿。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的薛桂芳、张国斌承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解读》前期研究、编写等大量基础工作。贾宇、吴慧、吴继陆、张丹、张梓太等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承担了专项课题研究工作,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技术支持。刘洋、李琳琳、李裕伟、刘宁武、许学伟、卓晓军等对本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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