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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欧洲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作为欧洲专利审查与授权的重要部门,欧洲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并称世界三大专利局。如今,欧洲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专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欧洲专利制度研究》旨在使读者能够简明快速地了解欧洲专利制度的基本情况。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学习指导书,也可供专利律师、企业专利工程师及研发人员参考使用。本书的目的在于提供中级程度的检索和分析指导,特点是简洁易懂,有示例可供参考,书中详细阐述了免费数据库及商用数据库的优缺点及使用方法。知识产权卓越人才培养系列教材是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方向)系列教材与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包括理工专业在内的本科、研究生的各学历层次教学,也适用于相关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和法律人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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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洲专利制度研究》全书共分八章,内容涉及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第4章为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欧洲专利的限制与撤销制度,欧洲专利的上诉制度以及Euro-PCT专利申请制度。本套知识产权卓越人才培养系列教材专注于专利制度方向,包括《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实务》《欧洲专利制度研究》《韩国专利法研究》以及《日本专利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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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明,男,管理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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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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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现状001
第一节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003
第二节欧洲专利制度的现状005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014
第一节重要法律主体014
第二节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026
第三节专利保护期与保护范围036
第四节财产性权利的转让与许可042
第五节专利代理与专利代理人044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051
第一节专利申请与申请书的要求051
第二节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062
第三节单一性与分案申请067
第四节语言与翻译070
第五节其他统一规定074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090
第一节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090
第二节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与实质审查091
第三节专利申请的授权与驳回101第五章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106
第一节异议的基本条件107
第二节异议的审查过程110
第三节异议的法律效力115
第四节异议的救济途径116第六章欧洲专利的限制与撤销制度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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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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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予一个市民制作各色布匹十五年的垄断权;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在威尼斯共和国诞生;1623年,英国制定《垄断法规》;此后1791年的法国、1877年的德国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1973年,欧洲十四个国家在德国慕尼黑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成为欧洲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跨国专利公约。2000年,《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了最重要的一次修订,新公约被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并于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作为欧洲专利审查与授权的重要部门,欧洲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并称世界三大专利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专利局。如今,欧洲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及其实施细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它并不排除成员国自身专利法的适用,而是采取了与之并行的做法,在专利生效问题和语言问题方面进行了统一。从法律条款来看,在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异议、限制性修改、撤销、上诉等环节,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法语)依据一部公约解决在不同国家专利法律效力的问题。与我国专利制度相比,欧洲专利公约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欧洲专利公约的第一个特色在于申请方式的统一。尽管立法属于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其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一件发明创造以专利权,但是欧洲专利公约为申请人提供了便捷的专利申请流程,申请人只需要按照公约统一的实体和程序标准提出申请,如果满足了专利申请受理的条件,就能够在指定的缔约成员国获得与国家专利申请相同的效力,取得相同的申请日,这大大减轻了申请人原先需要在不同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负担。欧洲专利公约的第二个特色在于与审查决定的互认。公约第Ⅱ部分对实体专利法进行规定,即专利授权的实体条件。在通过形式审查并缴纳费用后,如果一件发明创造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满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并且具有单一性,那么欧洲专利局将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依据该决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不同指定的缔约国获得专利权。欧洲专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从欧洲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审查决定的互认并不意味着专利权的互认,一件发明创造未指定的成员国,当事人并不享有专利权,自然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公约的第三个特色在于限制性修改制度。在我国,一件发明创造被授权后,如果专利人想要修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启动无效程序,自己无效(部分无效)自己的专利权,它与第三方提出的专利无效并无差异。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件发明创造被授权后,如果专利人想要修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启动限制性修改制度,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以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能够得到允许,从而不至于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异议程序过度缩小。限制性修改制度也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将技术方案升级为技术标准提供了更方便的渠道。欧洲专利公约的第四个特色在于上诉制度。在我国,如果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授权决定不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复审或无效程序。在欧洲,如果当事人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上诉委员会复审。在扩大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前,由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具有效力,不会产生中止执行的情形。实际上,专利制度也许是世界上统一性最高的制度之一,尤其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框架下,各国政府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与政策都有相同之处。笔者推定本书读者已经具有一定的专利基础,至少熟悉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内容,因此,本书并没有对每一项法条的原理或案例进行过于详细的阐述,旨在使读者能够简明快速地了解欧洲专利制度的基本情况。本书从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与现状述及,详细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的实体要求、程度要求、审查制度以及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限制与撤销制度、上诉制度、EuroPCT专利申请制度。为了方便读者定位本书中部分内容引用的法条,本书依据法条的内容,使用例如【A52.2】和【R41.2】的方式进行标注,并在附录中对《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和《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实施细则》的结构进行了中英文对照。鉴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2017年2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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