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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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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新旧对照表和相关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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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该书以新修订《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为对象立足中国农村现状、借鉴先进理论,本书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入手,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当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出现的问题,。本书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理论。本书的第三部分对我国历史上的永佃权制度和国外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启示;本书的第四部分则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当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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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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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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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言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污染控制】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环评制度】
第七条【环评分类管理】
第八条【环评文件内容】
第九条【环评文件审批与备案】
第十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重新报批与审核】
第十三条【环评单位】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三同时】
第十六条【同时设计与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验收】
第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同时投产使用与后评价】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批先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设计施工要求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验收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技术评估单位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环评单位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执法人员的处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规划环评】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6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4.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7月2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6年11月7日
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年8月17日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2017年6月29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年1月16日
11.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年11月23日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6日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10日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2005年11月23日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10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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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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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答: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69项,特别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简化整合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将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网上并联审批,并明确提出按程序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6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问:《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问:《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问:《决定》在服务建设单位,便利群众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三是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条例》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与项目建设,关系重大,《决定》在系统总结、全面梳理、认真落实十八大以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领域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对各项改革措施予以规范化、法治化,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准确理解改革要求,掌握《决定》主要内容;二是要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对与《决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决定》规定的配套制度,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等,要尽快制定、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依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三是要全面准确严格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放要放彻底、管要管到位、服要服务好,通过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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