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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当下区域法治加快推进的现状,并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需求,也不是已往的法治发展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种自发的、渐进式的法制变革,而是在国家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地方政府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介入其中并加以推动的时代产物。区域法治发展是地方政府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在推动经济与社会治理竞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府际竞争。本书结合我国的区域法治现状,从地方政府竞争的角度诠释了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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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骆天纬,男,汉族,1987年出生于江苏泗阳。经济学学士,法学博士。现就职于泰州学院,兼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区域法治发展、中国法治现代化等领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先后发表学术论文数篇,主持江苏省教育厅课题一项,参与课题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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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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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的意义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四、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
第一章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竞争的生成逻辑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用脚投票的产生
二、经济上的分权化改革:地方政府竞争初步形成
三、政治上的绩效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竞争的激励机制
第二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逻辑机理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背景条件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三、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辨析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关联
一、产生背景相同:以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为背景
二、内在机理相通:竞争是塑造法治环境的生成机制
三、实践关联紧密:作为政府竞争手段、内容和目标的区域法治发展
第二章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来源
第一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概述
一、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回眸
二、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理论评析
三、以地方政府竞争理论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的合理性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何以推动区域法治发展
一、地方经济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二、地方治理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三、政府政绩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
四、上下级政府博弈与区域法治发展
五、消极竞争的治理与区域法治发展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推动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现实
一、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目标制定
二、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推进程序
三、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推动力量
四、政府间竞争与区域法治发展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的负面效应
一、政府角色越位,公众参与缺位
二、政府利益独立,政绩追求显著
三、评价标准不一,评价方式各异
第三章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的民主基础
第一节 民主参与与区域法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一、地方治理中民主的成长逻辑
二、区域法治治理下的民主参与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民主参与的需求
一、经济竞争的民主参与:利益协商的共赢机制
二、社会治理竞争的民主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高效机制
三、政绩考核竞争的民主参与:政绩标准的重塑机制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民主参与的制约
一、地方权力有限性与民主改革突破性的矛盾
二、地方竞争风险性与民主过程试错性的矛盾
三、政府利益独立性与公众利益多元性的矛盾
第四节 地方政府竞争中公众参与区域法治发展的路径
一、完善回应机制
二、重塑政府格局
三、培育社会力量
第四章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合作的法治机制
第一节 竞争推动合作:区域合作法治机制形成的原因
一、消除政府间竞争的负面效应
二、克服竞争导致的政府职能转变难题
三、在竞争中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
四、治理不良竞争带来的环境问题
第二节 区域合作法治机制的实证考察
一、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
二、区域间立法协作
三、区域合作组织
第三节 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合作法治机制的困境
一、各方利益冲突:利益的单边化与利益的多边化
二、政府角色冲突:行政区划中的政府与区域合作中的政府
三、合作思维冲突:法治抑或人治
第四节 区域合作法治化的可能路径
一、明确区域间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区域间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探索区域间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地方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区域法治发展的应然趋势
一、为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探索经验
二、为区域间合作治理提供法治框架
三、推动国家法治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节 政府竞争背景下区域法治发展的实践难题
一、短期政绩最大化与法治发展短视化
二、权力自主性扩张与法治的限权目标
三、运动式法治发展与合乎法理的法治发展
第三节 政府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模式的反思
一、对地方政府法治职能的反思
二、对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反思
三、对政府竞争约束机制的反思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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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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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的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过程之中。这场社会转型与革命,给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极其复杂而重大的变化。
伴随着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多元社会的巨大转换,当代中国也在经历一个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治型的法律秩序的大转换、大转型的历史性的过程。这是又一场伟大而深刻的法律革命,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革命性过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战略抉择必将给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国家发展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提供强劲的动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土范围内呈现出既内在统一又各具特色的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构成了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任务的提出,不仅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逻辑,也为区域法治发展实践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中国建设昭示着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实践、法律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现,是从传统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多元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的历史转型在特定地域的展开过程。因之,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目标任务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就是说,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意味着在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推动国家法治发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战略为依据和准绳,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存在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应当看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中,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它们的国家型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对于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具体性。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行为、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别性。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进程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堆积。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形式只会越来越绚丽多样。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趋势。我们应当深入把握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逻辑,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因此,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参与到生动的现实的法律生活之中,反映并阐释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使之成为法的时代精神的体现。面对着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法治议程,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历史与实际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建设法治中国对于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提出的全新要求,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悉心把握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性质、总体目标、主体内容、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着力探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区域法治发展的鲜活的样本,比较考察不同区域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类型,进而概括与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以期为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奉献绵薄之力。
2014年年初,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法学院和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设立了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了推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入扎实的开展,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织编辑《区域法治发展研究丛书》。这项学术事业,得到了全国法学界同仁们的热情关心、指导和支持,得到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的专项经费资助,得到了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有关编辑的鼎力相助。在此,我们谨致以诚挚的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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