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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该书由财会领域的领军人才根据自己的企业或者咨询审计企业的税收筹划实例整理而成,内容真实,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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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内容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具体介绍了各个税种的税收筹划方法,并将大家较为关注的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实例形式进行展示。实例中既有业务背景的介绍,又有税收筹划的过程。同时列举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实证,并配有简短税收筹划人员的心得。文字浅显易懂,便于学习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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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茂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审计师;山东省会计领军人才;青岛元富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青岛蓝海之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海洋大学职教授、青岛理工大学客座教授;从事会计、税务、投资等企业管理工作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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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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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并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合理避税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
签订技巧
特殊税务处理的酸与甜
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
土地增值税检查案例浅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国有企业委托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职工活动中心的税收
筹划
销售商品的税收筹划
ABC公司拟以实物资产设立公司的涉税分析
企业经营方式的税收筹划
农产品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问题
青岛ABC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
提前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控制及税收筹划
公司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
技术研发费的税收筹划
关于企业改制兑付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促销活动的税收筹划
长期股权投资退出的税收筹划
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商对许诺赠送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核算方法及税负选择
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化工装置转让的税收筹划
A公司与B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咨询启示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母子公司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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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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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ABC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要进行派生分立,分拆成为ABC公司和B公司两家公司,各自经营A业务和B业务,业务分拆过程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税负。
同时,为减轻ABC公司生产经营主体的负担,现将为生产服务的房产及土地拟通过一定方式转由青岛E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投资公司)持有。
二、税收筹划方案
(一)ABC公司实施企业分立
ABC公司派生分立为ABC公司、B公司和后勤服务(以下简称后勤公司)三家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
分立完成一年后,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相应地,土地房产转到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环节按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处理。
以分立完成后一年为节点,是为了在分立环节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需要分立完成后12个月内保持权益及经营的连续性,不影响分立环节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分立具体筹划方案及税负分析
ABC公司派生分立为ABC公司、B公司和后勤公司三家公司,分立环节不产生税负。
(一)分立方案
开始分立基准日:暂定为10月31日。资产、负债的划分依据是各项资产、负债的业务所属和对应职能。B车间及所占地归属B公司,A车间及所占地和中间办公楼归属ABC公司,食堂洗浴及以东房产归属后勤公司。
未弥补亏损: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该处是按资产比例分配,不是按净资产比例分配,因此分立前需要对资产负债进行重分类。并且税务机关一般认可按照分立资产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可弥补亏损的分配。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税务机关只认可按照资产比例分配可弥补亏损,如果想把全部亏损留在存续公司弥补,还需要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沟通确认。
员工安置方案:原人员中属于青岛B业务的人员从ABC公司解约、同B公司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应付职工薪酬中应由B公司承担的部分划归B公司。根据分立的本质,后勤公司也应分配部分人员。
过渡期债权债务:分立期间新增加的债权债务按照所属业务确定承担主体,但是不应改变分立协议所确定的分立范围和原则。
(二)分立的具体步骤
1. 分立的决议和协议。
ABC公司股东会就分立做出分立决议,然后由ABC公司、B公司和后勤公司以及ABC公司股东共同签署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做出安排。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存续方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派生方制定公司章程。
3. 分立公告。
分立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三次,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
4. 相关税务手续。
公告后分立登记前应进行分立开始基准日资产评估,然后就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与税务机关进行初步沟通;取得ABC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国税和地税税源监控资料后,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该步骤可在分立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分立完成后进行)。
取得地税出具的土地房产分立转移免税证明。
5. 工商变更登记。
在ABC公司减资的同时进行B公司和后勤公司的设立登记。新公司成立后可办理相应的银行开户手续和税务登记。
6. B公司相关资质。
B公司办理各种B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质。
7. 房产过户。
目前正在进行土地的更名和分拆(更名为ABC公司,同时分割为三块土地),土地更名和分拆完成后进行房产的更名和分拆。ABC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新公司设立登记后,解除土地房产的银行抵押进行土地房产过户。
8.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分立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自此完成所有分立手续。
(三)分立环节的税负分析
1. 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印花税。
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虽然183号文有关于企业改制的前置关键句,但实际执行时企业合并、分立都是适用的。全民企业等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现在已经基本完毕,剩下部分解决遗留问题。
4. 契税。
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企业所得税。
本次公司分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规定,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BC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是否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要视ABC公司可弥补亏损及资产实际增值情况并结合之前ABC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的情况而定。如果大部分可弥补亏损金额即将到达5年弥补期限,且资产增值未超过可弥补亏损金额(不对之前的平价转让造成税收影响),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分立环节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之后资产的计税基础提高,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多的折旧费用,降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如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就要在重组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四、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筹划方案及税负分析
ABC公司分立完成一年后,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已经夯实。之后进行E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后勤公司,吸收合并环节同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一)合并方案及步骤
1. 确定重组基准日。
合并各方出具同意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2. 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合并双方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做出安排。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拟定吸收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拟定吸收合并后的公司章程,并拟定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4.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在报纸上公告。
自同意公司合并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合并各方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应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 按照合并协议约定的日期进行资产负债交割后,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手续,主要是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变更。
6. 被合并方办理先税务、后工商注销登记。
7. 投资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二)合并方案税负分析
1. 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印花税。
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 契税。
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企业所得税。
本次公司合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财税〔2009〕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规定,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在重组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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