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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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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侵权责任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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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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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外部承担方式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错相抵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
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时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共同污染环境时责任的分担
第六十八条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时责任的承担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赔偿限额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第九十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实施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2013.1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4.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04.4.3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12.13修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7.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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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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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要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硕果。
本法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规范。其基本作用有二: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其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共12章92条,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不仅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还确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综观侵权责任法,其亮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保护被侵权人。该原则适用于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且被侵权人无法证明侵权人过错的情形中,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该原则的引入,减轻了被侵权人对过错的证明负担,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第二,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此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说明精神损害要进行赔偿。
第三,首次设立专章规范医疗损害赔偿,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
第四,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写入法律。我国此前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召回制度,本法建立的全面产品召回制度是其重要贡献之一。
第五,首次规定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提高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六,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第七,对一些特殊侵权的责任分配加以明确。
本法上述亮点的核心就在于,突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立体化、全方位的保护,以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本法在颁布生效以后,成为规范侵权责任的基础性立法。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则如果与本法相冲突,一般应该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本法的规则。只有在本法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其他立法的相关规定。
与本法相关的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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