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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02159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445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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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內容簡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關於作者: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八条【分类管理、效能原则】
第九条【法律保护原则】
2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第十条【管理机关】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职务序列设置的根据】
第十六条【职务分类和职务层次】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第十八条【具体职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级别】
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是如何对应的
4公务员级别如何确定
第二十条【衔级制度】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部门】
第二十三条【报考条件】
第二十四条【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录用前提】
第二十六条【招考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报考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考试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复审、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条【公示】
第三十一条【特殊职位录用】
第三十二条【试用期】
5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确定职务、级别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考核方式】
第三十五条【定期考核的程序】
6病、事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是否参加考核
7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是否进行年度考核
8受处分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9对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如何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
10如何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结果的作用】
11公务员取得不同考核等次的奖惩措施是什么
第六章职 务 任 免
第三十八条【任职方式】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第四十一条【任职前提】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兼职】
12对公务员违反规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如何处分
第七章职 务 升 降
第四十三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13具备何种资格的公务员得以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14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符合什么资格条件
15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具备的年限条件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晋升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第四十六条【领导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第四十七条【降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条【奖励的种类】
16各等次奖励的具体奖励办法是什么
第五十一条【奖励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违纪行为】
17对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如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上级决定或命令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处分的实施】
18公务员接受处分时,会导致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是什么
第五十六条【处分种类】
第五十七条【处分程序】
第五十八条【处分的后果和期间】
19公务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
20国家公务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如何计发
第五十九条【处分的解除】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培训方式和机构】
第六十一条【培训种类】
第六十二条【培训的管理、时间和结果】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条【调任】
21调任人选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22哪些情形下不得调任
第六十五条【转任】
第六十六条【挂职锻炼】
第六十七条【服从交流决定】
第六十八条【任职回避】
第六十九条【地域回避】
第七十条【公务回避】
第七十一条【回避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关于回避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工资构成】
23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第七十五条【工资水平的确定】
第七十六条【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保险和抚恤优待】
第七十八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第七十九条【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章辞 职 辞 退
第八十条【辞职程序】
第八十一条【不得辞职的情形】
24新录用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多少
25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约定的工作期限未满,可否辞去公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6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否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十二条【领导成员的辞职】
第八十三条【应予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程序及待遇】
27被辞退的公务员如何领取辞退费
第八十六条【离职前的义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退休条件】
第八十八条【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退休待遇】
28公务员退休后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29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如何处理
30对于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第十五章申 诉 控 告
第九十条【申请复核权和申诉权】
31申诉书的内容应包括哪些
第九十一条【复核申请、申诉的处理期限】
第九十二条【错误处理的纠正】
第九十三条【对侵权行为的控告】
第九十四条【对申诉、控告的限制】
第十六章职 位 聘 任
第九十五条【聘任条件】
第九十六条【聘任方式】
第九十七条【聘任合同】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内容】
第九十九条【聘任公务员管理依据】
第一百条【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对公务员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领导成员的定义】
第一百零六条【参照本法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6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6年8月19日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8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年12月30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5月25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08年7月16日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2002年2月21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7月8日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7月8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2009年7月24日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1年4月6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1957年5月2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8月6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1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3月7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年10月12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17年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004年9月17日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11年8月15日
內容試閱
第九条【法律保护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注解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凡是法定的职务行为,都要由国家提供条件和手段予以保障执行,且原则上职务行为的责任要由授权机关或者命令机关来承担。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职务行为的认定十分重要。
本条所讲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一般需要由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决定。在没有认定为违法之前,应当推定为合法,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不受干扰和破坏,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碍公务的行为都有规定。如《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如公安人员在追捕刑事犯罪分子过程中,依法征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机关给予补偿。
此外,本法第54条还对公务员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也就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
应用
2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认定职务行为,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1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配套
《刑法》第27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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