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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参与编写的包括全国十几所985院校、211重点院校及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院长、教授、博导及知名学者,学术造诣深厚,既有教学科研经验,又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经济法概论(第7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高等院校经济学管理学核心课教材》采用全新立体化模式,教学配套实用、精美。一主三副(一本主教材、一本配套习题集、一套教学课件、一批网络资源)的创新设计将学习途径全方位覆盖,不仅方便教师教学,而且更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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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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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经济法原理
绪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一、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现代西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传统法律部门的变化
四、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
五、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法律调整
六、关于经济法的一些理论问题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与阅读书目
思考题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七节 经济法的特征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与阅读书目
思考题
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与债权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物权法
第二节 债法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与阅读书目
思考题
第三章 财产权知识产权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与阅读书目
思考题
第二篇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与阅读书目
思考题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全章提要
教学目的和要求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章程
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九节 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第三篇 经营活动法律制度
第四篇 市场调控与监督法律制度
第五篇 仲裁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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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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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7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高等院校经济学管理学核心课教材》:
二、公司的创立人和设立方式
(一)公司的创立人
1.公司创立人的含义
公司的设立有赖于创立人的行为。创立人,是指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的人。创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人就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人是指发起人。
一定数额的创立人是设立公司的先决条件,对此,各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关于创立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不作限制,有些国家则对外国人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国籍限制,但要求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创立人的责任
由于公司创立人的行为直接涉及债权人、其他股东和即将成立的公司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对于创立人的责任都有严格规定。我国《公司法》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比较简单,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规定了两种设立方式,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承担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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