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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是人民法院出版社的畅销书之一,每年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修订一次,已经连续出版二十年,因其简便实用深受读者欢迎。本书收录的内容为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既是法院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必备工具书,也是法学院校师生学习、律师办案、普通百姓查询法律规定的有力工具。
本次修订新增加了截止2017年4月新颁布的法律文件若干,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内容大幅增加,回馈读者长期对本书的支持和厚爱。
本书内容涉及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收养继承、房屋土地、劳动纠纷,以及商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容,包括这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规定。文件编排上采用通俗习惯,让使用者能够很快的找到所需要的文件,突出实用、便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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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7年版)》针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本着常用、少而精和携带方便的原则,收入了截至2017年4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162件。按其内容分为总类、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调解、诉讼费用和其他共十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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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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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
(2009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2010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年12月4日)
第二编 民事审判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婚姻 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8日)
第三编 商事审判
第四编 刑事审判
第五编 民事诉讼
第六编 刑事诉讼
第七编 行政诉讼
第八编 调解
第九编 诉讼费用
第十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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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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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7年版)》: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4.优化区域布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5.规范设置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要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增设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资金人员需求较多的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6.完善立案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抓好民生审判。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依法妥善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纠纷,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强诉讼服务。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对当事人举证确实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需要的重要证据,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时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9.做好巡回审判。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远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应当确立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应将巡回审判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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