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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交通犯罪是社会生活中*为高发的犯罪之一,特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狭义的交通犯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立法论上,我们既需要借鉴国外关于交通犯罪刑法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又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传统,对本国的法制予以改良,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另一方面,在司法论上,对以上三个罪名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学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只有在司法中合理地解释法律才能使其真正因应社会生活的发展。立法论的问题在本书中相对次要,而司法论或者说解释学的工作被更多着笔,而要解决后一问题,需要在方法论上有机结合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政策学;同时,充分运用刑法总论中的诸多原理,如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取舍问题、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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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凯,湖北巴东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西南民族大学。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双千计划"入选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讲座专家,四川省公安厅特约典型案例点评专家,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型调解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公信力测评专家,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曾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四川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参编《刑法学》教材一部,主持、参加*、省部级课题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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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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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节本书的要义
第二节一个方法论上的立场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的结合
第三节本书研究对象的厘清狭义的交通犯罪
一、一种不合逻辑的广狭之分
二、交通犯罪圈的划定
第二章外国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要览
第一节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
一、英国刑法的规制现状及其评析
二、美国刑法的规制现状及其评析
第二节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
一、德国刑法的规制现状及其评析
二、日本刑法的规制现状及其评析
第三节小结
第三章交通犯罪之交通肇事罪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念的厘清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法益
第三节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一、无法绕开的因果关系问题
二、关于逃逸的解读
第四节关于本罪主体要件的论争
第五节本罪交错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六节余论
第四章交通犯罪之危险驾驶罪
第一节立法背景考察
第二节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本罪是己手犯吗
第三节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教义学解读
第四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一、酒精与犯罪之关系
二、结果的多义性问题
三、充满争议的主观要件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3条的关系问题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
五、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阻却违法问题
第五节《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的教义学展开
一、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解读
二、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4项的解读
三、《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犯罪还是监督过失
第五章交通犯罪各罪名之交互关系
第一节刑法解释观念的抉择以刑定罪还是以罪定刑
第二节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一、困扰从孙伟铭案说起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判别
三、结论
第三节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二、模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特殊关联
三、释疑的前提对行为的理解
四、假设与求证二罪关系之厘清
五、结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
第四节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关系
第六章结语
第一节本书观点览要
第二节余论
后记
形骸已随流年去,学问尤争造化功追忆我的恩师冯亚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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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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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的这本书,写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一个进步的文明社会,交通秩序必然极好。用路人彼此尊重,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下一步行动是否安全,而且可以预测他人的下一步行动,顺畅的交通秩序因此可得。在交通上可以相互预测彼此的行动,需要经过漫长的教养,不是数年可以获致。除了教养之外,制裁手段应该是关键因素。
欧美讲人权,讲人性尊严,但其为维护交通秩序所动用的制裁手段却极为严厉。西方人之所以严格遵守交通秩序,不是天性如此,而是重罚的结果。交通秩序不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是交通行为被法律制约出来的结果。交通秩序是一个社会纪律的缩影。良好的交通秩序,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整体纪律是优良的,有更为高等的文明程度。
众所周知,刑法是对付不法行为的最后手段。但对于重大交通违规行为,欧美各国的刑法手段却运用得很广泛。很早以前,德国就运用刑法手段对付肇事逃逸与酒后开车,而且不断扩大处罚的类型。德国的交通秩序极好,德国人享有的交通自由因此更多。在这方面,德国的刑法规制扮演重要的角色。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如果毫无限制,其终将毁掉自身。
李凯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是我极其敬重的冯亚东教授。冯教授不但刑法功底深厚,而且法学背后的思想底蕴深不可测,是我远远不及。我在多年以前,于黑龙江大学参加一项中青年刑法学者研讨会,亲见冯教授为四要素理论辩护,立论严谨犀利,不疾不徐,清楚精准。我仿佛看到一个老中医的身影,正在为中医的存亡而忧心忡忡。我为之动容,折服不已。
我与李凯老师相识,是在2013年的10月。我参加海峡两岸的刑法研讨会,我们在成都相遇,一见如故。我知道他在刑法上的造诣很深,知道他的大作即将问世,乐于为之写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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