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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企业风险管理是当今热门的管理话题, 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是理论和实践中, 各家关注的热点和重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或多或少都与法律相关, 管理控制好法律风险即控制好了企业的大半风险。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的著作频频出版, 为企业各类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管理措施和防控预案, 但少有系统论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著作。本书借助管理学理论系统建设的高度, 大胆尝试着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展开体系化研究, 提出了法律风险管理主体、法律风险管理对象和法律风险管理内容等新观点和新理论, 是管理学实践的延伸和拓展, 是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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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泽利律师,1970年出生,湖北武汉人,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MBA,管理哲学博士(PHD),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分析师,高级经营师,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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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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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导论
第一章中国企业发展现状
第二章中国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章发展中国企业的建议
第二部分风险理论篇
第四章风险概述
第五章企业风险
第六章企业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管理理论篇
第七章管理学概述
第八章管理学及管理学流派
第九章管理方法
第十章风险管理概述
第四部分体系篇
第十一章体系概述
第十二章风险管理体系概述
第十三章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部分体系建设实务篇
第十四章央企组织体系建设综述
第十五章中国庆华集团组织体系建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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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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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财务经理人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委员们,共同建议成立了COSO委员会,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
1992年9月,COSO委员会首次发布《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简称COSO内部控制框架,后又于1994年进行增补。2002年7月,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的第404条款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详尽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因为当年大多数人认为404条款过于苛刻和严厉,曾二度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延期适用。
2004年4月美国COSO委员会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吸收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正式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框架的参照性标准,并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应用指南,在全球获得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中国的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起始于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早在20年前,中国企业很少设有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少数有条件的企业也只是内设法律顾问岗或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极少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才设有法律顾问室,或者称作法律服务部,借以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发生的法律风险。
10几年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寄希望通过制度赋予企业法律事务部为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支持职能之外,新增了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职能。
直至2006年6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才正式确定内部控制工作,将管理控制企业风险定义为国家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研究至少晚了10年。但在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实践上,我们基本与国际同步,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上,我们还须努力与国际接轨。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从最初借助外部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到后来内设专业法务部门,其部门名称也从法律服务部到法律事务部等变化,都与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同步,30几年间,顺应自然,逐步完善与升华。
企业内设法务部门名称中,事务与服务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异常丰富。尤其是近些年,法律事务的内涵更是与日俱增,与时俱进。企业法律事务部在保持法律服务基本职能之外,先后经历了三个补充和逐步完善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被称作是组织与管理概念植入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务机构正式定名为法律事务部,且被正式赋予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尤其是在企业集团的公司总部,集团法律事务部被要求有效组织内外部法务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阶段,被称作是法律风险管理功能植入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事务部被赋予法律风险管理职责,要求承担起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责任。法律事务部有了合同审查权、合同执行监督权和制度审查、宣贯、实施、检查等。
第三阶段,被称作全面风险管理阶段。随着全员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提出,法律事务部被赋予了系统组织、全面发动企业全员共同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组织管理职责。与第二阶段组织法务体系内人员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相比,第三阶段是突破,也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
尤其是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化运营管理过程中,相比基层法务机构而言,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承担了更多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职责。法律服务加法律风险管理已悄然成为企业内部法务机构的重要职责。法律服务是法务工作的基础,是法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法务工作正逐渐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移,法务机构也正由被动式服务向主动式服务 管理发生转变。法务管理是法务工作的重心,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目的和称量标准。
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已不再只被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而被更多地要求系统控制与管理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集团总部的法务机构更应提起建立集团法务管理工作系统,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职责,实现现代企业集团集团化管控的要求。
1987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财务经理人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委员们,共同建议成立了COSO委员会,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
1992年9月,COSO委员会首次发布《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简称COSO内部控制框架,后又于1994年进行增补。2002年7月,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的第404条款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详尽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因为当年大多数人认为404条款过于苛刻和严厉,曾二度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延期适用。
2004年4月美国COSO委员会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报告方面的要求,同时吸收各方面风险管理研究成果,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正式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框架的参照性标准,并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全面应用指南,在全球获得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中国的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起始于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早在20年前,中国企业很少设有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少数有条件的企业也只是内设法律顾问岗或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极少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才设有法律顾问室,或者称作法律服务部,借以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发生的法律风险。
10几年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寄希望通过制度赋予企业法律事务部为企业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支持职能之外,新增了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职能。
直至2006年6月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才正式确定内部控制工作,将管理控制企业风险定义为国家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与美国相比,我国在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研究至少晚了10年。但在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实践上,我们基本与国际同步,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上,我们还须努力与国际接轨。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从最初借助外部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到后来内设专业法务部门,其部门名称也从法律服务部到法律事务部等变化,都与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同步,30几年间,顺应自然,逐步完善与升华。
企业内设法务部门名称中,事务与服务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异常丰富。尤其是近些年,法律事务的内涵更是与日俱增,与时俱进。企业法律事务部在保持法律服务基本职能之外,先后经历了三个补充和逐步完善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被称作是组织与管理概念植入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务机构正式定名为法律事务部,且被正式赋予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尤其是在企业集团的公司总部,集团法律事务部被要求有效组织内外部法务人员,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阶段,被称作是法律风险管理功能植入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事务部被赋予法律风险管理职责,要求承担起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责任。法律事务部有了合同审查权、合同执行监督权和制度审查、宣贯、实施、检查等。
第三阶段,被称作全面风险管理阶段。随着全员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提出,法律事务部被赋予了系统组织、全面发动企业全员共同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组织管理职责。与第二阶段组织法务体系内人员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相比,第三阶段是突破,也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
尤其是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化运营管理过程中,相比基层法务机构而言,集团总部法律事务部承担了更多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职责。法律服务加法律风险管理已悄然成为企业内部法务机构的重要职责。法律服务是法务工作的基础,是法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法务工作正逐渐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移,法务机构也正由被动式服务向主动式服务 管理发生转变。法务管理是法务工作的重心,是法律服务工作的目的和称量标准。
企业内部法务机构已不再只被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而被更多地要求系统控制与管理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集团总部的法务机构更应提起建立集团法务管理工作系统,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职责,实现现代企业集团集团化管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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