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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一本通9:劳动法一本通(第五版)》特色: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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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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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第 十 九 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第 二 十 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 三 十 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
第 四 十 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工资
★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 五 十 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
第 七 十 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
关系】
第 八 十 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
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
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
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
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附录:
1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劳动合同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6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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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目录
1江水观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7
2曾凡林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
系纠纷案7
3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8
4廖全武诉荥经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案8
5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
劳动争议案8
6丁某某诉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9
7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诉胡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争
议纠纷案11
8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公交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与王勇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55
9权某诉伟盈精密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57
10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砖瓦厂诉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
纷案60
11杨桂君诉西安交通大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63
12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73
13吴文芳与北京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北京颐源居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80
14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82
15王春荣诉东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85
16施某与某船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92
17霍某诉北京寰龙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119
18刘某某诉江苏劲力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纠纷案201
19王某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工伤保
险待遇纠纷再审案患职业病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工伤
保险待遇253
20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53
21戴某诉金坛市赞鑫服饰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254
22孙晓峰与上海浦东外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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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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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法律〕
1. 《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4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1.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司法解释及文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
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4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6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
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7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
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8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
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3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
第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2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2003〕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法释〔2003〕13号
第1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案例指引〕
1. 江水观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
裁判要点:离退休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对其返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2. 曾凡林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按月获得固定报酬,而承包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因此,是否由劳动者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3. 王某诉上海井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因用车单位并未向带车求职者支付报酬,且用人单位工资名册中亦无带车求职者名字。双方之间既无人身依附关系、亦不存在隶属关系等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4. 廖全武诉荥经县邮政局劳动合同纠纷案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2辑
裁判要点:邮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此时邮政局与该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办投递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单位再与个人签署合同,就具体代办投递协商一致后,邮政局与个人之间相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受《劳动法》调整。
5. 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七》
裁判要点:本案在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严格执行。离岗退养协议中就有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但协议中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于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 丁某某诉镇江永安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2013镇民再终字第0024号
裁判要点: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也是根据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其完成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由承揽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其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承揽人以其长期接受委托单位指派完成相关安装工作、委托单位事后按双方协商价格支付报酬为由,主张与委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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