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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6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层面,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经中央同意后,于2017年2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对于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6年12月,*人民法院发布第15批8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若无相关法律禁止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防止违法高息合法化。该指导案例有利于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中不同的复杂情形,正确适用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平衡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公正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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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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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
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29日)
解读《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30日)
解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年2月7日)
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解读《人民法院落实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6年12月28日)
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2016年12月30日)
解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制定民法总则研讨】
制定民法总则之研讨第二章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认定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蔡伟军诉沭阳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评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裁判规则
商某诉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评析]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表示解除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零二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证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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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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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6辑 2017.2)》: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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