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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基础与农村法规

書城自編碼: 29917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秦关召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629999
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0/166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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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发展离不开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的扶持政策及支持,特别是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地方的支持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宣传到民、服务到民。本书分为两篇,上篇是法律基础,详细介绍了包括宪法与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一整套我国法律制度;下篇是农村法规,主要介绍我国根据当前形势推出的各种农村法律制度和农业政策。本书围绕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满足职业农民朋友和农村干部的需求。重点介绍了法律基础及农村法规的基础知识。书中语言通俗易懂,适合广大新型职业农民。
關於作者:
秦关召 男 汉族 1975.03.22 .1995年毕业于河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5年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05年从事农民工培训工作。现是长葛市农业林业局科技培训股股长。
目錄
上篇法律基础
第一章宪法与村民自治法
第一节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节做好国家公民
第三节村民自治法律制度
第二章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节自觉预防犯罪
第三章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打官司的诉讼时效
第四章民法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民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第二节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三节学会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第四节农村常见侵权行为
第五章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结婚
第三节离婚
第四节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五节继承法
第六章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第一节妇女的权益保障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第四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
第七章产品质量的保障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妥善处理纠纷与理性维权
第一节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第二节法律服务
第三节法律援助
第四节社会救助关怀特困者
第九章如何打官司
第一节打民事诉讼官司
第二节打行政诉讼官司
第三节打刑事诉讼官司
下篇农村法规
第十章农村合作社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第三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程序
第五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六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及其纠纷仲裁
第一节农村土地的性质、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节农村宅基地制度
第四节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第五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十二章农业资源、农业生产资料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耕地保护制度
第二节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节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草原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节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第六节农药、兽药使用规定
第七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章动植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节植物检疫制度
第三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第一章宪法与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宪法与村民自治法第一节国家的根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二者在精神实质上、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这表现在:领导力量一致中国共产党;阶级基础一致工农联盟;专政职能一致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历史使命一致实现共产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为:①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能够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我国工人阶级的本质、特点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②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现阶段,工农联盟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出发点和依据。知识分子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从属于不同阶级的特殊阶层。在现阶段,我国的知识分子从总体上讲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宪法》序言中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具体作用有: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保障平等的民族关系,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基本形式。因此对我国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极其优越的制度,主要体现在: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三、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节做好国家公民
【经典案例】某商场近来经常失窃。一天中午,女顾客严某到该商场购物,在她离开商场时,商场服务员怀疑严某有盗窃行为,责问她是否拿了商品未付钱,严某断然加以否认。商场服务员就叫来商场保安段某,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严某交代问题,严某矢口否认。段某认为严某态度不老实,命女服务员强行对严某进行搜身,但一无所获,段某才不得不放严某走。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段某身为保安,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如此搜身是违法的。即使保安段某掌握了可靠的证据,也只能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段某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处理。如果段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因此,严某有权要求该商场按照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一、公民和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若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者,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概念,后者是政治概念。在我国,人民是指国家的主人,从政治上区分敌我。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比人民的范围大,包括社会全体成员。人民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虽然不属于人民,但也是我国公民。公民一词通常指单个人,而人民一词,往往指整体。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均具有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进行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和参加邪教组织。4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6特定主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泛。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民族昌盛的重要标志。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并坚决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公民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在不同社会领域的具体表现。我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必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宪法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对于国家的利益、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之,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与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保卫祖国必须有一支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因此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第三节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下面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说明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一、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宪法》新中国共有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为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形成村民自治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年颁布,1988年正式实施,1998年取消试行正式实施, 2010年进行修订。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一条,规定了有关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组织形式、职能、选举等内容。二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自主行使管理村级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民主形式。它包括由广大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民主决策村中大事,民主管理村内事务,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等。正确理解和实行村民自治,需要把握好几点:一是村民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是依法自治,不能认为自治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二是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不能认为实行自治,乡镇政府就指导不了了,对乡镇政府布置的工作就可以不协助了;三是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治,不是少数几个村干部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都要由村民民主决策,不能搞强迫命令,搞少数人说了算。三应如何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选举问题1确定合适的选举时间建议将选举时间定在春节期间。各地农村都有大量打工青年,他们不在家,选举更容易被操纵。农村青年普遍参与选举会增大贿选成本。2重视选举的形式用流动票箱投票在农村是普遍的做法,但这给操纵选举提供了机会。一定要坚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置秘密划票间,集中唱票,当众公布投票结果。要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合法程序的落实。3重视限制农村干部的权力重视限制农村干部的权力,使农村干部的权力只限于十分必要的公共事务。一定要创造一种制度,把土地资源配置的权力从干部们手中剥离出来,交给市场支配,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要创设农民的各种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把一些公共事务交由这些组织处理。4处理好两委关系必须使农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干部有独立行使必要权力制度环境,以大大提高农民手中选票的含金量。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律制度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如下。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经常要与国家的基层政权发生各种关系。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2第3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①政策指导,即保证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②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③工作指导,即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民委员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①向村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②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尊重和维护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命令和指手画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四村民行使选举权的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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