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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斯坦福大学资深法学和艺术学教授约翰亨利梅里曼的个人文集,收录有23篇精彩文章;以埃尔金大理石雕等著名案例作为核心议题,探讨了艺术与法律、文化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博物馆与艺术市场等相关内容;另附有8篇其他著名学者及专家针对作者文章撰写的批评性评论,作者一一予以回复,文笔流畅,观点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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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约翰亨利梅里曼(John Henry Merryman),美国著名比较法专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在国际艺术法、文化财产法领域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主要著作包括《大陆法系》《法律、道德与视觉艺术》《帝国主义、艺术与文物返还》(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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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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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版序
1英文版序
1导言
第一部分 文化财产法
21第一篇 思考埃尔金大理石雕
57第二篇 埃尔金大理石雕,物归何处?
72第三篇 关于文化财产的两种解读方式
95第四篇 文化财产国际主义
124第五篇 文化财产的公共利益
150第六篇 文化财产的保留
181第七篇 国家与文物
第二部分 国际艺术品与文物贸易
198第八篇 文化财产、国际贸易和人权
213第九篇 国际合法文化财产贸易
255第十篇 《国际合法文化财产贸易管理原则草案》与评述(外八篇)
288第十一篇 UNIDROIT公约:对公约原始文本的三大重要变动
297第十二篇 考古学家:作用甚微
301第十三篇 思考塞弗所宝藏
325第十四篇 文化财产道德规范
337第十五篇 文化财产的国际自由流动
第三部分 艺术法
352第十六篇 贝尔纳布菲的冰箱
374第十七篇 莫里斯郁特里罗的著作人身权
383第十八篇 罗伯特劳森伯格之怒
407第十九篇 艺术赝品
453第二十篇 被盗艺术品的善意取得
473第二十一篇 罗斯科案中的稻草人条款
484第二十二篇 博物馆受托人和法律不合拍吗?
494第二十三篇 博物馆职业道德规范
503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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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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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最近几十年来,文化财产法和艺术法成为国际的新兴法学学科,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实践与司法实践所涉有限。与此同时,对非法流失文物的追索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的热门议题。2002年12月,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德国柏林国家博物馆、意大利佛罗伦萨乌菲齐美术馆、西班牙马德里普拉多博物馆、荷兰阿姆斯特丹国立博物馆、俄罗斯圣彼得堡艾尔米塔什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七国十八家博物馆的馆长在德国慕尼黑联合发表了一项《关于普世性博物馆的价值及重要性的宣言》,以所谓普世性作为拒绝返还来源国流失文物的论据,标志着以希腊追索埃尔金大理石雕为代表的文物返还行动遭受重大挫折,引起国际社会的轩然大波,文物返还之路依然举步维艰。
近年来,我国亦愈发重视文化财产的返还、艺术品市场的保护等问题,在国际层面上积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多项国际谈判,与多国签署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边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这也对提升文化财产法和艺术法的学术研究水平、推进文化财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文物局委托译林出版社翻译、出版了这部关于文化财产法和艺术法的经典学术专著《思考埃尔金大理石雕》。
该书收录了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律与艺术系荣休教授约翰亨利梅里曼的23篇文章,以希腊追索埃尔金大理石雕为主要案例,深入探讨了文化财产法和艺术法的相关问题。全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集中探讨文化财产的返还。作者以埃尔金大理石雕、赛弗所宝藏为例,对文化财产的返还、合法文物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详实、理性的分析,认为必须达到保存、事实和接触三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文化财产。第二部分涉及文化财产的合法国际贸易问题。作者认为,任何针对被盗文物、文化上不可移动的物品、未经记录物品的交易,均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考量。第三部分为艺术法问题。针对诸如凡米格伦赝品等艺术造假事件,作者坚决主张应通过各种法律和道德手段来销毁或从流通领域消除赝品,发展合法文物和艺术品贸易市场。同时,作者还在追续权、被盗艺术品的善意取得、博物馆道德规范等问题上,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本书介绍了国际艺术法和文化财产法研究的理论前沿成果,对我国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艺术品贸易、盗墓与考古等问题上,书中的部分观点颇为偏激,有待学术上的进一步探讨和批判;而在文物返还问题上,本书的基本观点依然没有跳出普世性(或本书所采用的文化财产国际主义)论调的窠臼。全书用较大篇幅反复提及并分析了几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即《1970年公约》,我国于1989年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也称《文物返还公约》,我国于1997年加入)等,并从文化财产国际主义的角度,为反对文物回到来源国做了辩护。然而,对于文物返还问题的复杂性,受视角所限,本书并未做出更为全面的分析。
毋庸置疑,历史上的文物非法流失问题是与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紧密关联的;但是,将目前的追索困境仅仅归咎于欧美国家的殖民心态或强权逻辑则似乎过于简单化,理应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解析文物返还现状。在道德层面,包括中国、埃及、希腊等在内的文物非法流失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尽管书中竭力把这种国际舆论优势归结为文化财产民族主义,妄图将其狭隘化,但就连本书作者梅里曼也无法否认的是,来自来源国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要求,在事实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与支持。而在法律层面,许多国际法律和公约(如上文提及的《1970年公约》、《文物返还公约》等)在原则上都体现了对文物追索的同情和支持。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时限问题、适用性问题、法律证据的搜集与验证、对行为合法与否的认知与判定,等等,在现行法律与公约框架内既耗时费力又难以适应,面临诸多困境。因此,对于非法流失文物,除了在原则上坚持坚决追索返还,还应在具体操作上,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尽量避免过于情绪化的认识和过于简单化的处理。
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文化)专属性、普世价值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特点,对流失文物,应当尊重民族(文化)的专属权利,承认其价值特性,坚持交流的道德标准,正视历史的传承经历,默认法律(公约)的局限作用。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将非法流失文物划分为两类,即前述公约生效之前非法流失的文物和公约生效之后非法流失的文物,分别采取不同策略:对前者,可以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积极作用,以道德为依据,以舆论为后盾,寻找机会、创造机会、把握机会,持之以恒,个案处理;对后者,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以公约和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为依据,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追索,速战速决,不留后患。
我国自1997年正式加入《文物返还公约》以来,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已经从国外(主要是美国)成功追索回多批非法流失文物,如:1998年追索回河南巩义宋永泰陵石雕客使头像;1999年追索回一堆明代石狮;2001年追索回河北曲阳五代王处直墓彩色浮雕武士石像;2003年追索回陕西西汉窦皇后墓6件陶俑。另一方面,我国有关部门从2002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2005年抢救回河南龙门石窟佛雕;2006年抢救回二陈(陈清华、陈国琅)藏书;2007年抢救回青铜子龙鼎等流失文物,等等。
当前,中国在追索流失文物、规范艺术品市场、健全艺术法等方面的发展正在进行中,本书则提供了来自国际的另一种声音,可作为一种借鉴和参考,以促进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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