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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内容丰富,其时间跨度长达百余年,运用的材料相当广泛。作者研究内蒙古法制多年;此书堪称内蒙古近现代法制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也为其他边疆地方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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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挖掘史料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综合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阶级分析法,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与法的一般理论,研究近代内蒙古从封建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主要分析在社会变迁的不同阶段四个政权民族政策的演变,探讨关于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互动关系的一般理论,揭示少数民族自治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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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蒙古法律史、法理学等。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研究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研究等项目。先后出版《清代蒙古族盟旗制度》《清代蒙古法制变迁研究》《蒙古族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研究》等专著,在《西北民族研究》《青海民族学院学报》《原道》等刊物刊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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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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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价值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资料
六、基本概念的内涵
第二章 近代之前内蒙古的法制与社会状况
第一节 近代之前中央政府与内蒙古地方的权力关系
第二节 近代之前内蒙古的地方政治制度
第三节 近代之前内蒙古的法制与宗教的关系
第四节 近代之前内蒙古的等级社会与逃亡律
第三章 晚清内蒙古社会变迁与清政府的法制改革
第一节 汉族移民与内蒙古社会变迁
第二节 清政府对内蒙古的法制改革
第四章 清末内蒙古社会变迁与清政府的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内蒙古的社会变迁
第二节 清末对内蒙古民族政策的调整
第三节 清末对内蒙古的法制改革(一)放垦蒙地
第四节 清末对内蒙古的法制改革(二)广设州县
第五节 内蒙古各阶层对放垦和设立州县的态度
第五章 北洋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
第一节 北洋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
第二节 北洋时期民族政策的调整
第三节 北洋政府对中央与内蒙古地方关系的调整(一)
设官以加强控制
第四节 北洋政府对中央与内蒙古地方关系的调整(二)
放垦以掠夺经济
第五节 北洋政府对内蒙古封建制度的改革
第六章 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
第一节 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
第二节 国民党民族政策的演化
第三节 国民政府对中央与内蒙古地方关系的调整(一)
设省以加强控制
第四节 国民政府对中央与内蒙古地方关系的调整(二)
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中的博弈
第五节 国民政府对内蒙古封建制度的改革
第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内蒙古的社会变迁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演化
第三节 各派别对中央与内蒙古地方关系的探索风起云涌的
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
第四节 全新的中央与内蒙古地方的关系:从跨省自治到废省自治
中共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及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
第五节 内蒙古封建制度的最终消亡内蒙古自治政权的
民主改革与社会改革
第八章 余论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道路的探索
一、变迁
二、困境
三、改革
四、影响
五、启示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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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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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创新之处大致有以下四点:
第一,就研究方法而言,已有成果大多是抽象说理或历史考证,本书将致力于将法史学、法理学和社会学相沟通,以史为基础,以论为目的,以史立论,以论明史,史论融合。法律史的研究不是史实的堆积,而应对史实作法哲学的思考。因此,本书要做到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用历史反映法律,用法律解释历史;做到将一般理论和具体史实相结合,以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为视角研究近代内蒙古的民族法制问题,以近代内蒙古法制改革为例研究法社会学的一般理论。
第二,就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方式而言,本书通过梳理四个政权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的历史,探讨建构现代多民族国家过程中的民族治理方式。近代以来,我国处于建构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关键时期,随着西方民族主义思潮的传播,多民族国家传统的少数民族的治理模式受到冲击,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种种探索。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企图以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尽心民族同化,但都受到蒙古族各阶层的各种形式的竭力抵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的指导下,坚定地、真正地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主自治的道路,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成功地解决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问题。即就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方式而言,在处理中央政府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时,必须坚持民族自治的道路;在处理民族地方的政治制度建设时,必须坚持民主改革的道路。
第三,就蒙古族法制文明的演进而言,通过梳理四个政权对内蒙古地方政治制度的改革,揭示了蒙古族游牧法制文明从传统的游牧封建制向近代民主制的转型。在国民政府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推动下,蒙古族的游牧封建制最终完成了从封建制到民主制的转型、从世袭制到选举制的转型、从人身依附关系到公民享有普遍自由与权利的转型、从政教并立到政教分离的转型,这一转型是蒙古族法制文明的历史性进步。
第四,从近代内蒙古四次法制变革的艰难历程中,揭示少数民族自治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实证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建的历史过程、历史必然性与历史合法性,总结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以批判藏独疆独等各种民族分裂思潮和民族分裂活动,从而为建设平等、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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