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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

書城自編碼: 305480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程泽时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057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8-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6400/4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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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书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设八章。*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个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理讼和流官理讼的四分类型框架;第二章探讨寨款理讼的清代变迁,包括水火二法、限度、与流官理讼的争竞、与保甲、团练的融合;第三章探讨清改土归流前后土司理讼的特征和变化。第四章探讨屯堡理讼的缘由、典型及对苗疆内部市场化的促进作用。第五章探讨禀稿、结等诉讼文书的类型、结构,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辩论和规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对法律形式的认知,论证其法律理性。第六章以皇木案、白银案、争江案为例,论证流官理讼对苗疆与内地的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作用。第七章论证流官理讼对汉苗之间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确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讨苗疆理讼与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和过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讼促进苗、汉共享儒家理论价值、苗疆土地资源、市场一体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国家司法公共服务,促进民族融合,实现社会转型。
目錄
第一章?苗疆理讼与社会转型概述
第一节?苗疆
一、《明实录》和《大学衍义补》中的苗疆
二、《清实录》中的苗疆
第二节?讼
一、讼的含义
二、清代苗疆的主要讼争类型
第三节?理讼
一、理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苗疆理讼的分类与特点
第四节?社会转型
一、社会转型
二、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
第二章?寨款理讼
第一节?寨款理讼与苗疆水火二法
一、苗疆水火二法入侗民款条
二、苗疆水火二法成为了团款营规而被施行
三、实践法律观诠释与启示
第二节?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一、两份诉禀稿的考证:婆洞团款控诉三营、九寨两大团款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门的他律
第三节?寨款理讼与流官理讼的渐近与争竞
一、寨款的缉盗御匪传统得到官府的支持
二、寨款自卫传统升华至忠义报国价值高度
三、款首的理讼权威受到流官的压制
第四节?清代黔省苗疆保甲、团练与寨款的融合
一、保甲
二、团练
三、融合
第三章?土司理讼
第一节?清改土归流前之土司理讼
一、土司擅定严酷刑法,不同于大清律例
二、土司理讼未能白冤伸屈,导致轻生恶俗
第二节?清改土归流后之苗疆土司理讼
一、该组文书收录地者蒙村的略考
二、黎平府龙里司属寨蒙杨本深等与边沙寨杨德恒等山林纷争之理讼 076
三、清代改土归流之后的苗疆土司理讼职能
第四章?屯堡理讼
第一节?屯堡武弁理讼的缘由
一、屯堡武弁理讼的历史渊源
二、屯堡武弁理讼的现实理由
三、屯堡武弁理讼的律例依据
第二节?清代新辟苗疆六厅地区之屯堡理讼
一、屯堡理讼命题的提出
二、屯堡卫千总僭越理讼权力:屯堡与场市的界分
三、屯堡总旗行使巡查捕盗权力:理讼中的层级监督
四、初步结论
第五章?流官理讼与法律理性
第一节?禀稿的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一、禀与续禀
二、报禀与诉禀
三、白禀与官代书状
四、公禀与诉禀、报禀
五、禀稿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第二节?诉禀稿之模块化逻辑结构
一、窃格式句
二、若格式句
三、祈官句
四、诉禀稿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和结、甘结和保结
一、和结
二、甘结
三、保结
四、结论
第四节?《夫役案》中两份官文书之辨正
一、《夫役案》雍正九年官文书之辨正
二、《夫役案》嘉庆二十一年王寨诉禀稿之辨正
三、启示
第五节?夫役案之法律推理
一、原告王寨的法律推理:类比推理为主
二、被告卦治寨的法律推理:演绎推理为主
三、官府的法律推理:法律规则优先的演绎推理
四、结论:多元、混合的法律推理
第六节?夫役案之法律辩论与规范秩序
一、上诉原告王寨的法律辩论
二、上诉被告卦治的法律辩论
三、启示:从词讼禀稿中管窥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法律秩序和规范构成 166
第七节?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
以清水江文书、黔省方志、碑刻为中心
一、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二、清代黔省苗疆民众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三、梳理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之理论意义
第六章?流官理讼与苗疆市场化
第一节?皇木案:汉苗平价交易原则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准确解读
二、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诉讼词稿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历史基础
第二节?白银案:价值尺度的校正
一、低潮银来自湖南
二、低潮银在三江地区持续泛滥成灾及其原因
三、白银案详解之结论
第三节?争江案:调适利益冲突
一、争江争什么
二、如何争江
三、争江案过程与阶段是怎样的
四、争江的结果怎样
五、如何评价争江案
第七章?流官理讼与苗疆地主制的确立
第一节?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
一、中国永佃制的研究前见之简单检讨
二、违禁典卖田土案的分配裁判是清代苗疆永佃制的
起源之一.
三、永佃制是实现汉苗共享田土、两得其平的次优制度安排... 252
四、结论与悖论
第二节?姚百万诬告谋反案:田土公平交易
一、姚玉坤为霸争山场和杉木,藉捏控打压对手
二、姚玉坤因诬告范金谋反而被充军广东东关县
三、苗民反对巧取豪夺,呼唤土地交易公平
第三节?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与断理
一、案情复原:一次实控、二次调解、一次诬告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断理的特点
第八章?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与苗疆理讼
第一节?因俗与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讼适用
一、因俗而治:苗例的限度
二、易俗而治:清代苗疆恶俗及其惩治条例
三、因俗而断: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节之判定
四、因俗与易俗之中:清代苗疆理讼与生计转型
第二节?清代苗疆契约制度变迁与理讼调适
一、从木刻到汉文契约的转变
二、从信鬼守约为主到信官法守约为主
三、从绝对化的守约到相对化的守约
四、苗疆田土理讼赋予白契与红契同等的证据能力
五、田土典卖契约制度的初步成文法化:禁约
第三节?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
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命题的提出
二、清代苗疆的法律款约、契约的儒家化
三、理讼是清代苗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一、基础史料
二、著作
三、论文
內容試閱

清水江文书是贵州地方性的优质学术资源,也是得到海外学者日益重视的国际性的学术资源之一。清水江文书大体以清代最多,集中反映了现今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为中心的黎平、天柱、三穗、剑河、从江、雷山、榕江、丹寨等县各族先民们的生活秩序。生活秩序的营造,需要规矩、规则和法律。生产、生活总是难免发生纠纷和冲突,于是如何有效地处理讼争就成为生活的重要课题。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就清代苗疆而言,法律的地方性更为突出,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确确实实在于生活。因此,依据清水江文书研究清代苗疆的理讼问题及其与社会转型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清水江文书所在的清水江流域,清代官府档案几乎全都佚亡。新疆六厅纳入清朝版图,苗人起事常有,咸同年间尤甚,六厅及其周边府县衙门档案毁于兵燹,这给研究清代苗疆理讼程序问题增加了很大的困难。但是,迄今保存下来的相当数量的诉讼禀稿、裁断抄录稿还是可靠性极强的实证材料。该书作者不再纠结理讼程序,转而研究理讼的实效,研究苗疆社会转型与理讼的关系,在前人常常把苗疆社会转型主要归因于改土归流的固有结论上推陈出新、另辟蹊径。
作者梳理明清两朝实录,发现苗疆是清朝官方对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泛称,即广义苗疆。清代黔、滇、桂、湘、川、粤等苗疆省份的督抚和两司官员经常互调,或一督管数省。职官还有苗疆要缺之说。清廷有着系统的治理苗疆省份的策略。为了使苗疆理讼命题更充实,弥补清水江文书的资料不足,作者广泛搜集黔省苗疆以外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武弁理讼和流官理讼四类型的划分,并考察其并存的必要性、各自的流变,尤其是对社会转型的实效。这种历史实证的研究,既不同于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实证研究路径,也不同于民间法的规范实证路径。
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是多个维度的,作者进行了深刻描述和论证。比如,针对侗族独有侗款说而提出寨款商榷之说;永佃制是汉苗共享苗疆土地资源、两得其平的制度选择;苗疆契约、乡约和款约的儒家化、以及命盗内结案件的司法儒家化促进了汉苗价值共享等,均为发覆之论。
当然,由于清代苗疆涉及黔滇桂湘川粤鄂七省,历史地理信息十分浩繁,决非三年五载课题规定完成时间所能穷尽的,空疏之处也是难免的。课题有期限,但思考无止境。作为以前的硕士指导老师,现在又在一校供职,希望作者继续深究下去,在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再构精细之作。

徐晓光于花溪莫窥园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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