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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共5章,包括保育员工作认知、保育员工作的基础知识、保育员卫生管理、保育员生活管理、保育员配合教育活动。内容翔实、语言通俗、科学实用是本书主要特色。本书可供全国各地区从事幼儿保育工作的人员岗位培训或就业培训使用,也可作为保育员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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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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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育员工作认知()
第一节保育员的岗位须知()
第二节保育员的职业道德()
第三节保育员的礼仪规范()
第四节保育工作的相关法律()
第二章保育员工作的基础知识()
第一节婴幼儿的生理学知识()
第二节婴幼儿的心理学知识()
第三节婴幼儿的卫生保健知识()
第四节婴幼儿的常见病及防治知识()
第五节婴幼儿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章保育员卫生管理()
第一节室内清洁()
第二节日常卫生与消毒()
第四章保育员生活管理()
第一节健康观察()
第二节组织饮水()
第三节组织进餐()
第四节组织睡眠()
第五节组织盥洗如厕()
第六节物品的管理()
第七节意外伤害的防范()
第五章保育员配合教育活动()
第一节教学活动的配合()
第二节游戏活动的配合()
第三节体育活动的配合()
第四节家长工作的配合()
附录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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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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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育是婴幼儿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儿童在实现由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保育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与增进婴幼儿的健康。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保育观念的影响,认为保育就是以保护与保养为主,保育工作就是幼儿体检、生活作息、膳食营养、锻炼与安全、环境卫生、疾病防治等。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以及教育观念的转变,传统的保育观念受到冲击,要求人们重新认识保育工作。
本书内容联系我国当前幼儿园教育的实际情况,依据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以保育员工作实践中的常见知识和关键技能为主。全书共5章,包括保育员工作认知、保育员工作的基础知识、保育员卫生管理、保育员生活管理、保育员配合教育活动。本书内容翔实、语言通俗,具有较好的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广大保育员培训教师以及学员们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
2017年3月
第一章保育员工作认知
第一节保育员的岗位须知
一、保育员的职业简介
保育员是指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保育员的工作对象是各方面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的学前儿童,其主要工作侧重在保育方面,也就是负责幼儿的吃喝拉撒睡。看起来简单的工作,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包含了很多科学养育的知识,需要保育员有着良好的职业技能和道德修养,如餐前消毒、幼儿洗手、排队领餐、汤菜分装、正确用餐、餐后漱口、擦嘴擦手、餐后休息等操作程序都蕴含着科学养育的要义,其中,有的是身体保健方面的,有的则是行为习惯养成方面的。例如,吃饭这个环节,好的保育员会配合老师按就餐要求让幼儿进餐,而不是过度地约束幼儿。
保育员同时要协助教师完成教育和教学任务,要处理好儿童、集体、学校、家长等各方面的关系。幼儿离不开保育员的辅助,所以说,保育工作无小事,事事都跟幼儿的生活和成长息息相关。保育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有科学的规范和要求。保育员执行得好坏不仅关系着幼儿的身体健康,还关系着幼儿心灵和心理的健康。由于幼儿年龄小,是非分辨能力、心理承受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更是要求保育员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去做,以顺利地完成保教任务。
二、保育员的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热爱婴幼儿
(1)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2)热爱保育员工作。
(3)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婴幼儿。
(4)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言行一致,以身作则。
(3)遵守职业纪律。
(4)增强法制意识。
3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1)遵守职业道德。
(2)履行职业责任。
(3)身体健康。
(4)心理健康。
4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1)学习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卫生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增强教育意识和实践能力。
(3)有创新意识。
(4)有创新能力。
第二节保育员的职业道德
一、道德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是道德观念;二是行为规范。正确的道德观念对于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认识的职能
道德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的方式。道德能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个人与他人、集体、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德是通过善与恶和对立的道德评价来认识世界的。
2调节的职能
道德调节是用一种内在的强制力即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加以约束,而法律调节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即政法机关施以惩罚。
道德调节有社会调节和自我调节2种形式。社会调节是以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尺度来调节人们的道德行为,这是最基本的调节形式。自我调节是以个人的思想道德为尺度来调节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关系。两种形式是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的。
3教育的职能
道德的教育职能主要是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形成理想的人格。道德教育职业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社会激励和自我激励的手段来实现的。
二、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的含义和特点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职业道德具有范围上的有限性、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点。
2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往往因职业道德特点的变化而改变,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也因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社会职业道德的特点,其社会作用相应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建立新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调节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规范各行各业的行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道德风貌的好转。
三、保育员的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爱岗敬业,优质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对从业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2热爱儿童,尊重儿童
热爱儿童必须有爱心、耐心、诚心和责任心,学会站在儿童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只有热爱儿童,才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去;只有热爱儿童,才能全心全意地为儿童和家长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尊重儿童,主要是尊重儿童自下而上和发展的权利,尊重儿童的人格和自尊心,用平等和民主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儿童,满足每一个儿童的合理要求。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也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道德水平高低的尺度。
第三节保育员的礼仪规范
无论是教师还是保育员,都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外在形象,在幼儿面前保持清新、端庄、美丽大方的模样,使之能对幼儿产生良好的影响。
一、发型
1不散发披肩
首先,散发披肩,使人的整体形象过于懒散,没有精神。这会给来园接送孩子的家长留下不好的印象。其次,在教学活动中,散发披肩不利于教学活动,教师本身在教学中,会不断去顺理自己的发型,使其不遮住眼睛,浪费时间。在与幼儿亲近时,可能会受到伤害。因为,幼儿会很自然地去亲近老师,触碰老师的身体部位,而长发最容易让孩子抓握。选择束发,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这样不仅可以展现个人的精神面貌,而且上课活动不会影响。另外,尽量刘海不要过长,遮盖眼睛。
2不漂染头发
不染色彩鲜亮的颜色,如红色、黄色或五颜六色等另类的颜色。
二、饰品
避免佩戴挂件首饰。
(1)不戴耳坠、耳环及过于艳丽夸张的耳钉等。
(2)不戴戒指,项链等首饰。
(3)不留过长的手指甲,不染手指甲。
幼儿往往对发亮、发光的东西特别偏爱,老师佩戴首饰会分散孩子上课的注意力。另外,幼儿老师如果在上课、游戏和照看孩子时经常佩戴首饰,难免会在无意间碰伤、擦伤孩子,对孩子造成伤害。现在的一些首饰设计不比从前了,经常是怎么夸张怎么来的,要是他一好奇,上去拽一拽、拔一拔,其结果不是把老师给弄疼了、弄生气了,恐怕就是自己被划伤。
三、脸部妆容
(1)作为幼儿教师,忌浓妆艳抹,适宜淡妆,而且不允许教师在教室内化妆,更不允许在孩子面前化妆,这也是为了避免孩子模仿。
(2)作为幼儿教师应展现良好的精神面貌,以饱满的热情,灿烂的微笑迎接家长和小朋友。
四、服装要求
着装大方,得体,避免选择奇装异服。为避免教师穿着不得体,特要求教师不穿露肩露背露脐带装,不穿裙子和过紧的衣服,不穿短裤和低腰裤,只允许穿马裤和长裤在这里说一下区分短裤和马裤的标准:在膝盖以上的是短裤,膝盖以下的是马裤。
爱美是人的天性,很多幼儿教师都很喜欢穿这种衣服。但是幼儿园教师一直要照看孩子,带领孩子游戏、活动,做操时要给幼儿示范,照顾幼儿时弯腰、下蹲的动作多,打扫卫生、布置教室需要上高爬低。所以,穿超短裙、低腰裤在这些活动过程中难免出现不雅的形象。
五、鞋子
选择平底鞋,避免高跟鞋,不允许穿拖鞋、凉拖,高跟鞋鞋跟不超过3cm。穿袜子,不允许光脚,不染脚趾甲。
幼儿园里幼儿教师站的时候居多,首先,最好选择平底鞋或布鞋。高跟鞋发出的声音影响孩子活动,易转移幼儿注意力。其次,在活动中,可能会不小心踩到幼儿的脚丫,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上班时,幼儿教师可以换上布鞋或运动鞋,穿梭于教室之间,出现在孩子左右,就可避免安全隐患。为了不让皮鞋踩在木地板上的声响吵到正在活动或午睡的孩子,更为了让老师能轻松地蹲下身与孩子面对面地平视交流,选择平底鞋吧。
第四节保育工作的相关法律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育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2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法》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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