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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我国立法与法学理论的全面苏联化,苏联范式开始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的典范与理论宗师,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呈现出明显的苏联法特色,甚至成为苏联民事法律制度之"翻版"。就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而言,其对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内容移植与特色彰显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延续至80年代,并在20世纪我国先后进行的三次民法典编纂中得以典型体现。之后,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开始吸收、借鉴更多元的影响因素和多样的思想学说,苏联法的影响逐渐退去。但是,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依然可以发现诸多苏联法内容遗留与制度特色,并日益显现出消极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当代发展。因此,如何在观念、制度与立法层面寻求"去苏联化"的化解之道,培育和完善现代私法人格与当代民事主体制度,成为当下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应然选择与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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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春梅
1971年生,黑龙江省克山县人。分别于1995年、1998年、2007年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11~2014年期间,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师从李秀清老师。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专家、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俄罗斯法。出版专著《民事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建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研究》,在《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论坛》等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多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和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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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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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本土样态
第一节民事主体的财产性色彩
一、两种成分之争与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统一性
二、苏联民法对财产关系的主导调整
三、财产关系主导对苏联民事主体财产性色彩之营造
第二节以所有制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分类
一、苏联民法对传统民事主体分类的认同
二、民事主体分类与所有制基础之勾连
三、由所有制基础决定的企业法人分类
第三节国家私法人格的特殊性及其实现
一、国家在苏联民法中的主体地位
二、苏维埃国家私法人格实现的公法性
三、国家私法人格的特殊地位
四、国家主体的特殊性在国家所有权中的体现
五、普遍承认和赋予国家机关以法人资格
第四节苏联法中民事主体的术语表达
一、传统自然人主体的苏联法表达
二、苏联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达之一组织
三、苏联民法中法人的替代表达之二企业
第五节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特殊性
一、苏联公民权利能力平等的确立
二、苏联公民权利能力的义务配设
三、法人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第六节民事主体的主体性缺失
一、苏联民事主体中主体特质的缺乏
二、苏联民事主体中主体性要素的匮乏
第二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西化与裂变
第一节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大陆法系走向
一、《中华民国民法》中自然人主体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靠近
二、《中华民国民法》中法人主体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靠近
第二节民国时期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趋附
一、自然人人格属性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二、法人人格对现代私法之趋附
第三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裂变之萌芽
一、所有制话语的引入与民事主体的公私区分
二、企业表达的术语引入与使用
三、机关主体地位在我国的初现
四、权力因素的介入与对主体意志的干涉
第三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范式植入
第一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植入的理论分析
一、意识形态的高度趋同
二、计划经济的体制同构
三、国家优位与市民社会基础缺失
四、从文化同质到法学同构
五、废立之间法律传承之断裂
六、社会主义国家渐近的规律
第二节2世纪5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全面引入
一、民法调整对象及民事主体财产性色彩的高度一致
二、所有制话语的立法纳入与主体性质区分
三、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移植
四、国有主体优位的显现与移植
五、国家特殊主体地位与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移植
六、主体性缺失的反映与移植
第三节2世纪6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之沿袭
一、民法调整对象财产性与公法性的偏重延续
二、所有制话语的扩张与主体经济成分区分的严格趋向
三、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沿用与添加
四、国有主体优位的继续巩固
五、国家特殊主体地位与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持续
六、主体性缺失的改观与退化
第四节2世纪7~8年代:中国民事主体制度苏联范式的松动与坚挺
一、人身关系调整的添加与民事主体财产性的弱化
二、所有制话语对法人主体分类的继续控制
三、国家特殊主体地位的鲜明定位
四、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坚定贯彻
五、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沿用
六、人身权分类上的影响
七、民事主体的主体性凸显与解放走向上的一致
第四章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的苏联法烙印及其消极性
第一节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体现
一、民事主体术语表达的印记
二、民事主体分类中所有制话语的控制
三、国家特殊民事主体地位的隐性持续
四、国家机关全面法人化的继续贯彻
第二节中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中苏联法烙印的消极性分析
一、公民主体称谓与传统民法的精神疏离
二、对法人主体地位与主体性质的掩盖
三、所有制基础对平等观念的背离
四、国家公私法人格错位之暗含
五、对公共机构非法人化潮流与现实的逆反
第五章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抉择与应对
第一节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当代变革的我国启示
一、俄罗斯民事主体制度的基本精神架构
二、俄罗斯自然人主体制度的当代发展
三、俄罗斯法人制度的当代发展
四、俄联邦和联邦各主体的特殊民事主体地位肯认
第二节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去苏联化的路径探寻
一、以自然人表达彰显传统民法之精神
二、以法人表达明晰主体地位与主体属性
三、消除所有制勾连建构平等多元民事主体
四、我国国家私法人格的平等定位与培育
五、我国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与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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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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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春梅教授说她的博士后报告即将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想让我替她的新书做个序。为师多年,时有学生出书索序,每逢这时,我总是既感欣慰,又觉压力山大,且能推则推。但这一次,还是答应了,只是因为,春梅是我的第一个博士后,合作导师与博士后之间,按我理解,朋友情分多于师生情谊,朋友之善意与请托,自当不可推却。
记得应该是2011年4~5月间,在经过了一系列邮件往来之后,我和春梅约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六三楼办公室讨论博士后进站与选题事宜。当时,考虑到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俄罗斯法研究在全国较有影响,春梅的博士论文又是研究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发表过多篇俄罗斯法和民事主体方面的文章,并有语言与资料优势,与我对苏联法和俄罗斯法的关注与研究又比较契合,故建议她选择苏联民事主体制度方面的题目。最终,确定以20世纪50年代为起点,研究苏联法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
之后,就报告的框架结构与写作我们又进行密切的沟通,感觉春梅是一个很认真、很努力的研究者,待一年后学校进行博士后中期检查时,她的报告不仅已经成形,而且完成了一大半,并已围绕报告选题发表数篇论文。只因其间我赴欧访学,她的出站答辩不得不推迟,但这只是使"优秀"博士后报告的成绩评定略略被延迟,却没有因此影响春梅的努力与优秀。
春梅以博士后报告为基础修改而成的此论著,以20世纪50年代为起点,按照历史进程,详细梳理了苏联法影响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立法表现,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主体制度全面移植苏联法的历史背景与成因,并在肯定移植苏联法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寻找与剖析我国现行法中苏联法影响遗留的种种表现及其消极性,最终提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要进一步"去苏联化"的化解之道。
就我个人多年来对苏联法与俄罗斯法的研究积累而言,春梅的这部著作及其核心观点应该值得充分的肯定。苏联法与俄罗斯法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十分重要,是很值得期待和关注的一个研究方向与领域。这或许也是华东政法大学和何勤华教授决定确立并资助出版俄罗斯法丛书项目的原因吧。春梅以本书为选题申报并分别获得了博士后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项目支持也在相当程度上证明了国家和评委们对苏联法与俄罗斯法研究的关注度。
上海与哈尔滨相距遥远,即使在交通十分发达的当下,仍感不便,因此我们彼此都非常珍惜比较法年会和其他会议上的偶尔相聚。聊聊学术八卦,叙叙师生情谊,并分享她的进步与喜悦。记得2014年11月,就是在我们学校召开比较法年会之际,春梅告诉我她已获评教授,并且担任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我真是由衷地替她高兴,也感到自豪。当然,这样的场合,我总不得不维系着"导师"的身份,不过,内心里,从她进站开始,我就当她是同道,而且是和我一样既努力工作又讲究生活品位的学友。
现在春梅又一部新作即将出版,这是她不言懈怠和辛勤努力的结果与回报,也是她曾三四年间频繁往来于哈沪两地忙碌日子的记录与呈现。相信这绝不会是春梅学术生涯的最后记录,期待她继续努力,收获更加丰硕的成果。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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