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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含建筑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05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2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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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1我国涉及城乡空间布局的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2城乡规划与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是什么样的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3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包括哪些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4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哪个机关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5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6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7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工作方面的
具体职权包括哪些
8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城乡规划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职权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9如何保证省城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10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13因规划修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时遵守哪些原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损失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合格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规进行乡村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规进行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竣工未报送验收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也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2国家对于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有什么具体的鼓励倡导机制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的领取】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如何处理
4如何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条件】
5拆迁场地应符合哪些施工要求
6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满足哪些条件
7如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如果是乡、村庄建设用地,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有什么特别规定
第九条【开工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9对于建筑业企业违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如何处理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怎样
的处理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
11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2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
第十六条【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索贿】
1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
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的,应如何处理
14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15采取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
16如果是采用固定计价方式的,发、承包人一方要求鉴定造价的,是否予以支持
17工程预算款如何结算
18工程进度款如何结算
19竣工价款如何结算
20如果发、承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21发、承包人一方对已竣工工程质量持有异议时,价款应如何结算
22当出现工程款的拖欠时,款项的利息如何计算
23当出现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时,价款是否应予支付
24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价款应如何处理
25发、承包人之间存在垫资时,价款结算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26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27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28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存在违反建筑法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29招标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招标的,应如何处罚
30招标人违法透露招标内容的,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31投标人如果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投标的,应如何处罚
32如果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应如何处理
34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评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3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如何处理
36中标人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和监督】
37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
38发包人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格等级承包单位时,应如何处理
39发包人与中标人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另行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
40肢解发包的,发包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41承包人如果超越等级承揽工程,应如何处理
42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分包】
43对于非法转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44非法转包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影响
45非法转包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46分包合同应履行哪些备案手续
47违法分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制度推行】
第三十一条【监理委托】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监理范围与职责】
48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49对于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将如何处罚
50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污染控制】
5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报批规定的,如何处理
5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如何处理
53配套环保措施未跟上主体工程进度的,如何处理
54何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5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二条【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保障】
57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
58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5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
60建设单位违反房屋拆除安全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
61建设单位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如何处理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五十七条【建筑材料供给】
62设计单位违法法律规定指定建材厂商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质量责任制】
6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的,应如何处罚
第五十九条【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64施工单位不履行检验义务,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的,应如何处罚
第六十条【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工程验收】
65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66建设单位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67保修责任如何分担
第六十三条【质量投诉】
68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如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承揽工程处罚】
第六十七条【转包处罚】
第六十八条【行贿、索贿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非法监理处罚】
第七十条【擅自变动施工处罚】
第七十一条【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十二条【质量降低处罚】
第七十三条【非法设计处罚】
第七十四条【非法施工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保修处罚及赔偿】
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机关】
第七十七条【非法颁证处罚】
第七十八条【限包处罚】
第七十九条【非法颁证、验收处罚】
第八十条【损害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
第八十二条【监管收费】
第八十三条【适用范围特别规定】
第八十四条【军用工程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4月25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6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12年6月25日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2016年1月18日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17年3月14日
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7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5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5月1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7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7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20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8月1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
批复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內容試閱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注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综合和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等。
应用
9如何保证省城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保证省域体系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必须认真研究本地区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系统分析人口和经济活动分布的特点,明确省域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其次,必须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认真分析农村人口转移的趋势,把引导农村人口转移与优化乡村居民点和布局、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把促进农村经济产业化与区域产业空间的整合结合起来;再次,要综合考虑促进城镇合理布局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效益的需要,以城镇为节点优化区域基础设施网络,保护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布局重大基础设施;最后,依据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提出开发的标准和控制的措施。
配套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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