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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物权论

書城自編碼: 303322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崔文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89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65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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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概念清晰、阐述透彻、内容全面,既适于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內容簡介:
本书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讲解了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的内容,还具体、深入地讨论了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内容。本书是作者结合自己教学和研究经验,结合物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发展的成果。
關於作者:
崔文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等。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代表性作品有:《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总则专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等。
目錄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与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二、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四、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第四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
二、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
三、关于企业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的探讨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的探讨
第五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意义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形态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物权法的功能
一、确认物权
二、物尽其用
三、保护物权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一、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侵害私权利
二、关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理解不能矫枉过正
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懈可击
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点不合法理
五、物权法甚至法律不是万能的
第三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规范
三、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因
五、动摇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六、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第二节物权公示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与要求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四、物权公示的推定力与公信力的关系
第三节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内涵
二、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区分原则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三、对物权契约的误解应予矫正
四、否定抽象性原则并不能当然否定区分原则
五、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六、关于区分原则的合理性评价
第四节物权绝对性原则
一、物权绝对性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绝对性的限制
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并不能导致物权相对性
第五节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二、物权客体特定
三、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不相抵触的物权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内涵
二、物权变动模式
三、物权公示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内涵和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
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五、不动产登记簿
六、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动产交付
一、交付的内涵
二、交付的成立
三、一般动产采交付生效主义
四、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
五、观念交付的几种形态
六、权利的交付
第四节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内涵
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具体类型
三、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第五节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区分原则
三、抽象原则
第五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方法
二、物权的私力救济
三、物权的公力救济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二、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四、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第三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
一、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内涵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不是物权请求权
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第六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内容概述
二、所有权及其权能相分离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一、所有权的限制内涵
二、所有权的限制种类
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征 收
一、征收制度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内涵
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四、善意取得的要件
五、善意取得的效力
六、盗赃物、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节拾得遗失物及发现埋藏物
一、域外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二、域外法关于发现埋藏物的处理规则
三、我国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及发现埋藏物的处理规则
三、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需要支付报酬问题的探讨
第四节先 占
一、先占的概念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三、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先占制度
第五节添 附
一、添附的概念
二、关于添附的处理规则
第六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内涵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二、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三、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第二节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伦理基础
二、集体所有权内涵
三、集体成员的成员权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关于以法人制度完善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探讨
五、实现集体所有权的民法属性
第三节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法人财产权
一、法人财产权的一般问题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物权
三、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背景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概述
二、专有部分的范围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概述
二、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一、成员权概述
二、成员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节小区车库、车位权的权属规则
一、车位、车库的内涵
二、关于车库、车位的权属规则
三、《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合理
四、关于车位、车库权属规则的完善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一般问题
一、相邻关系概述
二、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第二节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
一、一般规则
二、关于规范体系的建构
第三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邻地使用关系
二、相邻防险关系
三、各类相邻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章共 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第二节共有物的管理和分割
一、共有物的管理
二、共有物的分割
三、共有关系中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则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三、用益物权的征收
第二节准用益物权
一、准用益物权概述
二、《物权法》规定的几种准用益物权
第三节典 权
一、典权的基本理论
二、典权的历史发展
三、关于典权存废的争论
第四节人役权
一、人役权概述
二、关于居住权存废的争议
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进程
一、王莽改制的启示
二、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发展前景展望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和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三节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一、四荒地的承包不采用家庭承包方式
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三、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第四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一、三权分置的内涵
二、三权分置的基本权利结构
三、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思考
第十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种类
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上需要登记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类型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和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原因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关于自动续期问题的探讨
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的一般规定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探讨
三、乡贤文化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一般情形
二、登记制度
第五节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三、小产权房对社会的影响
四、小产权房买卖的处理规则
五、余论
第十六章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关于地役权内涵的误读应予矫正
第二节地役权设立
一、地役权设立的一般规定
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
第三节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立法模式考察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四、担保物权的产生、效力范围及消灭
第二节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一、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区别
二、物保和人保竞存的规则
第三节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一、担保合同的概念
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四、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一、担保物权竞存的内涵
二、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第五节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内涵
二、关于让与担保的争议
三、我国的按揭包括抵押和保证两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抵押权的设立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五、抵押人的权利
六、抵押财产的范围
七、抵押权的消灭
第二节不动产抵押权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
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第三节动产抵押权
一、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二、物权法上的动产抵押权
第四节浮动抵押
一、传统意义上的浮动抵押
二、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第五节流押契约的禁止
一、流押契约的内涵
二、关于流押契约禁止的一般规定
三、流押契约禁止的法理基础
四、关于买卖型担保与流押契约的关系
第六节抵押财产转让规则
一、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内涵
二、抵押物转让规则中的物上代位权
三、在抵押物转让规则中应贯彻区分原则
四、抵押物转让规则中涤除权制度的适用
第七节抵押权与租赁权竞存规则
一、先设定的租赁权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二、先设定的抵押权对抗后设定的租赁权
第八节抵押权顺位
一、抵押权顺位的内涵
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
三、我国法关于抵押权顺位规则的规定
四、物权法关于放弃或变更抵押权顺位的规则
第九节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一般问题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四、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五、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第十节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十九章质 权
第一节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第二节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权利质权
一、概述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
三、基金份额质权和股权质权
四、知识产权质权
五、应收账款质权
第四节最高额质权
一、最高额质权的概念
二、最高额质权的特征
第五节营业质权
一、营业质权的内涵
二、典当业的发展脉络
三、典当的一般规则
第二十章留置权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三、留置权的性质
第二节关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适用及其限制
一、关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商事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第三节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第四节留置权消灭
第二十一章占 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性质
三、占有与本权的关系
四、占有制度的功能
五、占有的分类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三、占有的消灭
第三节有权占有
一、关于有权占有性质的争论
二、有权占有不限于物权法的调整
三、《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的规定及其争论
第四节无权占有
一、无权占有的内涵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五节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公示效力
二、占有的保护效力
三、占有的推定效力
第六节占有保护制度
一、占有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二、侵害占有的表现形式
三、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四、占有保护请求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1〗
一关于物权概念的几种学说
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关于物权的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1.对物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主张物权是对物进行支配的财产权。此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提出,后为德国学者邓伯格所倡导并予完善。依照此说,债权被认为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则是人与物的关系。按照这一思想,物权被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亦即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梁慧星:《为了中国民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0页。
2.对人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张物权是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是具有任何人不得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德国学者萨维尼与温德夏德提出所谓对人关系说。他们首先主张,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所涉及的均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得出物权与债权均属人与人的关系之结论。萨维尼指出: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之关系,故物权也为人与人之关系。温德夏德则称:权利,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按照这种理论,既然一切权利均为人与人的关系,则物权、债权当然均为人与人的关系。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仅得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得对抗一般人。据此,物权的定义即应是:物权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梁慧星:《为了中国民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
3.折衷说。该说认为物权具有对人、对物两方面关系,主张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得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并且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人可以支配物的方法和范围,是权利人与物的关系;而法律禁止一般人侵害的消极作用,则属物权对人的关系。二者相依相成,才能确保物权的效用。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如今虽大抵采折衷说,但学者的定义,亦未尽一致。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按照折衷说,物权应定义为:对物得直接支配,且得对抗一般人之财产权。梁慧星:《为了中国民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
二关于上述三种学说的基本评说及取舍
1.对物关系说没有揭示物权的本质属性
对物关系说只反映了物权的表面特征,没有揭示物权的本质属性,故不足为训。虽然说物权包含权利人对物的权利,但物权关系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权利人直接对物进行支配,好像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从本质上看,对物的支配关系实质是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特定,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无权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认为,所有权不是一种存在于人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存在于人和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反对这种说法。人对某种特定物的所有权只能是相对于他人潜在的是所有的他人而言的,并且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像鲁宾逊一样漂流到无人岛上的人,只要他仍然是一个人在他的孤岛上,他就没有什么所有权他也不需要所有权;因为在那个岛上,没有人和他就物的使用发生纠纷。【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7页。
2.对人关系说只揭示了权利的一般属性
对人关系说只揭示了权利的一般属性,即所有的权利本质上都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权利的本质上讲,将物权界定为对人关系说并无不当。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与人的关系,纯粹的人与物的关系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虽然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非所有人,有义务不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正是因为所有的权利都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人关系说并没有揭示物权的本质属性,没有揭示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人关系说是不彻底的。
3.折衷说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属性
对人关系说从权利的一般属性的角度揭示了物权的权利属性,强调物权关系最终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其不足之处是没有揭示出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折衷说将对物关系说和对人关系说结合起来,总结得比较全面,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属性。
4.物权的界定
综上,折衷说更为妥当、合理,故对物权可作如下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物权
物权表示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这一概念与债权所表示的人对人的请求关系有明显的区分。物权的内容就是一个具体的主体根据自己意思对一个具体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涉及其他人的意思;而债权表示的一个具体的主体请求另一个具体主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指无需任何媒介物,主体就能将其意志作用于作为客体的物。也就是说,无需他人作为,权利人就能直接实现对物的支配权。所谓支配,指依人之意思,对物加以管领或处置而言。直接,指无须他人行为介入而言。物权之权利人,对于权利标的物,无须他人行为介入,得以己意直接支配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2.物权的本质是排他权
物权的实现不但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须排除他人的意思,才能实现权利人的全部利益。排除他人干涉包括排除公权力的非法干涉,也包括排除私权利的干涉。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享有物权。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在无需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物权人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他人以积极行为侵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3.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实现物权
物权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而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法律上所谓权利实现,即权利人取得权利所指向的利益,获得权利的使用价值或者价值。物权的实现与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着根本不同的法律条件:物权关系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依靠相对人的意思,只需要自己作出决定即可。而债权关系中必须有一个特别的相对人,而且债权实现必须借助于这个特别的相对人的意思。因此,物权获得了绝对权、对世权的特征,其中,绝对权表明了权利人可以独断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对世权表明了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意思。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二、物权与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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