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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生命法学是一门基于现代生命科技而产生的新兴法律学科。基因技术、辅助生殖、代孕、人体试验、性别变更、器官移植、安乐死、脑死亡、同性婚姻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引发了诸多伦理与法律争议。为进一步推动生命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促进生命法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创办了《中国生命法学评论》,致力于将其打造成为国内*前沿的生命法学研究平台。本评论重视生命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强调国际视野,突出中国问题,倡导实证分析和跨学科研究。每卷设基本理论、专题讨论、热点评论等栏巨,尤其关注有关现代生命科技的伦理、社会与法律议题,以及我国基本医疗体制改革、公共健康危机、食品与药品安全、医疗纠纷解决、老龄化社会困境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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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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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之一
域外生命法学前沿问题
日本医疗事故调查制度的导人
医疗事故调查支援中心的新设和问题点
公共健康法的一个跨学科研究方法:新兴的法律流行病学实践
美国克隆人与公民基本权利
美国肉制品监管制度初探
专题研究之二
安乐死与人类基因技术法律问题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制约与渐进性
安乐死的合法性探析
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
法律如何面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
对人类基因编辑事件的法律时评
专题研究之三
人类辅助生殖法律问题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
对冷冻胚胎可继承性的反思
论我国代孕合法化的可行性
养育母亲对代孕子女的监护权
以上海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为例
论代孕子女的监护权
专题研究之四
精神障碍者权利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概念、类型及其性质
兼与孙东东教授再商榷
法解释学视角下我国精神障碍住院治疗法律条款的适用
《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与民法监护制度的协调
专题研究之五
健康立法与医疗纠纷解决
医疗秩序的社会控制与法制理想
健康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从医患纠纷民事赔偿法律规制到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思考
我国《献血法》中的立法技术问题研究
健康权视角下的医患冲突与干预路径
对医患纠纷调解中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思考
法医案件重复鉴定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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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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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法学评论(第二卷)》:
(二)社会伦理情感的制约
讨论安乐死不能脱离现实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都不是孤立的人,都同当前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的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对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认识及施行都会产生重要作用。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安乐死适用对象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不同对实施安乐死会产生绝然不同的态度,如果某个安乐死适用对象还会涉及他及其家属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待遇,对其实行安乐死可能就会具有更大的复杂性。从社会政治角度来分析,出于某些政治原因、民众的信仰、个人的魅力,一些政治家和高级将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赢得民众支持,保持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对其实行安乐死远非个人所能决定,也许会涉及更为复杂的社会因素。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观察,中国伦理精神的内核是以血缘为本位的,一个家族与传统文化联系的密疏,成员中受现代教育的多少及社会文化层次的高低都会影响到对安乐死适用对象死亡方式的选择。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安乐死作为当代医学所必须面对的一个新问题,自然无法避开社会性,它不能跨越一个时代而孤立地讨论,它必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
安乐死必然要涉及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人们对于自身与他人的死亡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和社会情感;而科学则是理性的,它总是试图通过理性来调正自己的情感,使人能够在面对死亡时可以微笑着向自己的生命告别。因此,在安乐死的理论讨论和实际施行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理性与情感的矛盾。对于安乐死,人们在理智认识上可以接受,但情感上却是另有想法。也许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道理上明白的事情,但是因为情感的阻碍,并不能完全按理智去做。面对一个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亲密如胶的丈夫或妻子,感情笃深的父母或子女,情深似海的兄弟或姐妹很难作出果断的决定。当患者亲属出于爱心、良知,以巨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患者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安乐死让人类的理智与良知的激烈冲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过分理智对待常常会被人指责为不孝无情,过分感情用事则可能会被人认为不懂科学,缺乏理智。作为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有感的人来说,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确实是个大难题。安乐死既是一个科学理性问题,又是一个伦理情感问题。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并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不是什么不道德的行为。承认适用对象可以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要在道德上强制地推行它,只是让安乐死成为适用对象选择的权利,成为能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事情。实施必要的安乐死,确实可以适当减轻患者家属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也能减少社会财富的消耗。但是,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实施安乐死的首要目的是消除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不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减轻他人的负担。安乐死不是一种道德观念。如果一个人病了、老了,现在没有价值了,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为了社会的发展,就有义务实施安乐死,那就隐藏着强迫性安乐死的危险,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和理论,对正确实施安乐死是有很大害处的。义务论的观念也是十分危险的,它会使那些衰弱的老人、患者和残疾人承受着一种无形的压力,使他们被迫同意安乐死,从而使死亡的权利变成了死亡的义务,个人的选择就变成了社会的责任,这就势必打开一条危险的通道,产生不可遏制的道德滑坡。只有排除了利他主义和义务论,安乐死才能真正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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