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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要点剖析与实务操作

書城自編碼: 305731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云闯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100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9-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28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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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关联解析与操作指南,本篇对司法解释四及对应的公司法条文进行逐条解析,详解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股东知情权、股东利润分配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提示解释四实务操作中的适用指南,并且结合典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下篇为zui高院指导案例与公司法关联规范,收录与公司法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zui高院指导案例和关联规范。本书旨在为法律人士学习和适用司法解释四及公司法关联法规提供参考和指引。
關於作者:
云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公司法硕士、无讼作者、中国法学会会员,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路漫律师机构品牌大使、公司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姑苏区律师协会公司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第一届;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姑苏区律师协会首届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公司法务》丛书特约撰稿人。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商事诉讼、资本市场及政府法律顾问。云闯律师先后办理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涉外诉讼仲裁等公司类商事案件150余起。在非诉讼领域办理亨通光电600487收购福州万山电力公司等上市公司并购案,某集团公司及其旗下17家子公司分立案等典型非诉讼专项。著有《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2016年该书第二版出版发行一书。
目錄
上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关联解析与操作指南
第一章关于公司决议效力案件
实务点睛
条文解读
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
案例1:长沙德高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等与李某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2:宋某祥与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
案例3:张某才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条【裁量驳回】
案例4:陈某新诉上海国电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5:袁某杰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6:株洲中南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玲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
第五条【公司决议不成立】
案例7:任某与马某、藏某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案例8:张某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等股东权纠纷案
案例9: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第六条【内外有别原则】
案例10: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实务专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中其他被删去的内容
一、关于公司决议无效事由
案例11:杨某生与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例12:黄某明、黄某林等与江苏慧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13:宋某辉与山东华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14:刘某宁等15人不服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案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保全及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问题
案例15: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三、关于瑕疵治愈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问题
四、关于伪造签名所形成的公司决议问题
案例16:崔某侠诉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无效纠纷案
案例17:谷某满与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第二章关于股东知情权案件
实务点睛
条文解读
第七条【行使知情权原则上应具备股东身份】
案例18:藏某与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19: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诉无锡太平洋镀锌薄板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第八条【不正当目的】
案例20:张某禄诉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21: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第九条【固有权】
案例22:环保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第十条【裁判明确化要求与知情权辅助行使】
案例23:崔某荣诉南通恒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例24:汪某兴诉常州市武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财会人员协助行使知情权纠纷案
第十一条【公司商业秘密保护】
第十二条【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
实务点睛
条文解读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案例25:郑某凤诉淮安第一钢结构公司名为欠款实为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26: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北京嘉年华旅行社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第十四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
案例27:叶某源诉厦门华龙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第十五条【抽象盈余分配权】
案例28:上海锦邑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平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29:沈某达与南通宏昇置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第四章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
实务点睛
案例30:吴某崎与吴某民、吴某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31: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条文解读
第十六条【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案例32:丁某梅与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纠纷案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及通知方式、股权放弃转让】
第十八条【同等条件的含义】
案例33:邢某萍诉肖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34:楼某君与方某荣、毛某财、王某明、陈某强、王某满、张某兴、徐某梅、吴某灯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救济】
案例35:李某悦与吴某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二条【拍卖与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特殊规定】
案例36:北京永汇丰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37: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第五章关于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
实务点睛
条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直接诉讼中的各方诉讼地位】
案例38: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第二十四条【代表诉讼中的各方诉讼主体】
第二十五条【胜诉利益归属】
案例39:重庆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郭某等侵害股东权益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合理费用负担】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案例40:谢某榆、任某学诉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无效纠纷案
实务专题
被删去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案例41:Sino公司案
案例42:嘉隆公司案
案例43:林某恩与李某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下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公司法关联规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67号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二、公司法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8月5日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內容試閱
代序:公司法解释四的突破与徘徊
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终于发布了。这部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解释从酝酿到出台可谓波折不断。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将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2013年年底,为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修订,原则上改采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公众答复称,由于《公司法》可能面临修订,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起草工作暂时中止,待立法通过后,再根据新法进行调整。但《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始终未能进入立法程序,故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启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起草工作,并于2016年4月12日全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但司法解释的全文确迟迟未能发布。等了好久终于等到今天,司法解释的神秘面纱终于褪去,全部内容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及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对比《意见稿》进行理解。从文本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征求意见稿》有了一定的突破,但同时也略显保守与不足。分别详述如下: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征求意见稿》的突破
本书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征求意见稿》的突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公司决议全面继受日本法的三分法
从《公司法》第22条的文本分析,法律仅规定公司决议无效与公司决议撤销两种类型。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公司决议都可以为无效和撤销所囊括。相较而言,日本《公司法》根据公司决议违法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严重程度,细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类型。在《征求意见稿》中,除规范决议不存在外,还规定未形成有效决议。何为决议不成立?何为决议不存在?何为未形成有效决议?彼此间界限不明,再行细分缺乏比较法的支持。因此,在最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我们对日本法的三分法进行全面继受,不再区分决议不存在和未形成有效决议。
2正式确立裁量驳回制度
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规定有裁量驳回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9条之1规定,法院对于前条撤销决议之诉,认为其违反之事实非属重大且于决议无影响者,得驳回其请求。裁量驳回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稳定,节约司法成本。《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正式引入这一制度。该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老股东知情权的有限支持
相较《征求意见稿》对老股东知情权一概不予支持的立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明确对老股东知情权进行有限支持。实践中,股东被欺诈、胁迫甚至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一概否定老股东的知情权,则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丧失股东身份的老股东仅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通过对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救济。实践中,侵权行为人往往是公司内部人员,如果老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以获得相关资料,则在侵权诉讼中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侵权诉讼救济的目的也难以实现。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老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知情权,即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4固有权的本位回归与公司自治的尊重
相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系固有权且不允许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对此作出限制而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只要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并非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法院可以认可公司自治的效力。实践中,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在公司场所、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一年内行使知情权限定一定次数等等,并非实质性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对《公司法》条文的回归以及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应予肯定。
5优先购买权的理性回归
《征求意见稿》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下列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之一,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一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股东采取减少转让价款等方式实质改变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三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报高价等方式违反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导致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双方的实际交易条件低于书面通知的条件。这一条文被广为批评。最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取消了这一规定。
首先,《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另行作出规定,这就说明优先购买权规范并非强制性法律规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第12条在规范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上采取的是撤销权路径。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第1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解释一致性角度出发,也不宜直接规定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
再次,从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出发,如果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从维护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稳定的角度,也不应再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但书规定,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征求意见稿》的徘徊与退却
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定的突破,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良规美制在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未能免予被删减的命运。
1《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决议无效事由和决议撤销事由的明确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在公司决议纠纷中,法律规定的决议无效事由仅限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将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过度分红、进行重大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情形列为决议无效的事由,值得肯定。事实上,这些导致决议无效的事由可以从《公司法》规范的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禁止抽逃出资的法律规范中分析和引申出来。从司法实践来看,明确和细化公司决议无效事由能够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事由也同样如此。如果翻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我们会发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确立、议程确定、会议记录、监票等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公司法》本身也规定股份公司持股3%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议案的权利。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质询的权利。兼顾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明确并细化法律关于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内涵,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经明确引入裁量驳回制度的背景下,细化公司决议撤销事由,并不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2《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司决议行为保全的规定对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了行为保全,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这一制度对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具有意义。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制度:在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的必要时,原告可申请法院作假处分。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原被告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席位往往存在重大分歧。对于公司通过的任命或改选公司董事、监事决议能否立即实施,直接关系到公司派目前控制公司的主体和市场派暂时不控制公司的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引入法院作为第三方介入公司控制权争议,具有现实的意义且很有必要。如在万宝之争中,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能够引入司法干预,则必能缓解相关争议给公司以及各方所带来的伤害。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未规定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是一种退步
《征求意见稿》第31条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概念扩张解释至全资子公司,这就有限度地确立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了多起双重代表诉讼的案件,最终法院都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而驳回。事实上,当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双重代表诉讼有适用的余地。在企业集团法中,双重代表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当公司本身无法提起直接诉讼,其控股股东或控制公司层面也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股东的股东提起第二层次的代表诉讼,是很多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征求意见稿》将双重代表诉讼仅限制在全资子公司的范围内,本身并未走远。这一制度在最终通过的司法解释中仍惨遭删去,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总体上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纠纷、股东知情权、股东盈余分配纠纷、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规范;其中贯彻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强化董事、高管受信义务、尊重公司自治等司法理念,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涉及企业集团的规范在立法和司法中仍是一片空白。在会计并表的语境下,股东和监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检查权应该有限度地及于控制子公司;双重代表诉讼、深石原则等企业集团法的内容也没有具体的规范。从立法供给的角度,似乎应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来完成。但在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应当有所担当,发挥相应的作用。这方面的内容,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未得以窥见。
无论如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这只靴子总算落地了,接下来就是好好学习并贯彻于司法实践了。囿于自己学识和能力,有不妥处,尚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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