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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民法总则实用问答(附典型案例、相关规定)

書城自編碼: 29742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268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2/17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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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根据*民法总则编写
2.解读热点法律问题
3.精选相关典型案例
4.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內容簡介:
作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总则》由于是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因此其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书根据zui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原文,精选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并作解答,其后收录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及案例。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wei出版机构,也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问答
1.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平等原则?
4.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
5.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6.如何理解公序良俗原则?
7.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8.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9.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10.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11.如何理解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1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实施哪些民事
法律行为?
15.如何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
定代理人?
16.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17.自然人的住所是指什么?
18.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谁?
1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谁担任监护人?
20.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21.意定监护是指什么?
22.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23.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24.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
格后,符合什么条件时恢复监护人资格?
25.哪些情形下监护关系终止?
26.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27.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8.失踪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9.自然人有哪些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30.对同一自然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于申请宣告死亡
与申请宣告失踪冲突的,如何处理?
31.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
32.宣告死亡撤销后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分别由谁承担?
3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分
别有何不同?
3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36.法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项有哪些?
37.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谁承担?
38.法人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39.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40.法人的清算组如何成立?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是
什么?
4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谁
承担?
42.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4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如何处理?
44.民法总则对于设立捐助法人有哪些要求?
45.特别法人的法人资格如何获得?
46.非法人组织是指哪些组织?
47.非法人组织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48.自然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49.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哪些?
50.民法上的物与物权是指什么?
51.债权是指什么?
5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5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54.权利人依法对于哪些客体享有知识产权?
55.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56.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什么?
57.民事法律行为如何成立?
5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5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60.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61.意思表示的形式有哪些?
62.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的撤回时间有什么要求?
6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6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6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何认定?
6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67.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68.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是否有效?
69.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70.民法总则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要求?
7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
72.代理是指什么?
73.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74.民法总则中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7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有哪些?
76.数个委托代理人如何行使代理权?
77.需要被代理人同意、追认的代理行为有哪些?
78.转委托代理中责任如何承担?
79.民法总则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
员的代理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80.无权代理中责任如何承担?
81.什么是表见代理?
82.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
83.被代理人死亡后,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
理行为有效?
84.哪些情形下法定代理终止?
85.民事主体何种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
86.按份责任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87.连带责任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8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89.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90.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91.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92.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民
事责任如何承担?
93.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9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
责任?
95.民事责任是否优先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9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时间?
97.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9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期间如何计算?
100.当事人自愿履行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101.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2.哪些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止?
103.哪些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
104.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5.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
由可否由当事人约定?
10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哪些区别?
107.民法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第二部分案例
1.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3.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4.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5.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6.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內容試閱
3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平等原则?
答: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本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4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
答: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民事生活领域当中,由民事主体自由的意志来决定他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等,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干涉,国家也不得任意干涉。
5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如何理解公序良俗原则?
答: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常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前者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等;后者指社会公认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风俗,包括社会公德、良好风尚等。我国《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都没有明确使用公序良俗概念,而是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等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可以自主自愿地依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法律上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也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务当中能够发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
7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8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答: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9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答: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与法人的概念相对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因出生而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同一性,即不能以行为人不具有或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剥夺其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自然死亡,传统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统一性。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有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也负有不得干涉他人自主订立合同的义务。2平等性。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非民事权利本身。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一般来说,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10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答: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1如何理解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答: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是民法总则的新增条文。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原来的民法视胎儿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人,所以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民法上是一个落后的规定。人都要经过怀胎十月才能出生,所以胎儿在怀胎期间很可能遭受损害,如果把胎儿当成母体之一部分,胎儿相应地就不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的制定太绝对化,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本条采纳了学界的通说观点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把胎儿视为已经出生,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人。所以,当母亲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胎儿受到某种药物的伤害,可以不必等到胎儿的出生,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母亲的身体遭受损害的时候比如孕妇遭遇车祸时,不仅母亲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胎儿造成损害的,胎儿也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遭受损害的主体是两个。当然,胎儿若要行使他她的权利,应该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予以代理。
1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总则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一般可以从行为与该未成年人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
另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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