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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三位一体。以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三位一体,全面覆盖三部法律条文,将三部法律条文精确对照。2.多法联动。将民法总则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横向联系,便于读者相互参考,以全面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3.精准标注。清晰标注适用指南,便于读者快速领会民法总则新增、删除等变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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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将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条文逐条比对,精确标注区别与适用指南,同时涵盖与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使读者对民法总则的变化一目了然,便于每位法律人士使用。是每位法律人士必备的案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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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上律 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是一所以司法考试、法学博士、法律实用论文写作、在职法学硕士、人民大学高级研修课程、保送研究生、法律留学、海外游学等为主的教育机构。其编写的指南针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受到广大司法考试应试者的广泛好评。邢举芝,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龙图教育副总裁,龙图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核心研究员。法律硕士、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朱焕东,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启东政法委诚信体系建设办公室组员,启东法院助理审判员,专职法律研究员,擅长于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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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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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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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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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部与中国民事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艰苦探索几十余年,终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成正果。《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科学整理,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其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以及每个人的生活,必将带来深刻影响。为使法律人透彻知晓《民法总则》的内容,我社特出版《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对照与适用指南》,本书的特点在于:1.三位一体。以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三位一体,全面覆盖三部法律条文,将三部法律条文精确对照。2.多法联动。将民法总则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横向联系,便于读者相互参考,以全面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3.精准标注。清晰标注适用指南,便于读者快速领会民法总则中新增、删除等变化的内容。4.附草案说明。使读者知悉立法背后的故事。提请读者注意:书中方框中的内容是《民法总则》的条文,黑色加粗字体为《民法总则》中变动的内容,条文后【】中的内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内容。由于本书编者水平有限,书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增加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观】《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增加了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将合法的民事权益进一步明确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删除了国家政策,增加了公序良俗】《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增加了习惯】《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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