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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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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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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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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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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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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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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权利】
1在我国未成年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2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馈赠吗?馈赠的财物是未成年人
个人的财产吗?
3未成年人购买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第四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4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当重点突出什么?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责任】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5实践中,对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的主
体和受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是什么?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监护职责】
6家庭暴力如何应对?
7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8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
成的损害?
9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一条【家庭教育】
10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有哪些?
第十二条【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
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1家庭教育指导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三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12本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了哪些
要求?
第十四条【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13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第十五条【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会
造成哪些弊端?
第十六条【委托监护】
15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能否被免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教育的方针政策】
16学校培养未成年人的目标是什么?
第十八条【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17学校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有哪些情形?
18学校是否有权开除学生?
19残疾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吗?
第十九条【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
期教育】
第二十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20为未成年学生减负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一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1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障学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22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都包括哪些情形?
2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办?
24学校设备损坏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
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25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学校
需要承担责任吗?
26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学生受伤
害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27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28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29自然灾害造成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需要承担
责任吗?
第二十五条【专门学校】
30何为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护的原则】
31如何正确理解尊重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保障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
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四条【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
版物】
32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条【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
33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三十七条【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护】
34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36学校安排不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教育实践劳动,是
非法使用童工吗?
第三十九条【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37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
第四十条【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社会救助】
第四十四条【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第四十五条【发展托幼事业】
第四十六条【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38老师可以随便取消未成年学生的荣誉称号吗?
39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受到侵害应当如何进
行救济?
第四十七条【就业帮助】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救济途径】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保护主体】
40未成年人是否有罪犯前科报告义务?如何理解未成
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五十一条【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
41什么是法律援助?
42什么是司法救助?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家庭
权利】
43在继承关系中,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主要体现在哪
些方面?
44如何理解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45如何处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
46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第五十三条【撤销监护资格】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47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宽大处理的
规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五十五条【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48如何理解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49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第五十六条【讯问和询问的保护性规定】
50在适用本条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51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保密的信息
有哪些?
第五十七条【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52学校可以拒收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学生吗?
第五十八条【媒体报道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责任】
53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
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54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
55我国法律对行政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监护人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教育机构及其员工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
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的责任】
56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应当承担什么行政
责任?
第六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违法的责任】
57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给予哪些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烟酒经营者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
58未成年人隐私受到侵害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
织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表演的责任】
59违反本条规定,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
问题的意见
2014年12月18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
指导意见
2016年11月1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2016年2月6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节录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实 用 附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
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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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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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委托监护】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注解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委托监护具有如下特征: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监护权转移应该有监护人与受托人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口头协议还应有第三人证明。2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能力,是指实际具有对未成年人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能力。3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这要视双方约定的内容而定。4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委托的形式变更监护人,不仅使法律后面规定的监护设立方式失去了意义,更主要的是动摇了监护人的确定是以对本人的信赖的基础。所以,委托监护不具有变更监护人的作用。监护人与受托人不同。受托人因监护人的委托而代行监护的职责,其本身并不一定在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之内。
应用
15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能否被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监护后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被免除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而受托人则不同,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和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和受托人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请求权及于民事责任的全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监护人或受托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托人存在如下内部关系: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受托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补偿;受托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受托人过错范围以外予以补偿。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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