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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理学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的编写具有以下特点:第1,《法理学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选取了法理学通行教材的重点章节,打破了通行教材的编写体例,对现有教材体系进行了整合。《法理学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共分十章,分别是:第1章,法律的概念;第二章,法律的渊源与效力;第三章,法律的基本范畴;第四章,法律要素;第五章,法律程序;第六章,法律方法;第七章,法律运行;第八章,法律价值;第九章,法律与社会;第十章,法治。第二,《法理学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根据案例材料、法理分析、文献扩展的体例进行编写,既为使用者进行基本的案情描述,又针对个案进行具体的法理剖析,同时为使用者进行深入学习提供文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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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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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 法律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程序
第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七章 法律运行
第八章 法律价值
第九章 法律与社会
第十章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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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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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教材法学案例系列教材》:
【材料2-1】张学珍、徐广秋雇主责任案
被告张学珍、徐广秋是雇主,承包拆除厂房工程,因违章施工发生事故,使一位雇工受伤住院治疗中感染败血症死亡,死者的亲属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因为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因此被告拒绝赔偿,起诉到法院。被告的抗辩理由是雇用合同上有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条款。那么这个约定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考虑到,如果采纳被告的抗辩不让他承担责任,有违社会正义,因此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字第1号]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实际上运用宪法关于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确认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最高法院认为,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这是个强行性的和禁止性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雇主要对劳动的安全条件负责,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当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时,应当由雇主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则给予补偿。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无效有规定,但没有禁止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规定,从民法的角度不能说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约定条款违法。最高法院引用宪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本案被告预先在招工登记表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已构成违法。这里采用的方法,是用宪法的规定解释民法的规定。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向不同,基于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官将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如果法官仅仅局限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裁判此案,基于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来裁判的话,难以得出该条款无效的结论。而最高法院的司法批复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律发现,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根据宪法解释合同法,认定该合同条款违背了宪法中关于劳动权利的规定,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得出符合社会正义的裁判结论。
立足于司法立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法官发现法律的场所,或者是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可以说,法官的司法哲学或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向。那么,具体案件的判决究竟应当从哪里寻找法律渊源以及选择法律渊源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永恒而又古老的法理学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在自然法学派看来,神的意志或人的理性作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渊源,高于国家实在法;在分析法学看来,除了国家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材料都不应当作为法律渊源;而在社会法学看来,法官寻找法律渊源的过程则是一个自由的法律发现的过程,存在于社会中的活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渊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究竟应当是严格按照制定法来裁判还是应当在更广阔的法律渊源中寻找裁判依据?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思想性问题,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需要我们在学习中继续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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