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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4483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20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8-01
版次: 4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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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文本权威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佳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1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2亲权与监护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何安排?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
4离婚后,一方是否还能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
5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扶养费义务不免除】
6我国婚姻家庭法确立的法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哪几类?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7宣告失踪需满足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8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期间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9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范围是什么?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
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10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11营利法人的类型有哪些?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12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13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14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瑕疵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15营利法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结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组织结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16机关法人具有哪些特点?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 事 权 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17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18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19物权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20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哪几种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21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22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权益兜底性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自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二节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及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节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24代理违法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25复代理有哪些特征?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26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27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28行为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29防卫过当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利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人格等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性侵致损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及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及期末结束时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可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法律术语涵义】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二、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三、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四、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五、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內容試閱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解
本条规定的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对成年人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的区别。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民法总则辨识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此外,还应当区分长期照护护理和监护的区别:从对象上看,照护的对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监护的对象针对失智成年人;从内容上看,照护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安排、财产的管理等事项。监护是对失智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
本条规定的前3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往往与被监护人具有血缘关系、密切的生活联系和良好的情感基础,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也更有利于尽职尽责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宜担任监护人。依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结婚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对共同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是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应用
4离婚后,一方是否还能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配偶的监护人?
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再具有配偶这一特定的身份,没有资格担任另一方的监护人,不能作为患有精神病一方的监护人,同时也不必承担监护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配套
《民法通则》第17条;《民通意见》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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