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等院校就性质而言可分为公立和私立两大类。公立院校是指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建立的学校;私立院校则是由个人及私人团体(如教会或者企业等)资助建立的学校。美国大学一般都设董事会,这是高校的法定代表机构。换句话说,在法律意义上,董事会就是高校,两者具有同等含义。除了那些被称为州的机构的公立高校之外,高校和政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不是隶属关系。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遇到了一个有关契约的高校案件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7 U.S. 518)。这是合众国历史上第一桩关于高等教育的诉讼案,以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为代表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契约神圣原则,而且使得美国私立大学发展有了坚强的法律后盾。该案的判决导致美国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权,并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以及整个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发展。【注文:作为常春藤盟校之一的达特茅斯学院成立于1769年,那时北美洲还是英国的殖民地,由英国总督向学院颁发经国王乔治三世签字的特许状(Charter)。根据这一特许状,学院建立用于募捐的信托基金,设立管理学院的董事会,它有权补充董事缺额,选任院长。学院所在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修改了达特茅斯学院原来的特许状,把学院转为公立大学,由州长威廉普卢默(William Plumer)和州政府选派的监事会管理。普卢默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州政府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大学,他还批评原来学院自行决定连选连任的体制是贵族专制,违背美国人珍视的民主和自由的原则。此案从州法院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马歇尔大法官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是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第二个问题是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尽管在此之前的弗莱彻诉培克(Fletcher v.Peck)一案中,马歇尔已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保护契约条款,Contract Clause)宣布个人的财产属于不可被任何法律剥夺的既定权利(vested right)之一,但在该案中,马歇尔把这一条款进一步延伸到法人。既然辩护人韦伯斯特以达特茅斯学院拥有免于州立法干涉的宪法契约权利为由,马歇尔遂着重分析契约条款和达特茅斯学院法律地位的关系。他认为,学院的特许状就是一份契约,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像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所认定的那样是一家公共机构。也因为这个案件的结果,达特茅斯学院一直未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
一般而言,不论是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政府都没有权力强迫高校董事会执行它的决策,董事会的权力主要由法律、章程等进行调节。董事会还是美国各类高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高校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的主要责任包括任命校长、支持校长、监督校长、坚持清晰的高校使命、坚持长期规划、评估教育项目、确保良好的管理、保护高校独立、在高校与社区之间建立联系、充当上诉法院、评估董事会绩效等。任命、支持和监督校长(在必要的时候也包括解聘校长)是美国高校董事会的首要治理责任,其次是确保高校财政良好运转。
虽然董事会对高校所有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但它并非事必躬亲、独揽高校治理大权。美国高校董事会的主要责任是治理而不是管理。董事会不会直接参与高校的日常管理,而是将行政权力授予以校长为首的管理层,将学术权力授予教师,从而确保高校具有清晰的治理结构,实现共同治理。【注文:王绽蕊:美国大学的董事会作用大,载《科学时报》2007年6月19日,第2版。】
不同于国内公立大学的办学机制,美国法学教育随同其联邦制结构,不设立官办的国立法学院,由各州自行安排和管理。目前,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认证了全美204所能够颁发J.D.的法学教育机构和美国陆军法官学院(U.S.Army Judge Advocate Generals School)。【注文:有四所机构是ABA临时认证的:(1)Concordi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2)Indiana
Tech Law School;(3)Lincoln Memorial University Duncan School of Law;(4)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School of LawDartmouth。具体信息可见ABAApproved Law Schools,ABA网站: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legal_educationresourcesaba_approved_law_schools.html,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9日。】
法学院大部分设于大学之内,也有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比如纽约市中心的布鲁克林法学院(Brooklyn Law School)。法学院也分公立和私立,公立大学收费相对便宜一些不少学校对本州学生的学费减半,私立大学则一视同仁。公立大学中来自本州的学生比例高一些,私立大学来自外州的学生比例高一些,不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有一定比例的海外留学生。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多数国家所不同的地方。【注文:丁相顺:美国的法学教育,载《光明日报》2012年6月2日,第5版。】 美国没有设置法学学士学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注文:李晓郛主编:《美国法学院申请攻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