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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有了很大提升,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制度,对于开展机关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让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从《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找到开展机关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和理论遵循。
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系统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制度举措》做到了理论、实践、标准的明确化和理解的通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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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领导机构、议事决策形式等作出系统规定,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制度建设举措,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紧密结合形势,对《条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解读,图文并茂,语言通俗易懂,是学习和理解条例的重要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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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石国亮,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高校党建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课题二十余项,出版著作和教材三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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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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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讲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
第三讲 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责
第四讲 党的工作机关的决策与执行
第五讲 对党的工作机关的监督与追责.
第六讲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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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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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
本讲讲解《条例》的第二章,即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党的工作机关设立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党中央工作机关和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程序,规定了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规定了党的工作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
一、党的工作机关设立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工作机关设立的基本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理解这一款内容,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也就是说,尽管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需要考虑诸多方面,但是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是最根本的。
第二,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党和国家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精兵简政必须是严格的、彻底的、普遍的,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的改革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又反复强调精简、统一、效能,并将其作为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加以坚持。当然,精简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主要是指能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推动党的建设,减少党委的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能。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二是党委职能体系和工作机关设置的有机统一。要从党委整体上所担负的责任出发,通盘考虑职责的具体配置和工作机关的具体设置,使之适应党委职能的全面高效履行,并且形成工作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效能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能,合理设置党的工作机关,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
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
项目 内容
精兵方面 缩编主力部队及其指挥机关,充实连队,加强地方武装和发展民兵,加强集训
简政方面 整顿各根据地各级组织,紧缩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基层
具体标准 各根据地脱离生产的人员,只能占总人口的3%,其中军队系统人员占2%,党政民系统人员占1%。
第三,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机构或为机构升格、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等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比较强烈。机构编制管理过去主要注重事前审批,对实际执行效果缺乏后续监管,机构编制工作在某些环节上缺位,影响了相关制度和规定的落实。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所谓总量控制,就是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所谓限额管理,就是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已经批准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调剂,并按程序报批。这样,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就从过去的主要注重事前审批,向现在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并重的方式转变。
【声 音】
王峰(曾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新一届中央编委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关键是下决心先控制住增量,强调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当前编制管理面临的状况是机构偏多,人员总量偏多,结构不太合理,有的部门和地方人员比较宽裕,甚至一些部门人浮于事,有些地方和部门却人手偏紧。改变这种状况,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内配备人员。严格控制和减少机构编制增量,最大限度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改变以往一增加某一方面的职能或工作就要机构、要编制的做法。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
二、党中央工作机关和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中央工作机关和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程序。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中,有一项就是: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地方机构、驻外使领馆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级党委政府厅局机构设置、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和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省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实行直接管理。据此,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而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
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例,它的领导机构是部务会,人员由组织部部长、副部长、派驻组织部的纪检组长以及组织部的部务委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三定规定。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言下之意是,党的工作机关正职如果不是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就不能设常务副职。现在,有的党的工作机关的正职不是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但是也设了常务副职。根据本条的规定,就需要撤销了。
此外,本条还规定,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现在一些地方党的工作机关,不少设了秘书长,有的还设了副秘书长。根据本条的规定,也需要进行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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