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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书稿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具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公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有说有唱的文学形式石牌话。书稿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具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公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有说有唱的文学形式石牌话。
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口传作品虽内容和功能上不尽相同,但在民族习惯法的传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口传作品为民族文学增添了绚丽色彩,具有文学和法学的双重价值。不同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内容上有时会相互重叠,甚至形式上有时也很接近。如苗族的贾理、理词、巫辞通常只为苗族社会专门人士所掌握,而古歌的内容有时与前三者很接近,但苗族村寨社会中人们普遍会唱古歌,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传播范围也比贾理、理词、巫辞广。换句话说,专门人士和知识阶层除掌握职业特定的传唱技艺和内容外,可能也会唱古歌;广大苗族群众则或多或少会唱古歌,虽然对贾理、理词、巫辞的内容不一定很熟悉,但通过古歌的内容也了解到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
书稿的内容形式新颖,研究视角独特。书稿的出版能好地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来传承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民族遗产,起到保护民族遗产的作用。同时,也为人们了解和研究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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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2级),博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曾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贵州省核心专家。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10余项,2011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11&ZD096)。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有10余项成果在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科研成果评奖中获1、2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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