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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研究

書城自編碼: 304709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韩宏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4165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8-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228/21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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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传播的新认知,带您了解生活中的知沟现象,本书适读性强。
內容簡介:
本书属于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博士文库系列。书中聚焦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探讨其背后的形成原因,延展出社会分层的驱使、个体选择的兴趣和动机的需要以及法律语言特性的制约等方面,提出我们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继续增强其正效,实现法律传播的有效性。
關於作者:
韩宏伟,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博士,伊犁师范学院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致力于法社会学、法律传播学、法理学的研究。在《云南社会科学》《思想战线》《湖北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或参与教育部课题、司法部课题、新疆社科基金多项。2010年获得新疆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工作者。
目錄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差别问题衍生的知沟思考
二、文献梳理
三、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及其影响
第一节什么是知沟
一、知沟的内涵
二、知沟的成因
三、知沟的本质
四、知沟的影响
第二节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
一、《秋菊打官司》: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文本中的知沟现象
三、法律实践中的知沟现象
四、法律效果中的知沟现象
第三节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二、负面影响
第二章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是如何形成的
第一节社会分层的驱使
一、社会分层与法律传播的关系
二、社会分层对法律知沟现象形成的影响
三、社会分层驱使下的法律人与非法律人
第二节个体选择的兴趣和动机的需要
一、个体选择的兴趣对法律知沟现象形成的影响
二、个体选择的动机对法律知沟现象形成的影响
第三节法律语言特性的制约
一、法律语言的专业性
二、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三、法律语言的形式性
00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研究目录00
第三章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的正效应
第一节强化国家权力的分配
一、法律传播与国家权力分配的关系
二、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对国家权力分配的强化
第二节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传播的促进作用
二、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如何促进法律
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第三节推进法律传播的转型
一、从主体客体到主体主体:法律
传播主体的转型
二、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法律传播内容的转型
三、从外迫到内信:法律传播观念的转型
第四章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的负效应
第一节造成法律信任危机
一、规避法律
二、轻视法律
三、破坏法律第二节带来法律互动的阻隔
一、法律传播的实效性需要传播者与受众的互动
二、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对法律互动的阻隔
第三节法律强者的自我拔高与法律弱者的自我矮化
一、法律强者的自我拔高
二、法律弱者的自我矮化
第五章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效应的增强与消减
第一节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正效应的增强
一、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化建设
二、倡导法律尊重人的传播观
第二节法律传播中知沟现象负效应的消减
一、对弱者的法律援助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法律语言传播的易读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知沟作为法学研究的认知工具(代序)

我的博士,韩宏伟副教授的专著《法律传播中的知沟现象研究》就要出版了,作为他的导师,我由衷地为他高兴。该书从知沟的角度来阐释法学与传播学的关系,极大地拓宽了法学研究的传统边界,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我很乐意为其作序。
?知沟是传播学的概念,意指人们对信息的占有、知悉和理解的鸿沟。知沟是人类交往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在人际交往中,由于信息分布的差异而导致知沟现象的形成,而知沟现象的形成又进一步扩大了信息分布的差异。因此,知沟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也可以作为一种认知工具。知沟作为一种认知工具,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新的思考路径,它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运行,甚至是对法学研究方法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我以为,知沟作为法学研究的认知工具,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解释意义。
第一,知沟可以解释法言法语的重要性与局限性。
法律语言不同于自然语言,它对精确性有特别高的要求。法律语言强调语义的精确和准确,以防止发生歧义,这与自然语言含义具有的情境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不同。而法律语言之所以对精确性有特别高的要求,乃是因为法律语言具有规定性,它往往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技术强行所规定的,与自然语言约定俗成的性质迥异。正因于此,法律语言的形式化、符号化、格式化和技术化的特点十分明显,如果对应自然语言的概念,法律语言可以归为人工语言。
法律语言是法学专业人士的通用语言,用法律行话说就是法言法语。从法律知识信息的分布来看,法言法语构成了法律专业与非法律专业的知沟。因此,法言法语一方面作为法律人的行话,促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另一方面作为壁垒,也制造了普通大众对于法律的疏离。
从知沟的角度来认知法言法语可知,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整体而与普通大众形成了知沟。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法律人为知沟的同一层次,法律人彼此之间通用法言法语。由于法言法语容易识别和操作,可以节省信息获取的成本,因而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人的互信以及工作的效率。从这一意义上理解,法言法语不仅是法律人是否为法律人的标志,也是衡量法律人法律素养高低的重要参数。但是,法言法语在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内交流和对话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普通大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因为,法言法语在追求其专业性和精确性的同时,也牺牲了法律规范的通俗和易读,从而可能造成普通大众对于法律的不理解甚至误解。显然,通过知沟,法言法语上述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可以获得一种新的认识。
第二,知沟可以解释司法程序设计的根据。
司法审判程序无论如何设计,都不可避免会形成知沟现象,有些不可消除,有些则要尽量杜绝。司法审判中这些知沟现象主要存在于两类关系中,一是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一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
法官与当事人由于专业背景和工作性质,决定了知沟现象不可避免,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知沟过大,则可能妨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沟通,甚至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从知沟视角看,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知沟,以利于程序的正常运作。同理,陪审团的角色也在于作为沟通法律与大众的桥梁,意在弱化司法审判的过度精英化。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知沟,其情形又可分为两种,一是知识信息的知沟,二是诉讼信息的知沟。前者是指因当事人的教育程度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等而导致的知沟,后者是指因当事人与法官的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形成的知沟。前者的原因可归因于当事人自身,诉讼制度对此只能尽力而为,但不可完全有所为;后者的原因则可归咎于不合理的诉讼制度,是由于诉讼制度应当防范而没有防范的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对于前者,解决的办法就是赋予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以尽量弥补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对于后者,诉讼制度通过法官回避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司法独立等原则的贯彻,以保证双方的诉讼武器平等。显然,前一种知沟只能是尽量减少,但无法彻底消除;而后者则必须绝对避免,否则司法不公。
第三,知沟可以解释诉讼调解何以达成的原因。
司法程序公开的意义就在于消除诉讼两造的信息知沟,以赢得双方的信任,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因此,非公开的程序之所以被现代司法理念所不容,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因为非公开的程序可以人为地制造知沟。
诉讼调解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其具体的运行与司法程序的公开发生了悖离。由于诉讼调解的方式既可以面对面,也可以背靠背,形式不拘。因此,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获得的信息并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即没有经过庭审公开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案情的全部信息都被法官所垄断,而当事人及其律师掌握的信息则是片面的和残缺的,只是法官过滤后的信息。从而,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因为程序不公开的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知沟。
由于知沟的存在,法官在信息转换过程中,可以对信息进行预先的筛选甚至加工,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在信息失真的情况下错误地表示了自愿。因此,诉讼调解之所以能够达成,很可能是当事人基于误解而表达的意思,而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并不一致。因此,诉讼调解制度所要求的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并不能被完全遵守。当然,也正是因为知沟是诉讼调解之所以能够达成的原因,而反过来可以证明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充足,而这也正是学界诟病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第四,知沟可以修正阶级分析法的不足。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一种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向来是我国学界刻意声明为正确的分析方法,其意义在于可以帮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所维护的统治阶级利益,从而为批判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提供理论武器。但是,阶级分析法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划分的基础上,因而有人为制造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之嫌,从而极不利于法律对于平等和正义等普适性价值的追求。
知沟作为法律认知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修正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不足。知沟分析法告诉我们,知沟的形成与阶层信息的分布有关,而不只是与阶级利益的对立有关。我们与其说阶级对立,而毋宁说是信息分层。因此,法学研究以知沟认知工具代替阶级分析法,可以极大地缓和阶级分析法的过度刚性,并因知沟适应的普遍性而更具有解释力。知沟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存在于任何社会中,而无论其姓社还是姓资。知沟现象与阶级分析法的联系是,阶级分析法至多可以揭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作为知沟形成的主导性力量,却无力解释知沟广泛存在的社会原因。因此,通过知沟的认知,我们可知,要改变不可欲的知沟现象,就必须改变法律知识的阶层分布结构,而无论其阶级结构如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知沟原理为当下的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等改变法律知识阶层分布结构的系列活动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根据。
宏伟君将传播学中的知沟现象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其视角至少在当下法学研究领域非常新颖。在此,我祝愿宏伟君有关传播学中的知沟现象与法律关系的研究,能够引起更多同人的注意,以丰富这一崭新课题的内容。而我作为宏伟的导师,也非常期待其研究能够进一步地深化,预期成果能够更上一层台阶。


英国文学家萧伯纳曾言:如果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彼此交换,我们每个人仍然只有一个苹果;如果你有一种思想,我有一种思想,彼此交换,我们每个人就有两种思想,甚至多于两种思想。这句至理名言阐释了人的交流和知识共享的重要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苹果随处都可以买到,知识的分布却是不均衡和不对称的。而人与人之间产生知沟的本质就在于人们所掌握的知识是不对称的。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财富,知识就是权力。或许,在未来,人与人之间进行比拼的并不是手中的金钱或权力,而是知识。作为大家应当共享的一种资源,每一种类型的知识在传播中都是不对称的。知识分布的不对称使得知识容易被一些人所垄断,形成知识占有上的贫穷与富裕。而知沟的本质,恰恰就在于不同受众之间的知识不对称。正因为知识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差距,知识富裕者利用与知识贫穷者之间的知沟,为自己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比如,有些诊所的医生,就是利用患者对疾病相关知识的不了解,通过自己的知识所形成的优势地位,欺骗患者。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来讲,其拥有的知识量和特殊的知识结构,注定了知识分布不对称的格局。知识不对称的格局是绝对的,任何社会主体之间都存在着知识不对称。正因为如此,知沟的存在也是绝对的。也正是因为知沟的存在,人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才显得尤为必要。而从另一方面讲,知识不对称所形成的知沟效应能够给知识富裕者带来某种竞争优势,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为一种财富或资源,知识能够给自己带来竞争优势,这也是知沟的效应所在。虽然,知识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却阻碍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因为任何方式的交流和互动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这个基础必须包含着相同或相似的知识。所以,在知识传播中,知识不对称所带来的马太效应使得知识富裕者更加不愿意与知识贫穷者进行交流,因为知识贫穷者没有可供交换的资本。如此一来,知识传播的速度越快,双方之间的知沟越明显,知识不对称的格局越突出。而且,现实中的镜像是,知识和信息一般都是从上向下流动,极少存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反向流动,处于社会底层的知识贫穷者只需要简单的服从,只有上层之间才能交流,中层之间和下层之间有时候也很难顺畅的交流。当然,这是等级制度的性质决定的,无法改变。我们称之为知识等级结构,它严重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维高:《知识的革命》,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在知识的等级结构中,人们之间的交流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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