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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详要注解民法总则全部条文
深度把握民法总则条文内容
准确阐发民法总则真意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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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全新修订版)》的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以对照表的形式刊出,总结条文主旨并列明,并将二法的区别之处着重表示;另外,重点内容是对民法总则的条文逐条予以解读,说明总则对分则的修改和承继发展之处,并对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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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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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不得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和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法人清算中的地位、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
以及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
的担任】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与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民事权利义务承受】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和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主体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相对方欺诈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的期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被撤销及确立不发生效力的法律
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和应载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
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
荣誉的后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财产不足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及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对义务人的影响】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得主动适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点】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届满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最后一日截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6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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