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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常识是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对于法官而言,常识与理性同等重要。若司法判断忤逆常识,譬如作出火车非机动车之判断,那么司法权威将无从树立。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和理性,以实践为全部基础,遵循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司法实践主义。
当今中国司法所遭遇的种种困境,是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具有某种程度的历史必然性。欲化解这些困厄,绝非一步能到位,亦非司法自身的修修补补所能达成。这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需要不断的理论探索和时间摸索。唯有置身于整个社会综合改革的大视野之中,司法改革才有可能成就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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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国华湖南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学者,第七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代表著作有《宪法哲学导论》(2007年)、《立法:理想与变革》(2008年)《宪法与公民教育》(2010年)等,代表论文有《中国宪法的研究范式与向度》(《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转型中国的司法价值观》(《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实质合宪论:中国30年改革正当性检视》(《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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