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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8):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整体性概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历史、理念基础和原则体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整理,搭建起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五项特殊司法制度:非羁押强制措施、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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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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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述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沿革
(一)恤幼思想与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论基础
(一)儿童福利理论
(二)国家亲权理论
(三)恢复性司法理论
(四)社会参与理论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与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二)权益特别保护原则
(三)办案组织专业化原则
(四)审前非羁押原则
(五)分案处理原则
(六)强制辩护原则
(七)审理不公开原则
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二元考量
(一)执行法律与落实政策之互动
(二)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社会保护一体化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之并重
第二章 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机制
一、非羁押强制措施之释义
二、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符合人权保障理念的要求,可以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更好地保障涉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符合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参与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对他们的再社会化和防止重新犯罪
(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规定为建立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社会管护机制奠定了立法基础
(四)符合诉讼效率价值的要求,可以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协助办案机关对涉罪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和帮教,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英美法系保释制度的社会支持
四、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的实践调查
(一)上海市社会观护体系
(二)无锡市管护教育基地
(三)其他实践模式
五、非羁押强制措施社会管护的完善
(一)管护基地的性质和职能定位
(二)管护基地与办案机关的关系
(三)管护基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四)社会管护的风险评估
(五)对被管护对象的监管、帮教方式
(六)对被管护对象的技能培训与心理辅导
(七)与办案机关业务考评机制的协调
第三章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之释义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助于改善办案人员的讯问和审判方式
(三)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践调查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具体职责
(二)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与资格
(三)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与确定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践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缺少有效手段,难以实际发挥到场作用
(二)合适成年人定位不清,权益保护职责被虚置和形式化
(三)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管理、考核和培训机制不完善
五、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职责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完善对合适成年人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的步骤和程序
(四)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到场获取口供的证据效力问题
第四章 社会调查中的社工参与机制
一、社会调查之释义
二、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
三、社会调查的三种实践模式
(一)办案机关调查模式
(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模式
(三)社工调查模式
四、社会调查中社工参与机制的完善
(一)社工参与调查的重要意义
(二)社工参与调查的原则
(三)社工在社会调查中的角色
(四)社会调查的内容
(五)社会调查的实施
第五章 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考察帮教机制
一、附条件不起诉之释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方式
(五)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一)符合起诉便宜主义
(二)符合诉讼谦抑理念
(三)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四)符合国际普遍做法
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考察主体单一、力量有限,缺乏专业性的帮教考察措施
(二)考察条件设置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三)考察方式不明确,实际效果不佳、流于形式
四、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考察帮教机制的完善
(一)借助社区矫正,衔接配合运用
(二)构建社会管护基地,借助管护机制来实现监督考察
(三)指定特定的考察地点或场所
(四)将专业机构引入考察帮教
第六章 犯罪记录封存的社会衔接机制
一、犯罪记录封存之释义
二、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防止再犯
(二)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上学或就业
(三)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践调查
(一)H省Q市
(二)J省X市
(三)H省D市
四、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封存条件较为单一,被封存的案件并不限于轻罪
(二)负有封存记录的义务主体限于公安司法机关实际封存效果不到位
(三)对被封存信息的查询程序不明确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冲突,封存后回归社会依然困难
五、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衔接机制的完善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衔接
(二)赋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三)完善犯罪记录的封存和查询机制
(四)健全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机制
(五)落实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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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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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诉讼法学创新文库(8):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与平衡。从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或地区大都在实现刑事诉讼惩罚和控制犯罪价值的同时,愈加关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处遇,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系以国家一被追诉人的单向流动为核心架构,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施以相应的刑罚为基本内容,强调国家公权力在实现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相对忽视了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国际社会的大力宣扬,我国刑事司法亦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强化其诉讼主体地位,完善其权利保障体系。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法庭审理程序等诸多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可谓朝向现代刑事法治迈出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强制措施可以说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风向标,它为检测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程度提供了基本参照。正如日本学者高田卓尔指出:近代以降的人权思想,其核心在于控制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使之合理化,在此意义上,刑事诉讼的历史亦即合理限制强制措施的历史。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和对抗的焦点所在。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作出选择,乃是决定强制措施价值取向的关键因素。刑事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有效运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显著影响,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但刑事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涉及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能否实现、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能否平衡。①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外在形式,强制措施之适用必然要满足统治阶级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上的基本需求,实现对市民社会的良好治理。因此,强制措施的适用必然附着于一定的强制力,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控制与公共利益之维护。另一方面,作为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合法干预,强制措施之适用亦应有所克制,慎重考虑其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亦即,强制措施之司法适用应严格掌握一定的度。在这个度以内采取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正当的治理方式;超出这个度采取强制措施,则会演变为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为法律所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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