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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杨玉成*的《罗尔斯大家精要》以对人类文明有卓越贡献的大师罗尔斯为对象,浓缩其生平与思想精粹,旨在启迪生活智慧,开悟人生哲学。本书作者是相关领域的研究专家,以浅显易懂的语言,清晰、简练、严密地阐述大家生平与思想,让读者能快速读懂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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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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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引 第1章 罗尔斯小传 一、正义感初萌的童年时代 二、早期教育初显才华 三、大学岁月与军旅生涯 四、学术历练初显大家风范 五、《正义论》:十年磨一剑 六、《正义论》之后 七、哲人其萎,名垂青史 第2章 《正义论》的迷宫 一、社会正义概念 二、两个正义原则 三、社会正义观种种 四、社会契约论:从原初状态到正义社会 五、平等论自由主义:把新自由主义推向新阶段 第3章 《正义论》的反响和争议 一、经济学家们的反响 二、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诺齐克的挑战 三、平等论自由主义者德沃金的批评 四、哈特对基本自由优先性的质疑 五、共同体主义者的挑战 第4章 《政治自由主义》的修正与发展 一、良序社会概念的问题 二、正义理论适用范围的收缩 三、政治正义论的确立 四、建构政治正义论的方法 五、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观念 第5章 国际正义问题 一、现实的乌托邦何以可能 二、何谓人民 三、人民法的产生及其内容 第6章 《重申公平的正义》 一、两个正义原则的最终表述和内容的修正 二、对两个正义原则论证的修正 三、对公平的正义的理解方面的变化 结语 附录 年谱 主要著作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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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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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人民法》中把整个世界看作一个由诸多人民组成的社会(a society of peoples),并谋求为这个社会建立一个自由正义的并能为各个 人民所认同的世界普遍法律原则,即人民法。罗尔斯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分为五类:一是理性的、自由的人民;二是合宜的人民;三是不法国家(outlaw states);四是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他不使用传统意义上的 国家(state或nation)一词,而使用人民一词,其目的在于使自己的理论中的国家与传统的国家有所区分,因此,他的人民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他的国家观的反映。国内学者李小科博士认为,如果我们把传统的那种以强调主权至上和神圣不可侵犯为特征的国家看作一种强意义上的国家,那么,我们不妨把罗尔斯的对主权有所限制的国家看作弱意义上的国家。
罗尔斯指出,他所说的人民有三个特征:一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理性正义的宪政民主政府;二是由共同的同情心统一起来的公民,而不管其社会和历史渊源,如语言、历史的积淀;三是道德性。第一点是制度性的,第二点是文化性的,第三点则要求紧密地与关于权利和正义的政治或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罗尔斯认为,正如民主社会中的理性公民愿意与其他公民一起依照公平的条款进行合作一样,理性的自由的人民或合宜的人民也愿意提出公平的条款并遵守这些条款,与其他人民进行合作。
罗尔斯坚持,他的人民概念与传统观念中的政治国家概念有所不同:传统观念中的政治国家拥有 主权,即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利和对内的国家自治权,而他的人民则不具有传统的主权。他专门把人民和传统的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像传统的民族国家一样,人民也有其根本利益:一是它们竭力保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独立及以市民自由为特征的自由文化,确保自己的安全、领土以及它们的市民的福祉;二是一人民把自己作为人民来尊重。
这后一方面的根本利益取决于该人民对其历史所经历的灾难和考验产生的共同感悟和反思,以及对其已经取得的成就的集体认同。与第一种利益对领土和安全的要求和忧患不同,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是, 人民坚持要得到其他人民的合理尊重,坚持其他人民对它的平等地位的认可。
罗尔斯认为,尽管人民的行为与传统民族国家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比如人民也会通过强有力的宪政政府来展现并捍卫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利益和地位,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所有的民族国家都看成人民。首先,传统的民族国家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合理利益的增长,而人民则利用自己的道德本质去制约对这种利益的盲目追逐,正如有道德感和有良知的个人会用自己的道德本质去制约自己的自利追求一样,这种制约是理性和理智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不主张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国家主权观,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其次,罗尔斯所谓的人民也不同于现代国家,人民反对把战争当作政治的工具来使用,不主张把发动战争作为一种权利来享有,只有出于自卫的考虑,战争才可被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再次, 人民不主张就其内部事务行为而言的自治权。事实上,他们接受作为国际机制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准则的制约,以便合宜地对待每一个人民,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援助其他人民。在某些极端状态下,人民还有权利强制性地维护这些普遍准则。
罗尔斯认为,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区分的关键是,正义的人民尊重其他人民,认可其他人民的平等地位。当然,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对特定种类、特定意义上的不平等的完全否认和抹杀。在人民的各种合作性机构,比如说联合国,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是允许的。在人民社会中,各人民认可和接受这种不平等,正如在自由社会中公民们接受表现在社会和经济职能方面的不平等一样。
当然,尽管罗尔斯强调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区别,但他承认人民法的条款只有通过行使属于国家的权力和能力才得以被接受和贯彻,因为他认为国家是唯一能以合法的权威去建立和同意人民法的参与者。
这样,罗尔斯所定义的人民概念实际上接近于他所使用的民族国家这一概念。
P13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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