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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3097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26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7-01
版次: 4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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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政府机关公务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等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是否可以适用本法
2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第三条【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
3劳动者具体享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工会发现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干预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越过用人单位去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8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9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如何寻求救济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
10哪些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流程是什么
第十三条【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前 期 预 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12企业是否可以制定自己的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如何
1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15具体由哪些机关来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管理】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 二 十 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6用人单位配备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必须为专职
1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8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用发放钱物来替代发放职业病防
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
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20什么是急性职业损伤
2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有何
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2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有何要

23用人单位应当时隔多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第二十七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八条【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5警示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十九条【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26如何理解首次进口
27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
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第 三 十 条【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转移作业】
第三十二条【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28按照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9何谓劳动合同的变更
30变更劳动合同可否以口头形式约定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31未成年工和童工有何不同
32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33关于哺乳期有何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 四 十 条【工会组织权利】
34集体劳动合同生效有哪些条件
35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谁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诊断机构的条件】
3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如何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四条【诊断机构的选择】
37何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第四十五条【诊断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办法】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
38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该如何处理
39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可以聘请其他单位医师参加诊断
40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四十七条【提交材料的义务】
41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2劳动者的诊断申请是否会因无法提供所需材料而被拒绝受理
第四十八条【不提供材料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确认劳动关系】
第 五 十 条【职业病报告】
43对职业病报告的时限和方式有何规定
44接受职业病报告的部门在接到职业病报告后应当履
行何种法定职责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统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鉴定】
45当事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再鉴定结论不服的,是否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6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47受聘进入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哪些条件
48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如何确定
49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50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十四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51哪些情形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回避
第五十五条【疑似职业病病人】
52什么情况下,患者可被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53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通知用人单位之外还应采取什么措施
第五十六条【职业病待遇】
54对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的职业病待遇有何具体要求
第五十七条【诊疗、康复费用和社会保障】
55职工因职业病可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

56工伤职工享受怎样的伤残待遇
57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权利】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第 六 十 条【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救助】
第五章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二条【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四条【临时控制措施】
5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何种法定程序
第六十五条【执法程序】
第六十六条【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严格依法执法】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队伍建
设】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 七 十 条【未存档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未申报危害项目等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等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提供有害设备、材料等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未报告职业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隐瞒有关危害情况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材料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作业和关闭】
第七十八条【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
第 八 十 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
59如何理解本条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责任】
第八十三条【地方政府及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定义】
第八十六条【其他有关单位参照适用】
60被派遣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管】
第八十八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3月9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4月27日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7日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9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9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2014年4月14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10年10月8日
实 用 附 录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实用流程图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內容試閱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注解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目的是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的,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刑事责任,即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三是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应用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根据本法第58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第5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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