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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蔚,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一直从事教育学和体育理论教学和研究。目前,主持*课题1部,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参与出版专著4部,主编教材1部,参加国际会议口头报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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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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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第一章 导 论 1
一、研究意义 1
(一)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是个人权利实现和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2
(二)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5
(三)我国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6
(四)美国完善的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1
二、对以往研究的回顾 12
(一)国内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已有研究 12
(二)国内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制保障的已有研究 14
(三)美国对特殊教育法制保障的已有研究 15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7
(一)研究目标 17
(二)研究内容 17
(三)研究方法 18
四、论文基本概念界定 19
(一)残障 19
(二)特殊儿童和残障儿童 22
(三)特殊教育 23
第二章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实驱动 25
一、特定的历史背景 25
二、受教育权利的缺失 25
三、公民权运动的呼吁 27
(一)公民权 27
(二)黑人公民权运动 27
(三)公民权运动对特殊教育立法的推动 28
四、 司法判例的推动 29
五、 特殊教育组织的推动 31
六、多元文化教育运动的推动 32
第三章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制度 34
一、美国的联邦制度 34
二、美国的教育立法制度 38
(一)美国教育立法的主体其权限 38
(二)美国教育立法的程序 39
三、美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渊源 41
(一) 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41
(二)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s) 42
(三)法规(Statutes) 42
(四)规章(Regulations) 42
(五)判例法(Case Law) 43
(六)学校委员会政策(School Board Policies) 43
第四章 美国主要的特殊教育法律 44
一、《康复法》 44
(一)立法背景 44
(二)立法目的 44
(三)法律效力 44
(四)立法的主要内容 45
二、《美国残障者法案》 46
(一)立法背景 46
(二)立法目的 47
(三)法律效力 47
(四)立法的主要内容 48
三、《残障者教育法案》 49
(一)立法发展 49
(二)立法目的 51
(三)立法的主要内容 52
第五章 美国特殊教育法律的立法原则 53
一、平等入学的原则 53
二、公平科学评估的原则 54
(一)评估对象 54
(二)评估的原则 54
(三)评估的类型 55
三、免费的合适的公共教育原则 58
(一)免费的公共教育 59
(二)合适的公共教育 59
四、合理的安置原则 66
(一)安置 66
(三)安置的改变 69
(四)惩戒性的安置改变 70
五、充足的经费保证原则 72
(一)联邦政府的公共教育财政责任 72
(二)州政府的公共教育财政责任 74
(三)学校委员会的公共教育财政责任 77
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78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 78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的体现 79
第六章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精神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86
一、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精神 86
(一)教育平等 86
(二)无残障社会 90
(三)全纳教育 92
(四)民主参与 96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98
(一)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是前提 98
(二)提高特殊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是保障 103
(三)践行全纳教育思想是关键 107
(四)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条件 117
参考文献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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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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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儿童从人类的产生,就以特殊的群体存在于社会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运动的逐步推进,残障者的权利保障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角。美国对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研究起步较早,经过30多年的不断努力,现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全美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法制保障。我国从建国至今已经建立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主,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各部门各层级的残障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因此,本研究将特殊教育发达的美国作为研究对象,探索其法律保障体系的建构过程,以期为正在发展中的我国特殊教育权利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的转折点,其实质性发展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二战后,国内政治的相对稳定,经济、科技的发展为特殊教育立法的进展提供了可能性;公民权运动、多元文化运动为残障儿童的权利保障运动打开了先河并提供了范例,在此之后,残障儿童争取自身平等权利的诉讼开始涌现,这些司法判例成为推动特殊教育立法的另一重要社会力量;由残障儿童的家长和专业人士组成的特殊教育组织日益发展壮大,也为特殊教育的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现实的驱动下,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国家,其特殊教育立法制度也显示出分权性特征。特殊教育的立法权限集中在联邦和州层级。联邦一级主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规定或通过有条件的拨款法律来参与特殊教育管理;州一级在联邦宪法的规定下制定本州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各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来制定法律。根据法律的效力来源不同,美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宪法、州宪法、法规、规章、普通法、学校委员会政策和判例法等。
在美国,几部重要的法律对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1973年的《康复法》、1990年的《美国残障者法案》和从1975年制定以来经过不断修改形成的《残障者教育法案》。《康复法》和《美国残障者法案》是专门禁止对残障者歧视的法律。《残障者教育法案》是专门对特殊教育进行规定的一部资助性法律。接受资助的州必须为州内的所有残障学生提供免费的、合适的公共教育。现今,这三部法律已构成了美国管理残障儿童教育的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
以上几部特殊教育法律对残障儿童教育进行了全面翔实的规定,总体而言,都遵循了几大原则:平等入学的原则,公平科学评估的原则,合适的免费公共教育原则,合理安置的原则,充足的经费保证原则,法定程序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引导下,美国特殊教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得以运行,这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体现,也体现其富含的立法精神。首先,教育平等理念在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其次,无障碍环境下的特殊教育成为其重要理念之一;再次,全纳教育理念指导着特殊教育立法的始终,并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实质性改变;除此之外,立法中体现的民主精神,与美国特殊的联邦制度密不可分。
通过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制度的研究为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第一,应以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为前提。从纵向层次来看,亟需出台特殊教育的专门性法律;从横向来看,应增加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并逐步推进判例法制度在特殊教育立法中的运作。第二,应以提高特殊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保障。法律不仅应该规定各行为主体授权和禁止做的事情,同时应明确如何做。第三,应以践行全纳教育思想为理念。推行全纳教育是全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然方向。第四,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条件。特殊教育立法的推进与社会中的各方面因素密切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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