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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内容新颖、知识面广,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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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与新特点,依照企业经营所涉及的业务领域,结合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系统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市场运行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电子商务法规、对外贸易法、仲裁与民事诉讼等经济法律制度,并结合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本书具有通用性和实用性,因而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的教学,也适用于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对于广大社会读者也是一本有益的普法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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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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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1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2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4
第三节经济法的渊源和解释9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12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12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23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30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31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36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44
第四节公司债券52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53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5
第七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57
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60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概述61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62
第三节破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66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69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71
第六节破产清算73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79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80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82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88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92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96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00
第七节违约责任104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09
第一节专利法110
第二节商标法118
第七章市场运行法律制度131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132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8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47
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154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155
第二节证券法157
第三节票据法168
第四节保险法174
第九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81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181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187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193
第十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200
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概述201
第二节电子合同203
第三节电子签名205
第四节电子认证210
第五节法律责任212
第十一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216
第一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217
第二节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219
第三节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制度224
第四节保障措施法律制度230
第十二章仲裁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233
第一节仲裁法23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238
附录248
参考文献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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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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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版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快速推进,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宏伟蓝图的展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对于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高等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必须学习的一门法律课程。随着国家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涌现了旅游、物流、电子商务、动漫、演艺等一大批新兴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国家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各类光能、环保、视频传媒、网络等高新科技小微企业得到蓬勃发展,为此国家近年出台了多项有利于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合同,当前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法规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从业者的经济法律法规应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既是工商服务企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本书出版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本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因写作质量好而深受全国各地区院校广大师生的欢迎,已经重印了十多次,并已3次修订再版;本书先后被北京市教委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被教育部评定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此次修订第4版,按照国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根据高等院校教学改革和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作者在保持原版教材优点的基础上,审慎地对教材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贴近经济生活,更符合社会发展,更好地为教学实践服务。
本书作为高等教育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教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要求,突出实操性,注重实践技能训练;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力配合了高等院校的教学创新和教材更新,也体现了高等院校办学育人注重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特色,既满足了社会需求,也起到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全书共12章,以学习者的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运营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依照企业经营业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市场运行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电子商务法规、对外贸易法、仲裁与民事诉讼等经济法基本知识,并结合实证案例,培养学生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由于本书融入了经济法最新的实践教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力求严谨,注重与时俱进,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观点科学、案例真实、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便于理解掌握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法律基础课程的首选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的教学,也适用于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对于广大社会读者也是一本有益的普法读物。
本书由李大军统筹策划并具体组织,周晖和孟建华为主编,周晖负责统改稿,魏彦珩、胡彦平为副主编,由我国著名法律专家李遐桢教授审定。作者写作分工:梁鑫编写第一章,孟建华编写第二章,周晖编写第三章、第八章,胡彦平编写第四章、第九章,李爱华、孙勇编写第五章,魏彦珩编写第六章、第七章,罗佩华编写第十章,张冠男编写第十一章,王桂霞编写第十二章,王宝生编写附录,李晓新负责文字版式修改及课件制作。
在教材修订编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经济法的最新书刊资料,以及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经济法规及相关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典型案例,并得到编委会专家教授的具体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了方便教学,本书配有教学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http:www.tup.com.cn)免费下载使用。由于经济法规涉及面广、内容较多,而且作者水平有限,因此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各位专家和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编者2016年10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
新编实用经济法(第4版)
[MZ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MZ]
【本章学习目标】
1.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理解经济法的渊源;
3.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技能要求】
掌握并能够运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提高在实践中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是推进供给的结构性调整,即通过创新供给结构引导需求的结构调整与升级。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中国经济新常态特点时特别强调中国经济面临三大结构调整,即经济结构、增长动力结构和增长方式结构的重大调整。
推进供给侧改革应当以推进上述三大结构调整为重点。
1. 经济结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结构按层次包括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推进现代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调整产品结构包括生产性消费品结构和生活性消费品结构,变制造大国为制造强国;推进消费升级和消费结构调整也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任务。
2. 经济增长动力结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有利于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出口、投资、消费一直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其中出口与投资贡献率最高。美国次贷危机以后,特别是我国经济已步入自然回落周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内需逐渐成为主要动力。因此,供给侧结构改革要适应和推进动力结构的调整。
3. 经济增长方式结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构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经济新常态第三个特点时指出,中国经济正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制定五年发展规划时,将创新发展确定为五大发展战略之首。供给侧结构改革应当在供给侧理论、供给侧制度、供给侧技术等方面寻求突破。
供给侧与需求侧的结构性改革应当同步推进,不能顾此失彼。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显然,供给侧与需求侧是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不能强调一侧,忽略另一侧。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运行正面临着供给侧和需求侧都亟待结构性调整的双重压力,供给侧方面的问题是结构性供给过剩和结构性供给不足并存。
只有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同步结构性调整,实现新的平衡,才能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
供给侧改革有以下两种实施路径。
(1) 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成本,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 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资料来源:http:baike.so.comdoc23637262\|24191329.html)
[MZ2]第一节经济法概述[MZ][*45]一、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 经济法的概念法国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经济法这个法律用语,摩莱里提出的经济法可以说是经济法最早的词源。1842年,法国的另一位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Thoddre Dzamy)在其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但是,他们所提的经济法并不真正具有经济法的内涵,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20世纪后,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在此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都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也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如1919年德国颁布的《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随后,经济法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学说观点
关于经济法学说观点,在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出现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国家干预性
国家干预性指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干扰、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破坏、危害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
2. 经济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性。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从而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因而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特性体现了效率的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做到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产生尽量大的经济效益。
3. 综合性
综合性指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用的是综合的法律手段,即综合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所决定的。
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具有指导作用。经济法具体包含以下原则。
(一)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所谓适度干预,就是要求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同时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已经不再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和全面的干预,但是还没有完全摆脱过多干预的状况。因此,国家适度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的纲领性原则。
(二) 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又称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它是对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范围的定位,或者说是对经济法基本出发点的规定。每一个法律部门在确定自己的调整范围时,都以维护哪方面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以什么为本位。例如,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注重保护国家利益,民法则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缺陷已经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因此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强调社会本位。要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必要时为了社会的需要,个人利益应做出必要的牺牲。
(三) 经济公平原则
民法和经济法都将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因而这一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终极意义上的公平的追求,因此市场交易的过程由民法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主要对交易的结果进行干预和调整。有时经济法也会积极干预交易过程,但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纯粹维护公平交易。
经济法中许多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税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
(四) 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者是互相联系的,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可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关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是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把促进和保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平衡协调原则在经济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范中所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无论是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产业关系协调的规定、国家收支平衡的规定等,还是市场规制的法律规范,如竞争法中关于禁止垄断下、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以平衡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利益平衡等,都有该原则的体现。
[MZ2]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MZ][*45]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发展运行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所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从法律产生之日起,统治阶级就将其作为法调整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将其中主要的和重要的关系,经过筛选加工赋予其法律形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存在和运行,这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
国家以利益实体的资格直接介入、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财产统一的和唯一的所有权主体。国家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以及直接向社会经济注入资金等方式实现其作为主体的经济职能。同时国家借助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国民经济实施领导、组织和管理。
2.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法人是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由国家确认,才取得法人资格。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成立法人的根本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就不能成为法人。必要是指社会组织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的最低财产保障,也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表明其性质、业务、范围,便于他人识别。法人对自己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从事法人事务的管理,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机关,如公司制法人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等。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它是法人成立条件中的重要一环,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
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3) 法人的种类
法人可以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之所以这些组织被称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而言的,在法律上被拟人化的称呼。
(1)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例如,按照财产所有制可以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按行业不同可以划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旅游业企业、金融企业等。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正式成立。
(2) 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3)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单位法人经过登记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成员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如从事公共事务、学术研究、宗教事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与其他经济法主体发生经济往来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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