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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首位税务部门政府公职律师,从政府内部法制工作的独特视角,记载了行政法治十年之路。
作者在多年承办的大量案件中择取了社会反响较大、法律疑点较多的数十起案例,以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这种以案说法、以事析理的写作手法,可以作为向大众普法的通俗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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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从政府内部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特视角,以自己亲身承办的众多真实案例为线索,用通俗的语言生动地记录了个人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公职律师岗位上的十年探索。全书在更深层次上反映着我国政府在依法行政之路上的发展与进步。
行政工作繁杂,加之信息不对称、程序不透明,对百姓而言尤显神秘。作者作为公职律师的先行者,以亲身经历的案例娓娓道来,让普通读者对政府法制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让法律专业人士对公职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多的期待;同时预示着我们要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全面实现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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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庆坚,资深政府公职律师。2002年5月作为引进人才到税务系统工作,先后担任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稽查局副局长,系国内首位税务公职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行政庭陪审员、中国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著有《税务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政策分解适用全书》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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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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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公职律师与我
公职律师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002
公职律师 VS 社会律师 009
首位税务公职律师之路 013
税务公职律师的首场应诉 020
100%胜诉率的背后 029
第二章
行政合法的独特要求
执法需要考虑人性 036
一事不能再罚 043
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 049
举证责任难逃离 054
程序到位很关键 062
易被忽视的不作为 067
并不简单的文书与送达 074适用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 080
第三章
税收与法治
税收法定是个大原则 092
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正的秘密 098
二手房最低计税价的背后 104
定期定额征收的利与弊 110
非法收入征税的是与非 115
淘宝拍卖房子的纳税 119
多种类型纳税人124
第四章
艰难的信息公开
矛盾根源多在信息公开之外 140
化解难以满足的需求 148
面对自我证明的逻辑难题 153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咋保护 157
第五章
惹祸的举报与奖励
特工举报人 162
剪报举报师 165
自己举报自己的怪事 168举报结果不可诉,奖金可诉 175
第六章
息事宁人的易与难
谦抑能使息事宁人由难变易 182
情、理、法并用化解矛盾 186
告状专业户陈近洋 197
不甘寂寞的退休老人 201
不要成为挡箭牌206
第七章
民事活动中的公职律师
依法却不心安的拆迁处理 210
不归还公房的前员工 218
当诉讼成为租房的营利手段 224
半斤茶叶的感谢 231
附一 政府律师, 香港法治的守护者
附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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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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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与刑事法治、民事法治相比,行政法治建设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加上行政工作的不够透明,似有一层神秘的面纱。国内涉及刑事法律、民事法律故事的著作已经很多,但涉及政府行政法律故事的书籍却很少。
作为中国首位税务部门的政府公职律师,我想用自己的笔,从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特视角,记下我在行政法治路上的一段亲身经历,期望让更多的读者了解政府法制工作的昨天和今天。不是抽象的、理论的、一般概念上的了解,而是具体的、有血有肉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了解。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政府公职律师正在从鲜为人知的幕后工作人员,逐步走向广为发展的行政法治大舞台。
作为政府公职律师制度的先行者,期望本书对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对公职律师依法履职,对税务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也希望本书能对公职律师同事同行提供参考作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行政执法,应该严格依法。但依法不等于简单套用法条规定,如果只是死记硬背计算机比人做得更好。执法者是人,被执法对象也是人或人控制的单位,执法时除了依据法条,还需要考虑立法的本意,法条背后的人性。
有些表面类似的行为,违反了相同的法条,但产生行为的主观因素可能相差很大。
群众夜校是家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现在升学的竞争压力非常大,父母们对孩子的成绩关心得不得了,在孩子的课业方面也特别愿意掏钱。这家机构的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完善,因此生意火爆。坊间的口口相传使得更多家长慕名而来。名声大了,盈利也越来越可观,甚至办起了许多连锁机构。
但发展壮大后的群众夜校财务管理水平还是原先的个体户水平。多年前,税务部门到这家教育培训机构检查,税务人员向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索要他们以往年度的账簿、凭证。然而培训机构没保管好账簿、凭证,忐忑不安地承认账簿、凭证不小心遗失了。遇到这种情况,税务人员虽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认定这家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对他们处以 2000元的罚款。但其他的违法事实因为无账可查只好不了了之。
事实上,这家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确实模糊和混乱,这次的意外遗失反而像是给了他们一个掩护,少了许多麻烦。2000元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几乎算不上什么损失,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发现了这是个可以 作文章 的地方。
查账事件之后,这家培训机构的生意依然很不错,而财务管理更加混乱。后来,税务部门再次登门查账,他们便参考上次的情况依葫芦画瓢,称这次账本放在仓库里,不知道被谁拿走了。税务部门无从查证,但也无法驳斥。最终也只能依照上次同样的规定来处罚这家培训机构。
而另一家商贸公司账簿、凭证消失的情况截然不同。这家商贸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一幢写字楼内,同一幢楼里还有许多其他公司。商贸公司租下了整整一层,为了保管好财务资料,专门在里面隔出一小间放了几个铁皮柜,存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并由专人管理钥匙。公司一直踏踏实实地运行着,收益也不错。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秋天的一个晚上,这幢写字楼里租在楼下的另一家公司违规用电,疏忽之下引起了一场火灾。这场火灾被发现后,消防人员赶过来花了几小时把大火扑灭了,所幸火灾发生在晚上,大楼里没什么办公人员,没有人员伤亡;但也因为在晚上,许多物品没人抢运,物资损失特别大。商贸公司不幸就位于起火的楼层上面,因此办公桌椅和许多文件都被大火吞噬了,公司一直以来小心保管的账本和凭证也全部付之一炬。
公司遇到这样的突发情况,尽管万般无奈,但还是着手开始了后续的补救工作。我们的账本都被烧掉了,那以后公司财务怎么核算?税务方面会不会处罚?财务经理忧心忡忡地考虑起这个问题。这场火灾我们也没办法预料呀,摊上这种事情只能算我们倒霉。哎,我去问问消防部门,能不能确认了火灾情况之后,给我们打个什么证明的。
消防部门对于他们这种飞来横祸也十分同情,积极配合他们,为他们开了火灾证明,以说明这场火灾该公司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火灾原因是另一家公司引起的,与这家商贸公司无关。
这家商贸公司到税务局报告账簿、凭证消失,税务局刚开始也怀疑他们陈述的真实性,但当他们出示了消防部门的火灾证明后,完全相信了。但税务局为难的是,怎么处理这一账簿、凭证灭失问题?
两家单位,同样是纳税人保管的账簿、凭证消失,表面上看都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嫌疑,实际上一家是性质恶劣的行为,一家是意外因素。然而,《税收征管法》有关行政处罚的法条,往往简明扼要,并没有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分类区分。
违法行为可能存在多种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甚至意外。表征类似的违法行为,是否根据不同主观因素区别对待,通俗地说,执法是否需要考虑人性,成为我们行政执法人员面临的重大抉择。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是 否定说 。否定将主观过错作为处罚要件,认为不需探究行为人主观心理,只要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处罚。其理由主要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仅仅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处罚,但没有强调主观过错的内容。
否定说 强调执法和司法效率。认为行政处罚相对较轻,对被处罚人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可以不考虑其主观过错。另外,行政案件数量众多,如果要求确认主观过错,势必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
二是 肯定说 。认为主观过错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一些教科书,主张行政违法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 :即行为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
肯定说 重视对行为人的保护,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才可以处罚。
这两种学说指导行政执法时,都有不足之处,否定说 以客观行为归责,当行为人没有过错时,如果法律仍然要进行处罚,这既不公平,也没有任何教育意义。肯定说 强调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才可以处罚,但无法解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举证难问题。如实践中,在查处偷税案件时,有些行为人借口 不懂政策 来否定自己的主观故意,若要求税务机关收集主观故意的证据,必将使大量的少缴税款行为因为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作为公职律师的我,苦于找不到妥善应对行政处罚时主观因素问题的途径,在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时而 肯定说 ,时而 否定说 。直到有一天,在学习中国台湾地区税法理论时,看到 推定说 理论,突然豁然开朗。
推定说 首先认为 行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 ,但实行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以实施处罚。推定说 不否认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有主观过错,但实行过错推定,对客观上存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将探究过错的举证责任归于行政相对人,要求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否则可以从行为本身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推定说 为一种平衡 肯定说 、否定说 的方法,虽然某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举证难度也很大,但较之无过错归责原则,这至少给行为人免责的机会,同时解决了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下行政机关的举证困难,有助于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在我接受 推定说 理论不久,就遇到一起特殊案件。
杨董事长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多数股份,并成为公司新的董事长的。负责公司财务的周经理对财务业务也不是很熟悉,但因为是已离职董事长的好朋友,已离职董事长对他信得过,所以一直由他担任财务经理。杨董事长新上任,对公司人事大刀阔斧地改革,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也引进自己信得过的人员。公司中盛传财务周经理即将被炒鱿鱼。
杨董事长和财务周经理都属于脾气火爆的男人,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常常有一些不同的见解,曾经有过一些小摩擦,现在关系愈加微妙。公司准备签一大单新生意,但是客户给出的要求有些苛刻,所以谈判有些艰难。公司高层很关注这宗生意,因为客户有点来头,签得下这一单的话,可为今后长期合作奠定基础。杨董事长甚至松口说可以放宽本公司方面的条件,但这一决定遭到了周经理的反对。他算了一笔账,义正词严地表明原本满足客户的条件就已经很勉强,如果这时候企业还退一步,那就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了,宁愿放弃这一单也不要作出让步。他和董事长因为思想的分歧,发生争吵。
这种活要是接了,造成公司的损失我们一下子承担不起!财务经理怒道。
你根本不明白这单主顾的重要性,鼠目寸光!董事长报以轻蔑的表情。
是啊,事成了名声是你的,要是亏大了,员工的死活你会管?!财务经理厉声反驳着。
在企业又一次谈判失败后,两人因为这单生意的问题,情绪激动地大吵了一架。如果你始终执意和我对着干的话,在这里你也别想久待了。 董事长最后撂下一句话便扬长而去。
财务经理听闻这句话,心中一下便赌起了一口恶气:既然你都以罢职相威胁了,那我就也不让你好过。一时怒火攻心也顾不上什么理智,把自己管着的公司的账本一捞,直接抱回家去藏着,也不来上班了。公司的纳税申报也因此无法正常进行了。
直到税务部门来通知公司,要对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进行处罚,大家才知道财务经理暗自前往税务局举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公司立即向税务部门报告了事件的始末,税务机关对此事该如何处理也十分苦恼
从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表征上看,显然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的不申报行为进行处罚。但仔细分析,公司无法正常申报,显然不是公司法人的本意,而是公司内部员工的不服管理行为。税务机关如果对此不申报行为处罚公司,可能会造成肇事者开心,无辜者受罚。但税务机关如果不进行处罚,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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